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布保留球员名单后,球团还能反悔不与球员续约吗?
在2017年最后一个上班日,也就是12月29日时,一个新闻吸引了我的注意:
“中职/新球季战力考量,富邦悍将不续约三垒手杨承骏”
该则新闻说明了,富邦悍将对于2014年季中选秀入队的杨承骏选手,因考量其守备位置与
其他球员重叠,在一军出赛的机会不高,所以,选择在年底契约到期后,将不再续约。
这个看似一则季末球团调整战力的普通新闻,为何值得注意呢?
时间再往前3个星期,回到2017年12月2日,甚至是再一年前的2016年12月2日,当天一定
有的中华职棒的新闻都是:“中华职棒/中职保留名单公布”(2016年;2017年)
什么是“保留名单”?这个制度并不是中华职棒联盟一开始即建立的制度。这个制度会建
立,最主要的倡议者为中职球员工会(Taiwan Professional Baseball Players
Association, TPBPA),于网络上搜寻即可以找到这个新闻:“(2015年12月29日)中职球
员工会 吁实施保留名单”。依新闻内容可得知,中职球员工会呼吁中华职棒联盟仿日本
职棒联盟建立保留名单制度,各球团在球季后公布一个数额的保留名单,在名单内的球员
一定会谈薪、签约,保留名单之外的球员,其他球队可以与之接触谈约。换句话说,不在
保留名单中的球员,即球团选择不与其续约,球员因契约到期而成为自由球员,让这些不
在保留名单中的球员可以有时间安排未来的去向,包含与其他球团接洽或开启其他领域的
生涯等。
中职球员工会倡导采纳如日本职棒实施的保留名单,最主要的原因乃是世界上主要有职业
棒球体系中,球团与球员签订的多是由联盟事先拟定的制式契约(又有称之为球员标准契
约或选手契约 Uniform Player Contract, UPC; Standard Player Contract, SPK)。在
这种制式契约中,都有相关条款约定契约期间及契约到期后的续约权限。典型的条款中,
契约期间通常为一年,并且规定契约到期,球团有单方续约的权利,也就是说,只要球团
愿意与球员续约,契约就会更新,重启一个有一模一样内容(除薪资外)的契约而不论球员
的意愿为何。这个条款的内涵,就是职业运动中有名的“保留制度”(Reserve System),
也就是早期职业球团用来控制旗下球员的条款。订立这样的条款,一方面避免球团间每年
都需要与其他球团争取表现好的球员,让球员的薪资福利上升并使得球团的花费水涨船高
;另方面,不需要为了长时间保留球员于球团的控制中,担负与球员签立复数年的契约而
冒球员签约后表现不佳仍需给付薪资的风险。
日本职棒的保留名单制度,事实上乃是学习美国职棒大联盟MLB的制度而来的。于MLB的劳
资团体协约中即有规定,每一个球团有权保留最高四十个球员契约的权利,直到某些情况
发生才会丧失保留球员的权利,其中之一种情况就是球员成为自由契约球员(MLB 2017
CBA, art. XX(A)(1))。而球员会取得自由契约球员资格的情况之一,就是球团没有依照
与球员的契约第10条(a)的规定,在每年的12月2日或以前,更新与球员间之契约(就是行
使续约权)(MLB 2017 CBA, art. XX(A)(2)(d))。所以,美国的球团会在每年的12月2日以
前,向其有权保留且愿意更新契约的球员,提出新契约;行使的方式,依球员标准契约
(Major League Uniform Player's Contract)的规定,乃是要求球团提交给理事长办公室
保留球员名单,并由理事长办公室将此名单送交球员工会,以完成续约(para. 10(a))。
而日本承袭了此制度的内容,建立了保留名单的制度,每一球团于每年11月底向联盟提出
其愿意续约的球员名单,并由联盟在12月2日公布;而未在保留名单中的球员,就成为自
由契约球员。换言之,在保留名单中的球员,等同就是球团已行使续约权,其与球员间新
一年度的契约应该已经生效了。
不论美国或日本,同样将球团要续约的期限订在11月底,然后由联盟理事长于12月2日公
布,乃是考量到球季赛结束之后,不论有无参与季后赛,至少都有一个多月的时间,让球
团评估球员一年来的表现及球团的规画,来决定是否与球员续约。对于不在保留名单内的
球员,让这些人知道原球团不与其续约,其成为自由之身,能够尽早安排未来的出路;对
于在保留名单内的球员,则球团已与其就下一个年度续约了,之后,再来洽谈相关的薪资
条件。
中华职棒的“职业棒球选手契约书”(也属于以上所讲的制式契约)第22条即是保留制度的
明文,该条标题为“契约之更新”,其内容规定:“球团希望与选手缔结下一年度之选手
契约时,得于12月31日前向选手为更新契约之表示,本契约即更新之。更新期满时亦同。
更新期间之报酬由球团斟酌选手前一年度之表现及其他相关情事,在中华职业棒球大联盟
订定之增减薪幅度内调整之;但下一年度之报酬如未经选手同意,不得少于上一年度之酬
之70%(第一项)。球团与选手间就更新期间之报酬增减有争议,得依本契约第24条规定申
请仲裁(第二项)。”
在2016年以前,中华职棒并没有保留名单的制度,所以,依照选手契约第22条,球团原则
上应该在每年契约到期前的12月31日前表示是否续约,若不续约,依理论应该就让球员成
为自由球员;但是,因为契约中的“更新期满时亦同”这句话,使得球团可以一直拖延,
纵使到了新的年度了,只要他没有表示不要续约,球员契约的权利还是保留在原球团中。
没错,就是这种过度向球团倾斜的契约文字,使得过往有球团就在季末什么都不做,不表
示与球员签订新的契约,使得球员的契约状况不明,权利等同悬在半空中。
所以,在中职球员工会的多次呼吁后,中华职棒联盟也终于在2016年6月底加开球团代表
会议,通过了相关办法,将日本职棒的保留名单制度订入规章之中(三立新闻:中职/修
正联盟规章 加速球赛、仲裁制度等八项陆续实施)。于目前的中职规章之第8章球团(职)
球员注册办法第10条,订立了“保留球员”之规定。该条规定:“各球团应于每年11月30
日前,向联盟提出该年度之所属球员中,拟于下年度缔结契约的保留球员(契约保留球员)
,契约保留球员人数限制最多60人。会长于每年12月2日公告契约保留球员名单。”所以
,在2016年开始,即于12月2日联盟会依照此规定公布保留名单。
从保留名单来源的美国与日本的制度,或从现行中职“保留球员”办法规定的内容都可得
知,被球团列入保留名单的球员,若是签的是制式契约一年一约的球员,就是要与这些球
员再续一年约。所以,富邦悍将在11月底提交给联盟的保留球员名单,就是要与这些球员
再续下一个年度的契约;解释上,提出保留名单这个行为,已经符合了中华职棒的“职业
棒球选手契约书”第22条的更新契约之表示,所以,在保留名单内的选手,与球团间已处
于续约的状况,也就是下一个年度契约已生效(以杨承骏的情况来讲,就是他和富邦悍将
的2018年的契约已生效)。但是富邦在12月29日却对杨承骏通知不再续约,这种做法大大
违背了建立保留球员名单制度的原意,也使得保留球员名单的制度失却重要的意义。
虽因富邦悍将的作为是在2017年的最后一个上班日,联盟可能无法及时为反应。但若在
2018年开始上班后,联盟若不对富邦悍将此等做法做相关检讨的话,日后难免招致“联
盟相关规章办法之改正,只是为了杜绝悠悠之口,而非为了建立可长可久的制度”之
讥!
https://www.sportsv.net/articles/47617
值得大家省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