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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外后的大王,日后回中职仍不具自由身?
据今日媒体报导,有关大王旅外后回中职,其身份为何,因中职规章与球员与球团契约并
无约定,故大王经纪人即称大王回中职后应具有“自由球员”的身份,但有球评持不同意
见。依自由时报的报导(王柏融“嗑完火腿”自由身? 难说),内容如下:
“王柏融(与火腿的)3年约满也好,未满3年就被释出也罢,按中职规章“大学毕业球员年
资满8个球季自动取得自由球员资格”去解释,王云庆不认为他可以成为自由球员,除非
火腿、经纪公司、Lamigo桃猿三方达成协议,否则猿队有权再次主张拥有合约控制权。”
当然,各方解释看似有所依据,但情况为何?以下提供二个观点:
一、从制度面来看
职棒球员申请旅外的权利,乃是亚洲国家职棒所特有。从中职学习的日本职棒来看,日本
职棒的自由球员制度也有国内自由球员与旅外自由球员之区别。日本职棒球员经球团“入
札”(就是“投标”),而有美国球团得标并签订契约后,日本球团取得相关的权利金,将
入札的球员的所有权利转让给美国的球团。所以,一旦该旅外的日本球员与美国职棒球团
的契约约满,或提前被释出等原因而回到日本职棒,其于日本职棒都是“自由球员”,可
自由与各球团签约,不受原所属球团的控制。其中一个例子乃是原属琦玉西武狮的松阪大辅,2006年季末也是以申请旅外由球团以入札
方式加入波士顿红袜队,但于2014年季后结束大联盟生涯,选择回到日本并与福冈软银鹰
队签下3年约(日职》“平成怪物”与软银分道扬镳 声明致歉没能有所贡献)
。
所以,从日本球员的情况来看,“入札”一样属于投标的方式,但并无球评说明之情况,
让旅外球员回到原母国之职棒时,尚且要受到原球团控制之情形。
二、从契约面来看
中职各球团与球员一般有一个制式的“选手契约”,其中第三条中规定:“…选手为履行
自己所担负之上述重大社会 责任,除在工作岗位上勤勉诚实,保持最良好之健康状况 ,
遵守球团及中华职业棒球大联盟各项规定…”故,中职的规章等相关规定,亦会成为规范
球员之一部分。
但,遗憾的是,选手契约中及中职规章对于球员旅外后回中职之身份,到底是“自由球员
”或“受原球团控制之球员”并无相关之规范。故在处理上,会依照契约文字、交易惯例
、契约目的、磋商过程、履约过程等,来认定相关的权利义务。
在中职旅外球员回中职其是否为“自由球员”,各种考量如下:
1、契约文字:并无明确规范。
2、交易惯例:此为中职第一例,故亦无本土惯例。但,若参酌中职旅外自由球员的权利
制度乃是学习自日本职棒,则为球员旅外后回母国职棒,其身份应属自由球员。
3、契约目的:旅外制度的目的,让球员符合一定条件后,即得获原母队同意后,到外国
职棒打球。当然,进行的情况有很多种,若属于Lamigo以日本职棒之“入札”情况,让国
外球团竞标,最后Lamigo球团同意,自属将原球员的权利已完全转让给外国球团。所以,
球员旅外后,与原母球团的权利义务即属终了,故其结束旅外回到母国职棒,当属任意球
员身份。
4、磋商过程:对于旅外的制度与条件,球员或代表球员的工会,并无置喙的余地,都是
球团与代表球团的联盟单方面制定的。故,在此等无实质为契约内容的协商,如同目前市
场上的定型化契约的使用,故在契约内容不明确,当作出有利于弱势一方的解释。
5、履约过程:Lamigo与大王在原属契约的履行上,均遵照相关约定来,故应平等看待。
从上面分析来看,在目前中职规章的情况下,个人认为,大王旅外后,若日后结束旅外而
回到中职,其应属“自由球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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