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面提到更严格的法规,就不得不再提一次,前面2009年之前的法规都只能用诈欺罪起诉假
球跟组头,而台湾对诈欺罪判的有多扯想必不用我再多说了
但很重要的是,2010年起”运动彩券发行条例”开始施行,其中的第21条内文如下:
第 21 条
1.以强暴、胁迫、诈术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害投注标的运动竞技赛事之公平者,处一年以
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一千万元以上三千万元以下罚金。
2.结伙三人以上犯前项之罪者,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二千万元以上
五千万元以下罚金。
3.前二项之未遂犯罚之。
4.拥有运动团队经营权之法人、团体及其代表人、管理人与相关从业人员,应主动配合检察
及司法警察机关调查第一项、第二项所列行为,其有隐匿或抗拒,经查证属实者,处新台币
二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罚锾。
这条除了提高罚款罚则,还有一罪一罚原则,加上第三项的未遂犯,怎么看现在打假球的代
价明显高很多吧,各球团的法治教育不可能不去强调这点,这条也是最近一次2009年黑象事
件后生出来的,目前最接近适用的是SBL的假球事件,但目前还没有判决出来,至少我查是
还在诉讼中,但这个判决对台湾棒球应该也会是很重要的判例,以后再被说中职都是打假的
时侯能用力的呛回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