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的说,去华人比赛是违反球团和球员本身的约定,并没有涉嫌违反国家法律禁止事项的
问题。
曾传升则是前往地下赌场。依据法律是聚众赌博的赌客,是涉嫌违背国家法律禁止事项。
而邱丹的酒驾事件,同样是有明确违反国家法律禁止事项。
至于黄勇传,他的实际情况是处境已经到达可能和黑道讨债集团有达成协议的可能,才会被
封杀
。
相比之下,前往华人扑克协会首先没有违反国家法律禁止事项疑虑。其次,也没有达到可能
已实际和黑道组头达成协议的处境。
依照比例原则而有不同程度惩处也没什么问题。
当然,既然职棒球团不能接受球员前往德州扑克协会,将来就直接讲名明德州扑克协会是球
员
不得涉足的场所就好。讲这么白了还要偷偷去,那就高标准处理就没问题了。
p.s.若球员前往诸如国葱老师号召小草集合的地方、基隆罢梁场合或是出席声援支持新总统
蒋公万安处理台北市幼稚园性侵案方式的场合,是否也要因为前往争议场所高标准处理
?
p.s.2 我三个势力都有举例,没有偏坦,没有政治立场。只是好奇“争议场所“定义所及范
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