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球棒须以一块实木制成,且为平滑圆形棒。最粗厚部分的直径不得超过2.61吋(6.6
公分),长度不得超过42吋(106.7公分)。
【附记】以合成方式制造或试验中之球棒,不得于职业正式或非正式比赛中使用。除非制
造商之设计及制造方式获得规则委员会之认可。
(b)凹头球棒(Cupped bat)其深度顶端须在1 1/4吋(3.2公分)之内,直径须在1寸以
上不得超过2吋(5.1公分)。凹状部分直径必须为曲线状,且不得附着其他任何物质。
(c)球棒之握把最后位置不得超过自棒端起18吋(45.7公分),握把部分得包扎或使用
任何材料或物质处理使适合掌。任何材料或物质延伸超过18吋限制之球棒,应令自比赛中
移除。
【附记】裁判员在某一时间发现不符合(c)项规定之球棒,或在比赛中曾经被使用,不得
依此理由宣判击球员出局或将其驱逐离场。
【3.02(c)原注】(原1.10(c)原注)
若击球员球棒上的松焦油(Pine tar)或止滑剂超过握把18吋时,经裁判员主动察觉或经
对方球队提醒,裁判员应立刻要求击球员更换球棒;击球员若将球棒松脂超过的部分清除
后,于后续比赛中仍得使用。
若在球棒使用前没有任何异议,使用后才发现违反本项规定时,球棒使用的结果仍然有效
,抗议将不被接受。
(d)职业比赛不得于使用着色球棒,除经规则委员会认可外。
【注】业余棒球依各联盟、协会规定。
【加注】本联盟允许着色球棒之使用,但仍须符合球棒使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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