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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职棒2008年爆发打假球签赌案,当时米迪亚暴龙队老板施建新(已改名施允泽)等33
名球团高层及球员被依诈欺罪起诉,施男2013年获判无罪确定,但Google搜寻“施建新”
仍会出现“假球”相关字串及连结,他认为自己的社会评价受到贬损,控告Google公司主
张“被遗忘权”,希望移除相关负面讯息,但高等法院维持前审见解,认为打假球事件攸
关公益,民众有权获得充分资讯,因此仍判Google无须移除相关搜寻结果。可上诉。
施男提告主张,他涉及中华职棒假球案,已获判无罪确定,但民众google输入“施建新”
时,仍出现“施建新球队难管的真相”、“施建新施允泽假球”等字串,连结的网络报导
或文章内容均非真实,且超过善意合理评论范围,部分内容还不当揭露他或家庭成员的学
经历、职业、感情交往等隐私,而Google公司协助散布或任由这些内容继续留存网络供人
阅览,是不法侵害他名誉权、隐私权。
另外,施男强调,自己多年前已辞任球团负责人,早就不是公众人物,因此他援引欧盟法
院所确立的“被遗忘权”(right to be forgotten )及我国法律相关规定,请求Google
将相关搜寻结果及字串删除,回复他的名誉。
Google则主张本身只是搜寻网页经营者,并非相关文章发布者,对于相关搜寻结果、字串
所连结的网络资讯并不知情,没有违法或故意过失可言,无须为相关文章负责,至于相关
文章提及施男年龄及学历造假、曾涉及职棒假球案及炒股案遭侦查等,有些是真实的,有
些是合理查证而有相当理由确信为真,或善意适当评论可受公评之事,并未侵害施男名誉
。
至于“被遗忘权”,Google主张台湾不是欧盟会员国,施男无权主张被遗忘权,且施男在
假球案爆发前后就是众所周知的公众人物,并曾遭检察官起诉,隐私权范围应该退缩,
Google对于公共利益或公众有兴趣的事务,运用搜寻引擎程式提供搜寻结果,是言论自由
,应受宪法保障,并应凌驾施男个人利益之上。此外,Google强调施男只请求移除他认为
负面的搜寻结果,显然企图篡改关于他个人在搜寻网页的历史记录,建构一个经过剪裁的
搜寻结果,违背《个人资料保护法》的立法目的。
高院审理认为,搜寻引擎具有协助公众在网络上发布资讯,及从网络大量资讯中取得必要
资讯的功能,对于促进现代社会网络资讯流通,扮演重要角色,搜寻引擎业者所提供的检
索结果,就算是以营利为目的,仍应受《宪法》言论自由保障,不得任意加以限制或删除
,否则将戕害搜寻引擎业者的表现自由与中立性,进而影响公众认知及判断,甚至危及民
主宪政基础。
合议庭指出,关于施建新曾谎报年龄、谎称学历、因涉嫌与黑帮份子合资购买球队、涉及
职棒打假球案而遭检察官搜索并列为被告起诉等内容,都确实有所本,并非虚构或杜撰;
至于他及家人经营公司、婚姻状况等网络资讯,施男无法证明不正确,而他涉嫌背信、诈
欺罪嫌虽经法院判决无罪确定,但打假球事件影响中华职棒发展甚深,始终是国内外关注
的公共事务,并未随着时间经过降低重要性,民众仍有获得充分资讯的需要,因此日前判
决Google无须移除。全案还可上诉。(丁牧群/台北报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