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z99831 (八里游击霸)》之铭言:
: ※ 引述《tsailaw (发菜?)》之铭言:
: : 第12条
: : 行为非出于故意或过失者,不罚。
: : 过失行为之处罚,以有特别规定者,为限。
: : 第349条 收受赃物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罚金。
: : 搬运、寄藏、故买赃物或为牙保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一千元以下罚
: : 金。
: : 因赃物变得之财物,以赃物论。
: : 证明你知道你买的是赃物,那是检方的事
: : 哪种共犯你要不要讲一下?
: : 良心建议
: : 除了C洽以外真的别一直发言
: : 不看棒球然后活在自己世界
: : 不懂法律然后一直误导大家
: : 大家一直叫他大湿
: : 好像真的以为自己是大师了
: 这个嘛~
: 1.
: 赃物罪的牙保,103年修法已经修掉了,虽然无碍于使用,但T大您已经引用到旧法条了。
: 2.
: 赃物罪的构成要件行为(收受、搬运、寄藏、故买、媒介赃物或准赃物)
: 这些构成要件行为要能成立的前提都是要建立在(收受、搬运……)的这方知道这东西是赃物并且有意(收受、搬运……),才能构成赃物罪。
: 据原文所述该情侣在购买票券时,并不知情该票券是赃物(故买),因此客观构成要件至始无法该当。
: 除非该情侣知悉所买的票券是赃物并于知悉后仍有意购买,始足该当赃物罪。
: 3.
: 证明该情侣知道他们买的是赃物,的确是检方的责任,这是举证责任的问题,这又是另外一个世界了。
: 况且原文内容也无法判断出那对情侣买票时是否知悉该票券是赃物。
: 4.
: 共犯是指帮助犯和教唆犯两种。
: 买到赃物根本不可能是帮助犯或教唆犯这两种其中一种。
: 所以买到赃物叫共犯,这句话是错的。
: 5.
: 综上所述,知不知道那票券是赃物,是很重要的事情。
: 6.
: 其他事情像是盗赃遗失物的返还请求权等等……就有赖民法高手了。
: 我说的,可能是错的,也不一定对。
: 望各位贤达海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