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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禁赛原因 照联盟的说法是第五条
第5条 球团队职员若有赌博、斗殴、酗酒或其他影响职业棒球
形象之不正行为、或对外发表影响联盟及球团形象之不当
言论,经联盟查证属实者,由联盟视情节轻重处球团及该
不正行为或不当言论之队职员罚款 1 至10万元、禁赛 1 至
10场。如有犯罪、重大违纪、或涉及与球赛有关之赌博行
为,得加重处罚。最重得处以永不得参与联盟比赛。球团
涉及联盟球赛赌博,处球团罚款 1 亿元。
而关于禁赛期间的规定
第23条 受惩处之队职员必须完全执行完规定禁赛之场数才得以
再次出赛。若遇保留比赛时,不计算该场保留比赛场数,
仍应继续禁赛至执行完规定禁赛之场数,该队职员才得以
出赛,恢复保留比赛时该人员得以出赛。( 110年 8 月 2 日
球团代表会议通过修定)
第24条 裁决禁赛之球员,若违规事实发生于登录一军时,其中
违反“球团队职员违规惩罚规定第 5 条”且与球赛无关、
及“违禁药物检验作业要点及惩罚规定”者,禁赛期间不
占一军登录名额,惟得于二军出赛;其余禁赛之球员,禁
赛期间必须占用一军登录名额,惟得于二军出赛。
裁决禁赛之球员,若于禁赛公告发布日之前自一军降至
二军,联盟将于该球员可登录一军日程起立即执行禁赛。
禁赛期间球团可选择将该球员升上一军执行禁赛,或继续
放置二军。(110年 8 月 2 日球团代表会议通过修定)
第25条 裁决禁赛之球员,若违规事实发生于登录二军时,必须完
全执行完规定禁赛之场数,才得以再次于一军或二军出
赛,禁赛期间不占球团出场名额。(110年 8 月 2 日球团代表
会议通过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