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刚被指正 职业球员不适用劳基法
改用就业服务法
就业服务法
第 40 条
私立就业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就业服务业务,不得有下列情事:
二十、其他违反本法或依本法所发布之命令。
私立就业服务机构许可及管理办法
第 9 条
私立就业服务机构,受理求职登记或推介就业,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推介十五岁以上未满十六岁之童工,及十六岁以上未满十八岁之人,从事危险性或有
害性之工作。
二、受理未满十五岁者之求职登记或为其推介就业。但国民中学毕业或经主管机关认定其
工作性质及环境无碍其身心健康而许可者,不在此限。
三、推介未满十八岁且未具备法定代理人同意书及其年龄证明文件者就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