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分享] 蔡其昌允诺将研议修法(立法历程浅析)

楼主: jab1114 (^^"不告诉你...)   2023-01-04 12:50:17
※ 引述《alrin891202 (松鼠)》之铭言:
: https://i.imgur.com/MPqaWdA.jpg
: 在会长脸书贴文底下有球迷表达希望能修法解决运动员逃兵的漏洞
: 蔡其昌回应:好的
: 这应该是本人亲自回复的吧?
: 建议列管期间要改成至少要参加一次一级国际赛事(奥运、十二强、经典赛),才不会有不
: 放入名单就不会违法的漏洞
: 管你受伤还是球队不放行,没回来尽义务就是给我去当兵
: 补充役资格也建议改成更严格的奥运前三、十二强前八、经典赛前八
: 至于如果状态差入选不了一级国际赛的列管球员…
: 那就给我好好去当兵吧,凭什么打棒球就要给你优惠不用当兵?
虽然事件看起来已经到了尾声
不过也来分享一下对于之前从业经验中有关这个法规修法的一些心得好了
先说结论:
现行条文跟执法绝对有讨论的必要跟空间
但很大的机会我们这相关单位(体育署)研议结果会是:建议维持现行做法
毕竟,是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朱仑街嘛XDD
而回到目前《国家体育竞技代表队服补充兵役办法》法规本身有没有调整的必要这题
其实无论是"各项目齐头式"的"参加奖"概念,
或是行政机关跟协会能不能做到"落实执法"的问题
(这部分板友们已经有很多的讨论)
甚至是兵役制度即将再次调整的此刻
对于法规的内容检讨绝对是一个适合的时间点
至于修法的手段
虽然在实务经验上行政部门子法修正比起立法院排案要容易
(因为母法直接授权行政部门可以订定)
但很不合逻辑的现实是
"要去修母法《兵役法》的修法
搞不好还会比体育署管理的子法《国家体育竞技代表队服补充兵役办法》还来的快速"
(主要的原因是立委们只要铁了心要排案,三读过去行政机关就要"依法行政")
但如果回到行政机关自己讨论子法的研修
各种"法的安定性""信赖保护"或是"兹事体大"的理由
都会在行政部门研议研议又研议后
让拖延时间成为他们回避改革的武器XDD
(反正风头过了就不会有人在意了)
(2017年的国体法修正,22年的运产条例企业捐赠抵税,都是立法端比行政端积极的产物)
当然,目前两个路径都是可以讨论的方向
首先是母法的《兵役法》第17条:
补充兵役以适合服常备兵现役,因家庭因素,或经教育部、劳动部核定之国家代表队者,
或替代役体位未服替代役者服之,由国防部依军事需要,施以二个月以内之军事训练,合
格后列管、运用。
前项因家庭因素与替代役体位服补充兵之资格、申请、核准、程序及废止等事项之办法,
由内政部定之;国家代表队服补充兵之资格、申请、核准、程序、废止、撤销、应履行之
义务及其他相关事项之办法,由教育部、劳动部分别定之。
在实务上目前能够以参赛取得补充兵资格的,只有教育部的"体育国家代表队"(2001起)跟
劳动部的"技职国家代表队"(2019起),劳动部的部分先不论,在体育国家代表队可以服补
充兵的立法过程中,可以看出这是一个不断被放宽的项目。(当然也跟台湾的兵役制度调
整有关)
相关的申请资格从2001年立法时
一 奥运会。
二 亚运会。
三 东亚运动会。
四 世界正式锦标赛。
五 亚洲正式锦标赛。
六 世界青年锦标赛。
七 亚洲青年锦标赛。
到2005年时,虽然看似透过正面表列限缩了适用项目,但是却把"世大运"偷渡入法,让适
用的对象不断增加
凡属田径、游泳、举重、自由车、射击、射箭、体操、划船、跆拳道、柔道、空手道、武
术、台球、羽球、网球、棒球、排球、篮球、足球、橄榄球、手球、软式网球、保龄球及
高尔夫等运动种类之选手,经全国性体育运动组织公开选拔,代表国家参加最近一届下列
比赛者,由行政院核定为国家体育竞技代表队:
一、奥运会。
二、亚运会。
三、世界大学运动会。
四、东亚运动会。
五、世界正式锦标赛。
六、亚洲正式锦标赛。
七、世界青年锦标赛。
八、亚洲青年锦标赛。
非属前项规定运动种类之选手,代表国家获得最近一届下列比赛成绩者,得由行政院核定
为国家体育竞技代表队:
一、奥运会前八名。
二、亚运会前六名。
三、世界大学运动会前三名。
而到了2015年的版本,则是再次放宽标准,把资格赛参赛也纳入了补充兵的申请项目
(移除已经取消的东亚运)
凡属田径、游泳、举重、自由车、射击、射箭、体操、划船、跆拳道、柔道、空手道、武
术、台球、羽球、网球、棒球、排球、篮球、足球、橄榄球、手球、软式网球、保龄球及
高尔夫运动种类之选手,经全国性体育运动团体公开选拔,代表国家参加最近一届下列比
赛者,由行政院核定为国家体育竞技代表队(以下简称国家队):
一、奥运会。
二、亚运会。
三、奥运会资格赛。
四、世界大学运动会。
五、东亚运动会。
六、世界正式锦标赛。
七、世界正式锦标赛资格赛。
八、亚洲正式锦标赛。
非属前项所定运动种类之选手,代表国家获得最近一届下列比赛成绩者,得由行政院核定
为国家队:
一、奥运会前八名。
二、亚运会前六名。
三、世界大学运动会前三名。
另外,其实板友们讨论的"得牌即免役"的条文,在现行的办法中早在2001年的原始版本中
就存在
《国家体育竞技代表队服补充兵役办法》第6条第2项
前项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向体育署申请提早解除列管,不受前项之限制:
一、参加奥运会获得前三名或参加亚运会获得第一名。
二、列管期间内,经体育署指派,至国家运动训练中心接受比照常备兵役役期之集训期满
,成绩考核及格。
不过,实务上大部分的补充兵运动员的路径反而不是像张育成等球员旅外列管五年,而是
在服完12天补充兵后,透过国内球队寄训或是在国训中心蹲满役期后解除列管。
(这点纯粹是个人印象,欢迎有服过补充兵的板友协助说明)
结论:
基本上体育署的《国家体育竞技代表队服补充兵役办法》,就跟体育署其他主管的法规一
样,都妄想用一刀切的方式去制定一个版本给所有项目,但是却忽略了实务上不同项目,
不分难度的作法就是会让法规出现各种不符比例原则的困境,更不要说体育署本身在缺乏
被监督的压力下,立法草率搭配消极执法,就会让社会对于所有的参与者都贴上不信任的
标签。
无论是要参考韩国的做法,或是在台湾兵役制度再次调整的此刻好好思考这样的“优惠”
实质的意义与希望带来的政策效果为何,还是会希望这次的讨论可以真的推著立法端监督
行政端认真面对目前规范的荒谬之处,而不是在蔡会长出面让事件落幕后,船过水无痕的
让未来即便也是依法申请补充兵资格的运动员们,去承担不必要的误解跟想像。
《国家体育竞技代表队服补充兵役办法》历年修法版本
2001版本
https://reurl.cc/28kz46
2005版本
https://reurl.cc/MXx4dk
2015版本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F0040025
作者: peter080808 (peter)   2023-01-04 12:57:00
世大运一定不行吧世大运也可以根本是变相惩罚高中毕业九进职业的真正强者
作者: Isveia (non-exist)   2023-01-04 12:58:00
世大运XD 什么阿猫阿狗的竞技赛干脆都列进来好了,体育界
作者: peter080808 (peter)   2023-01-04 12:59:00
棒球就亚运金牌 奥运前三 12强和WBC前四强
作者: Isveia (non-exist)   2023-01-04 12:59:00
的吃相真的难看到极点。就直接把韩国那套拿过来用不行?
作者: benson60913 (马英九)   2023-01-04 12:59:00
世大运 如果一分都没掉拿冠军可以啦:)
作者: peter080808 (peter)   2023-01-04 13:01:00
拿羽球 网球来讲 世大运赛期他们回去打世锦赛和法网根本是变相惩罚他们实力强先转职业
作者: hans7192 (Hans)   2023-01-04 13:02:00
足球能在亚洲区晋级第二轮就给他们免役吧
作者: s512874690 (爪爪)   2023-01-04 13:10:00
足球进亚洲杯好了
作者: THCxyz   2023-01-04 13:14:00
这个法规本来就不是为了服兵役的公平性制定的,要体育署提案缩小适用范围根本不可能
作者: a86851247 (小宇)   2023-01-04 13:28:00
当时制定这发跟现在时空背景又不同 一定要严格限制维持现行做法根本不行 一定要改
作者: KevinLow (废文漏)   2023-01-04 13:32:00
为什么足球标准要比较低? 要就通通要求奥运奖牌啊 这几天风向不是这样吗?FIFA也规定要拿到大力神杯
作者: QQbrownie (香蕉)   2023-01-04 14:02:00
补充役资格棒球ㄧ级赛就留下经典赛与12强就够了推韩国那套就很公平了,各种开后门参赛免疫更难看而已啦
作者: peterw (死神从地狱归来)   2023-01-04 14:13:00
推,这个只能持续监督了
作者: ludoren (地图游击手)   2023-01-04 15:10:00
不能只有“参加”就能补充役,好歹也要拿奖取得资格
作者: plug (?????)   2023-01-04 17:34:00
同韩国,改几岁之前拿到对应奖牌就可以申请,拿掉列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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