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翻了一下著作权法 以及相关论述
简单说 "抄袭"的概念 在著作权法上要以"重制"或"改作"来看待
著作权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070017
第3条
五、重制:指以印刷、复印、录音、录影、摄影、笔录或其他方法直接、
间接、永久或暂时之重复制作。于剧本、音乐著作或其他类似著作演
出或播送时予以录音或录影;或依建筑设计图或建筑模型建造建筑物
者,亦属之。
十一、改作:指以翻译、编曲、改写、拍摄影片或其他方法就原著作另为
创作。
一般所谓的抄袭 比较偏向"重制"
而动紫趴海报事件 则比较偏向"改作"
某角度来说 跟所谓的同人志这类的二次创作比较类似
而就改作来说 著作权法第6条
就原著作改作之创作为衍生著作,以独立之著作保护之。
衍生著作之保护,对原著作之著作权不生影响。
但也还要看第28条
著作人专有将其著作改作成衍生著作或编辑成编辑著作之权利。但表演不
适用之。
所以 动紫趴海报事件
如果Lamigo没事先向原著作人(华纳)取得授权而加以改作
则的确有侵权之虞
但即便这样 也会因为第65条中所谓的"合理范围"认定问题而产生模糊地带
这一切就要看法官心中那把尺了
第65条
著作之合理使用,不构成著作财产权之侵害。
著作之利用是否合于第四十四条至第六十三条所定之合理范围或其他合理
使用之情形,应审酌一切情状,尤应注意下列事项,以为判断之基准:
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质,包括系为商业目的或非营利教育目的。
二、著作之性质。
三、所利用之质量及其在整个著作所占之比例。
四、利用结果对著作潜在市场与现在价值之影响。
著作权人团体与利用人团体就著作之合理使用范围达成协议者,得为前项
判断之参考。
前项协议过程中,得咨询著作权专责机关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