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恕删
其实职业球队遇到著作权这种东西真的要多注意
尤其是使用到他人或球迷的创作
像当初洪家把兄弟象卖给中信后
原来兄弟象队歌的创作人主张他只有授权兄弟大饭店使用
不含兄弟育乐,而洪家与中信的契约中却将队歌转让出去
但问题来了,当初兄弟象队歌的创作者是授权还是转让著作财产权,很有争议
如果是授权,著作权法原则禁止再授权
如果是转让,则受让人可以任意为之
最后也是上法院,不过刑事部分地检署认为中信兄弟没有侵权故意而为不起诉处分
民事部分去年年初智财法院下了几个秘密保持命令后
就没有下文了,看来是两造和解掉了
台湾职棒涉及著作权的部分很广,包括球员应援曲、应援舞蹈等等
转队后随便援用可能都会涉及到著作权的争议
希望国内的职业球队未来在著作权这块要多加留意
附上案情内容供参(摘自民事部分台北地院移转智财法院管辖裁定)
台湾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智20号
………
查原告系主张“兄弟象棒球队队歌”(下称系争著作)之词
、曲系由原告所创作,被告兄弟育乐股份有限公司等于网站
上标示系争著作之编曲者为“兄弟象”,并重制歌词,设有
得随时下载之播放钮,且邀请乐团演唱重新编曲之系争著作
,侵害原告著作人格权中之姓名表示权,以及重制、公开传
输、公开演出、改作权;被告兄弟大饭店股份有限公司等则
系明知原告并未授权他人公开播送、改作、重制系争著作,
亦未同意再授权,却未经原告同意,擅自将系争著作转卖给
被告兄弟育乐股份有限公司,收受对价。被告侵害原告之著
作财产权及著作人格权,爰依著作权法以及民法第179 条等
规定,请求被告赔偿新台币10,287,500元,有民事起诉状在
卷可稽。
……
裁定内文:
https://goo.gl/PrZQW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