盼财政部修法 蔡其昌推企业抵税上限达250%
〔记者徐正扬/台北报导〕立法院副院长蔡其昌接任中职第11任会长,邀请多位部会首长出
席交接仪式,他拜托财政部长苏建荣尽快修正运动产业发展条例增订第26条之2,让企业抵
税上限可达250%。
蔡其昌指出,不只是棒球,体育界都需要企业支持,现行条文对企业支持体育的减税效果非
常有限,希望透过修法提高企业捐款抵税比例,“我个人希望的版本是到250%。”
蔡其昌认为,如果第26条之2的修法可以通过,受惠的不只是职棒,还包括其他运动也,“
不要只免征营业税,这对企业诱因不足,拜托苏部长赶快通过,这关系到所有体育界。”
蔡其昌还邀请立法院长游锡堃与多位立委到场观礼,他说,在场的立委四党都有,来的都有
被交办任务;他更当场拜托游院长:三读通过的时候,要交给我来主持。
※运动产业发展条例第26条之2修正条文为:
中央主管机关为促进职业或业余运动业发展,得设置专户,办理营利事业对该产业捐赠有关
事宜。
营利事业透过前项专户对中央主管机关认可之职业或业余运动业之捐赠,于申报所得税时,
得在捐赠金额新台币一千万元额度内,按该金额之百分之二百五十,自其当年度营利事业所
得额中减除,不适用所得税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但营利事业与受赠之职业或业余运动业间具
有关系人身分者,仅得在前开限额内,按其捐赠金额百分之一百自其当年度营利事业所得额
中减除。
第一项专户之设置、资金之收支、保管、运用、分配、查核及监督、第二项职业或业余运动
业之认可、受赠资金之用途、关系人范围、减除方法、应附之证明文件及其他相关事项之办
法,由中央主管机关会同 财政部定之。
第二项得减除营利事业所得额之施行期间,自中华民国○年○月○日修正之本条文施行之日
起十年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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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的时候不知道会不会有新的梗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