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JHENGKUNLIN (JHENGKUNLIN)》之铭言:
: 没成交不成罪!亚锦赛黄牛不罚+1 台中地院:警诱捕抓人
: 2023年12月22日 18:02
: 记者白珈阳/台中报导
: 日前台北松山警分局实施扫荡黄牛专案,查到台中1名廖姓男子哄抬亚锦赛台韩大战门
票?
: 依涉维法将他移送,不过台中地院认为,警方以诱捕方式侦查,实际上并无购票意图,
裁
: 不罚,引发社会讨论。此外,台中乌日警分局也抓到1名邹姓男子贩卖黄牛票,台中地
方?
: 院同样认定是未遂犯,也裁定不罚,全案还可抗告。
: 判决指出,台中乌日警分局11月24日发现邹姓男子在脸书上,公开兜售12月3日亚锦赛
台?
: 大战B1内野118区门票,警方佯装同意以1500元购买一张黄牛票,于11月26日上午11时5
0?
: 许,在台中乌日高铁站与邹男相约碰面,邹男交付票券时,遭警逮捕,并依涉嫌违反社
维
: 第64条第2款将他移送。
: 法院查出,邹男在警询时供称,他刊登消息是说有需要的人可以私讯他,他将门票卖掉
,
: 以获利900元。
: 法院认为,警方在网络巡逻时发现邹男要卖票,佯装买家以诱捕侦查方式向邹男购买门
票
: 邹男虽有贩卖门票意图,并依约将门票交付给警方乔装的买家,已着手实施贩卖行为,
但
: 男是因受警方诱捕,而警方并无买受门票的意思。
: 法院认为,警方佯称购买门票,意在办案,以求人赃俱获,事实上不能真正完成买卖门
票
: 行为,应将邹男仅视为“购买游乐票券转售图利未遂”,又社维法第64条第2款并未处
罚?
: 遂犯,因此裁定不罚。
: https://bit.ly/3NCvBGx
:
这篇新闻只拿其中一则裁定书报导
实际上如果到司法院网站以“社会秩序维护法第64条第2款”为关键字搜寻,会找到裁判
时间从112年12月5日到12月21日、案件事实皆为“在脸书社团上转卖2023年第30届亚洲棒
球锦标赛门票,经警察网络巡逻知悉并假装买家购买黄牛票而查获”的12则裁定书。
同样的违法事实,这当中有8则裁定书判处罚锾6000~500元不等,另外4则裁定判处不罚,
整理如下图
https://i.imgur.com/ilpabjI.jpg
112年度屏秩字第20号 https://pse.is/5gwpfu
112年度坜秩字第96号 https://pse.is/5gwpgs
112年度中秩字第141号 https://pse.is/5gwph4
112年度嘉秩字第25号 https://pse.is/5gwphz
112年度板秩字第272号 https://pse.is/5gwpjh
112年度板秩字第270号 https://pse.is/5gwpju
112年度北秩字第254号 https://pse.is/5gwpkp
112年度北秩字第249号 https://pse.is/5gwple
112年度北秩字第241号 https://pse.is/5gwpm5
112年度北秩字第230号 https://pse.is/5gwpmn
112年度中秩字第145号 https://pse.is/5gwpne
112年度中秩字第136号 https://pse.is/5gwppk
下面是简单解释原文下方网友对于不罚理由的疑惑,可以跳过不看:
关于部分裁定书不罚的理由,首先,在专法公布施行前,裁罚贩卖黄牛票的法源依据是社
会秩序维护法第64条第2款:“有左列各款行为之一者,处三日以下拘留或新台币一万八
千元以下罚锾:二、非供自用,购买运输、游乐票券而转售图利者”,虽然该条规定属于
行政罚,不过依同法第92条,在法律适用上仍准用刑事诉讼法之规定。
参照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4826号刑事判决,对于警察假装买家的“诱捕侦查”行为
是否具有刑事诉讼法的证据能力,区分为“创造犯意型”以及“提供机会型”的诱捕侦查
,前者属于违法的教唆犯罪而不具证据能力,后者则是有维护公益必要的侦查技巧。
在转卖黄牛票的案件中,黄牛本来就主动刊登黄牛票的资讯,所以假冒买家的警察并没有
诱使无犯意之人为违法行为,因此属于“提供机会型”的诱捕侦查,不过最高法院也有补
充说明进行诱捕侦查的买家(即警察)因为没有“实际买受之真意”,且被告是在警察监
视之下伺机逮捕,事实上不能真正完成买卖,就该行为,只能成立贩卖未遂(注1),例
如约到警察面交的毒贩依毒品危害防制条例成立贩卖毒品未遂罪。
综上,4则不罚的裁定书就是参照上述最高法院的见解,认定黄牛仅构成贩卖未遂,但社
会秩序维护法第64条并没有处罚未遂行为,因此判处不罚:“警方系于网络巡逻时发现上
情,佯装买家以诱捕侦查方式向被移送人购买上开门票,被移送人虽有贩卖门票之故意,
并依约交付门票予警方佯装之买家,已着手实施贩卖行为,然被移送人系因受警员引诱伪
称欲购买门票,警员原无买受门票之意思,其佯称向其购买门票,意在办案,以求人赃俱
获,伺机逮捕,事实上不能真正完成买卖门票之行为,应仅视为购买游乐票券转售图利未
遂。从而,本件警方购买门票之目的在于蒐集相关事证,主观上确无购票真意,业如前述
,是本件应认被告购买游乐票券转售图利行为仅属未遂程度,而非既遂。又社会秩序维护
法第64条并未处罚未遂犯,复无其他积极证据可认被移送人所为已达购买游乐票券转售图
利既遂之程度,自难据此迳以上开规定论处,爰为被移送人不罚之谕知。”
姑且不论实务上就诱捕侦查的分类合不合理,至少就这次裁定书的论证部分,我认为相较
于判处罚锾的裁定书理由只以:“经查,本件被移送人已于警询时陈述其购买票券系为转
售获得价差,已足认被移送人已完成非供自用而赚售图利之行为”简单带过黄牛违法行为
的涵摄,4则不罚的裁定书有注意到这些被移送案件程序上的瑕疵,在法学论述上才是比
较有理由的。
注1
薛智仁(2023),〈诱捕侦查与法律保留-最高法院 111 年度台上字第 4826 号刑事判
决〉,《台湾法律人》,20期,页136-1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