薪水付到哪天以及合约签到哪天就是最后有效日,
超过那天之后就是自由身份,
除非球队有给签约金,那就要球员退还签约金以求得自由身,
没有绑定签约金年限也没有薪水给付,
本来就是自由身(史博威例子),
还硬要求球员不能转队就是在占球员便宜,
特别对于有长年实绩的洋将,
三个月一签还不能转队实在太欺负人,
这种情况在工作职场也常发生,
像是板上的科技新贵退还签约金后跳槽别家公司
这次洋将跳槽事件,
三球团也知道228条款的不合理所以都没有出来哭,
就跟着默契照个规矩走,
就是有一队一直出来哭,
特别是从头到尾这两名球员都跟这队无关,
还一直在帮别人主持正义
※ 引述《Keira1990 (这不是来了吗?)》之铭言:
: 不管是不是说书,中职四队都找满三洋投了
: 关于二二八条款,我想提出三点讨论
: (1) 放弃签约的效力、范围:
: 这个条款当初订定的目的是在于保障母球团优先续约权,母球团应该只有签或不签
: 从条款的精神来推断,应该不至于可以把优先续约权当成交易筹码,另一方面关于
: “放弃议约”的效力是属于对人还是对世(公布即放弃),
: 是否可以只对A放弃而对B不放弃?
: (2) 已释出的洋将是否适用二二八条款:
: 按新闻,中信与LM是交换赛格威及肯恩的放弃议约同意书,但是肯恩是被中信兄弟
: 以战力不符为由释出的洋将,为何签肯恩需要中信兄弟放弃议约
: (3) 限制接触无法干涉经纪人的报价行为
: 只要经纪人把第二支球团给拉进来,谈约一定会卡住
: 连议约都不议约,何来的优先呢?
: 不论是攻方 (挖角方) 还是守方(母球团)都没有遵照这个条款的规定
: 以及条款的精神 ... 二二八条款沦为一个笑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