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安柏的来宾拍了这只影片
就想到之前隔壁棚NBA就有一个案例
刚刚GOOGLE一下看到有法律网讨论过这个CASE
https://www.justlaw.com.tw/News01.php?id=8788
以下把当事人用OOO代称 如果想知道是谁请点上面的原网址
OOO违反著作权或肖像权吗?
OOO所利用的素材,大多是网络照片和新闻影片,透过后制加工而成,我国著作权法对此
的规定十分模糊。原则上,而透过公开资讯所取得的照片,当然还是有尽量标示出处的问
题,但网络公开揭露的照片或新闻影片,在不涉及营利的状况下,进行改作等二次创作,
应该是可以主张合理使用的,而公众人物对于自己肖像的被使用,也是有较高的容忍义务
,如果不涉及营利使用,基本上应该是没有违法的问题。
OOO贩售的品牌商品是否侵权?
这是一个最大的疑难问题,OOO并没有使用任何NBA球员的照片、图像(顶多只有剪影)、
标志在商品上,神奇的是把几个字在T恤上就一堆人买单了,所以商品本身看不出来有侵
害肖像权或商标权的问题。但大家都知道OOO的品牌会建立起来,会有人有兴趣,这些有
梗的商品会有人喜欢,都是因为OOO的四格漫画,而四格漫画中的图片则都是从网络上蒐
集而来,数千则网络素材中说没有侵权的状况是不可能的,而从部分侵权的漫画而间接取
得的商机,能认为是为营利而侵权吗?以智财局的认定标准来说,间接营利仍然属于侵权
,但从法律面来看,两者之间的直接连结仍然是有所欠缺的,例如谷阿莫本职在制作电影
剧透短片,然后另外接业配或代言,也是同样的情形,现代网络的智财侵权,仍然有待实
务案件的审理解释,才能有一个比较明确的标准。
OOO所造成的受侵权人到底是谁?
纵然OOO所作所为让许多人不爽,但要对OOO提告,也必须是被害人才有资格,细数几个浅
在的受害人来研判,真的有明确的告诉权人存在吗?例如NBA官方,OOO的商业范围和NBA
是否有重叠?加上OOO的商品也不算明显侵权;NBA球员本身呢?也更不可能了,球迷的嘲
讽也大多属于合理评论;而拍摄比赛照片者或媒体呢?首先要跨海提告本身就不太可能,
加上对于网络公开资讯的二次创作,本身就不太禁止(例如狂新闻的素材都是网络截取,
也是照样置入广告营利)。最重要的是,OOO究竟损害了谁的具体利益?恐怕是很难介定
清楚的,在这样的情况下,要告OOO什么侵权也是很困难。OOO将粉丝页漫画全数删除的原
因,当然可能是被告或接到官方警告,但也可能是避免在风头上遭官方蒐证而先撤下,此
案后续的发展值得我们观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