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棒球与法律系列专题】界外球砸坏我的车!“谁”来赔我?
文/法操司想传媒
三重棒球场于2018年底启用,作为基层棒球训练基地使用,然而,当地居民却对此感到忧
心,自从球队进驻练习后,便时常在球场周围捡到棒球,甚至砸破了车辆的挡风玻璃,深
怕哪天就会砸中附近的行人。而比赛(练习)过程所击出的“界外球”,不仅有机会造成
观众受伤的情形,有时更会飞出棒球场外,导致附近居民的私人财产受损。此时,应该由
“谁”负民事责任呢?
球员击出“界外球”砸坏他人财产,是否构成民法第184条侵权行为呢?
民法第184条:“因故意或过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权利者,负损害赔偿责任。故意以背于
善良风俗之方法,加损害于他人者亦同。违反保护他人之法律,致生损害于他人者,负赔
偿责任。但能证明其行为无过失者,不在此限。”
民法上所称的“过失”,通常是指“违反注意义务”,被认定为有“过失”。民法规范更
进一步的将注意程度区分为三种,由高至低分别是“抽象轻过失”、“具体轻过失”以及
“重大过失”。所谓的“抽象轻过失”,就是指:按照一般社会观念来说,具备相当知识
经验与诚实勤勉的人所应该达到的注意程度,这也正是民法第184条第1项前段所要求的注
意程度。
依照民法第184条第1项前段,球员所应具备的注意程度是“抽象轻过失”,简单来说,球
员击出界外球致他人财产有损失,是否应该负损害赔偿责任?球员必须是违反“按照一般
社会通念,拥有相当棒球知识经验与诚实勤勉的人所应具备的注意程度”,此时,该球员
才须依法对财产受有损害的人负责。
然而,纵然是拥有相当棒球知识经验且诚实勤勉的职业选手,都无法在比赛当下预见自己
所挥击的球是否会变成界外球,甚至是加以控制自己所挥击的力量、角度等,实在是很难
想像经验丰富的职业选手能做到这种地步。因此,应认为击出界外球并没有违反“抽象轻
过失”的注意义务,经由论述所得出的结论,似乎是球员不必对此负损害赔偿的责任。
中华职棒对球员击出“界外球”砸坏他人财产,是否构成民法第184条侵权行为呢?
根据台北地方法院 100 年消字第 21 号民事判决,法院认为当中华职棒挑选合法的棒球
场作为比赛地点,且观众席的设置与配备都符合相关规范,此时,中华职棒并未违反相关
的法令。据此,只要符合上述条件,中华职棒无须依民法第184条而负损害赔偿责任。
咦!?怎么好像都没有人要负责的样子?
依照现行民法就侵权行为的规范下,尽管界外球确实是造成他人受有损害,但按照法条操
作与论证的过程,将得出“没有人需要对此加以负责”的情形,也许大多数人在法感情上
难以接受,然而,实际上发生这种情况时,球团、主办单位为了维护商誉,也有可能私底
下对受有损害的他人进行赔偿(和解)。
参考资料:
1. https://www.rmim.com.tw/news-detail-9030
2. https://www.setn.com/News.aspx?NewsID=287518
3. https://sports.ltn.com.tw/news/breakingnews/345832
4. 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2760605
https://follaw.tw/f01/234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