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立委电完后 入会费加年费为1,500
但是仔细看了一下章程
http://www.ctba.org.tw/func_file_download.php?id=7435&file=1
其中第八条
会员有表决权、选举权、被选举权与罢免权,惟会员入会未满一年以上,不得行使选举权
与罢免权。如本会会员人数超过300人(含)以上,得选出会员代表者,表决权由会员代
表行之。
但于中华民国106年12月20日(含)以前申请加入会员者,限86年12月20日前(含)出生者
,经审核通过,并缴纳会费,不在此限。
让我感觉怪怪的,会员代表这是???间接民主的意思吗???
另外就是之后申请加入的和之前加入的权利义务不一样
还有入会未满1年没有选举罢免权???
为了避免冤枉棒协,所以去查了一下棒协之前的章程
翻不到上一版,只翻到不知名年代版
https://goo.gl/8wfWtJ
里面并没有这样的条文
再来看一下其他协会的章程
篮球协会也是第8条
第八条:会员(会员代表)有表决权、选举权、被选举权与罢免权。
每一会员(会员代表)为一权。
会员入会未满一年以上,不得行使选举权与罢免权。
惟为配合 106 年 9 月 20 日发布之国民体育法,完成章程修正公布后之
首届选举,不适用前项规定。
所以现在是???
现在这些大协会对于之后的会员的权利义务卡很紧阿
这些规定是要卡人头会员吗?还是单纯协会想再拖一年这样
单纯不解,不知各位的认知是如何
想确认一下再去缴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