小弟不负责任花了一小时研究一下法院的见解,觉得大家描述的都不尽完整,目前类似
案件法院判决无罪的案例如台北地院110年度易字第795号(上诉后台湾高等法院111年度上
易字第538号维持无罪),最近类似情节台湾高等法院维持无罪的还有111年度原上易字第
23号,最早的应该是台湾高等法院109年度上易字第8号。从这些判决对于赌博射幸性要件
的分析来看,法院认定的理由的是:
1.比赛结束后,是依照筹码高低决定排名,并依排名分配奖励,不是用固定比例将筹码
换成现金。
2.一开始每位参赛者的筹码相同,如果筹码用光了会被淘汰,可以另外兑换同额的筹码
再参加,但每个人次的开始筹码是一样的。是于齐头式平等的状况下开始比赛。
3.比赛不能中途退出,退出不能把筹码换回现金。
4.这种比赛不是短暂单局的偶然胜负,仍具有相当程度之技巧性,非以单次牌局射幸结
果取得财物,具有相当程度竞技意义。
至于另外经常被人提起的两点,其实是针对主办方有没有"意图营利"的判断要素,跟赌客
其实比较没有关系:
1.比赛有最多购买筹码参赛次数的限制。
2.主办方费用是报名时收取定额,并非自各局下注输赢结果抽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