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然想到四年多前的一篇旧闻.....
https://sports.ltn.com.tw/news/paper/851375
抛球砸伤球迷眼睛 义大高孝仪不起诉
简姓男子去年观看职棒比赛,欲抢球员抛投的赠球,不料被击中右眼受伤,控告义大球员
高孝仪涉嫌业务过失伤害罪,高雄地检署认为简未采取回避,为容许风险的行为,高处分
不起诉。本报记者致电并留短信给高孝仪,但都未获得他对判决的回应。
原告简男指出,去年5月4日前往高雄澄清湖棒球场,观看职棒比赛,在两队攻守交替时,
义大中外野手高孝仪朝外野观众抛投赠予的棒球,简见状站立欲接球,却被击中右眼受伤
,他认为依中华职棒联盟规章规定,球员不得任意向观众席投球,控告高涉业务过失伤害
罪。
高员指称,换场向观众抛球是惯例,不知有禁止规定,并强调以高抛给球,而非用丢的,
否认犯行。
原来CPBL规章有这个规定哦
但是有跟没有一样
不如干脆根本不要把这条写进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