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leopam (雷欧帕姆)》之铭言:
: 之前就有报导了,
: https://reurl.cc/pd232x
: 中职规章第17章“外国籍(职)球员管理办法”第94条【不正行为】,“外国籍队职员曾凡有犯罪、重大违纪、赌博、斗殴或其他影响职棒形象之不正行为者,经联盟查证属实,球团必须立即停止聘雇。”
: 洋将只要犯罪、重大违纪等就永不录用。
: 所以应该是没办法啦。
除此之外,翻阅整本中职规章,算是漏洞百出的
对于外籍球员跟本国籍球员的"不正行为"出现了双重标准?
第93条是在讲注册及契约等程序
第94条则是管理办法
但非常笼统~~
第94条【不正行为】外国籍队职员凡曾有犯罪、重大违纪、赌博
、斗殴或其他影响职棒健康形象之不正行为者,经联盟查证属实,球团必须立即停止聘雇。
何谓"曾有"?? 如何定义??
有人提到曼尼
所以中职的规章才出现了哪里有漏洞,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逻辑:
第95条【注册及上场规定】外国籍球员注册出赛规定:
1、外国籍球员在国外因违反禁药规定遭禁赛,未服完遭禁赛期间者,不得于本联盟注册出赛。球团向联盟办理注册前,应善尽查证之责任,若联盟于受理注册后经查证属实者,得立即停止该球员出赛,衍生之后果概由球团负责。但已服完遭禁赛期间者,球团若欲注册该球员,须先经由本联盟药检通过后,始得依正常程序注册出赛;若药检未通过,该球员即列为永不得录用人员。
2、依第8章第6条及第9章第17条、第18条规定办理。
3、当有违反情况出现时,裁判、记录员及对方球队均可提出检举,由裁判制止并应立即更换球员。
4、比赛结果不受违规之影响。
5、违规人员依惩罚规定惩处。
补上上述里面的第6条 第17条 第18条:
第6条 球团就任何比赛皆不得罢赛,罢赛之球团除依规则裁定败战外,尚须负责因罢赛所导致一切损失之全部赔偿责任(含交手队伍应得之球赛表演费)。联盟另处球团罚款10
0 万元及总教练禁赛10场处分。
第17条 球团队职员在比赛进行中,若有对对方队职员言语侮辱
、恶言恶语、粗暴动作等不正行为者,处罚款1至3万元
、并得禁赛1至3场。若有斗殴行为者,初犯人员处罚款
10万元、禁赛10场;再犯者,加倍处罚或永不得参与联盟比赛。
第18条 未经联盟同意,球团参与非联盟举办之比赛时,处球团罚款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