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第53条规定
政党及任何人自选举公告发布或罢免案成立宣告之日起至投票日十日前所为有关候选人、
被罢免人或选举、罢免民意调查资料之发布,应载明负责调查单位、主持人、办理时间、
抽样方式、母体数、样本数、误差值及经费来源。
未载明前项应载事项及其他各式具民意调查外观之选举罢免资料,于前项期间,均不得发
布、报导、散布、评论或引述。但参选之政党、候选人、提议人之领衔人或被罢免人自行
推估者,不在此限。
政党及任何人自投票日前十日起至投票时间截止前,不得以任何方式,发布、报导、散布
、评论或引述前二项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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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的直接桶30天,1月13日再公告违规的
不满意被水桶的话,文章跟推文寄给中选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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