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分享] 中华职棒规则第三章规则3.02

楼主: FuYen (赴宴)   2020-04-19 19:07:28
※ 引述《Sky77777777 (阿天)》之铭言:
: (c)球棒之握把最后位置不得超过自棒端起18吋(45.7公分),握把部分得包扎或使用
: 任何材料或物质处理使适合掌。任何材料或物质延伸超过18吋限制之球棒,应令自比赛中
: 移除。
: 【附记】裁判员在某一时间发现不符合(c)项规定之球棒,或在比赛中曾经被使用,不得
: 依此理由宣判击球员出局或将其驱逐离场。
: 【3.02(c)原注】(原1.10(c)原注)
: 若击球员球棒上的松焦油(Pine tar)或止滑剂超过握把18吋时,经裁判员主动察觉或经
: 对方球队提醒,裁判员应立刻要求击球员更换球棒;击球员若将球棒松脂超过的部分清除
: 后,于后续比赛中仍得使用。
: 若在球棒使用前没有任何异议,使用后才发现违反本项规定时,球棒使用的结果仍然有效
: ,抗议将不被接受。
先说结论,这次争议根本跟这项规则无关。
这里的附记和注释都是针对(c)项的,也就是球棒握把的附加物相关规定。
像#1Ud2e-pK (Baseball) 提到的松焦油事件,还有内川圣一的筷子事件都适用这项规定
乐天这次提出的应该不是(c)项,而是规格认证问题,因为如果(c)项有问题马上可以目视
检验,不用等到联盟认定才能判决,而且裁判也没有检视握把的行为。
(c)项所规定的项目对击球结果影响较小,所以规定事后提出不受理可以理解。但球棒规
格材质等争议对击球结果影响巨大,讲夸张一点如果拿一只铝棒烤的M pro打出全垒打,
对手抗议难道全垒打照算而且球员不会被驱逐出场吗?Sammy Sosa当年也是夹心棒断棒
才被抓包,当场就被驱逐出场,而且击球结果不算。
所以在那边吵什么时候才可以抗议完全没意义,对球棒有疑义随时可以提出(除了c)啦。
至于抗议的目的是什么那又是另外一回事了(我不是吱吱不用战我==)
作者: HGT7473 (Home Boy)   2020-04-19 19:09:00
抗议的时间点,非常故意
作者: macrose (再次重逢的世界)   2020-04-19 19:12:00
就拐气啊
作者: pikachu5566 (皮卡皮)   2020-04-19 19:12:00
就故意拐气的啊
作者: cheese0616 (阿哩阿杂)   2020-04-19 19:14:00
这场就师徒之战啊...
作者: klsh9406   2020-04-19 19:39:00
师出同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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