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求助] 总冠军票劵遭窃,请球迷朋友勿购赃票

楼主: z99831 (八里游击霸)   2017-10-10 16:04:14
※ 引述《tsailaw (发菜?)》之铭言:
: : 推 ultratimes: 你知不知道那是赃物那是你家的事 10/10 13:40
: : → ultratimes: 有句话叫 法律不会因为你不知道而无罪 10/10 13:41
: 第12条
: 行为非出于故意或过失者,不罚。
: 过失行为之处罚,以有特别规定者,为限。
: 第349条 收受赃物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罚金。
: 搬运、寄藏、故买赃物或为牙保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一千元以下罚
: 金。
: 因赃物变得之财物,以赃物论。
: 证明你知道你买的是赃物,那是检方的事
: : → ultratimes: 买到赃物的就是共犯啊,你知不知道,并非所问 10/10 13:45
: 哪种共犯你要不要讲一下?
: : → ultratimes: 法律不会因为你的不知道他的存在而无罪,懂吗? 10/10 13:45
: 良心建议
: 除了C洽以外真的别一直发言
: 不看棒球然后活在自己世界
: 不懂法律然后一直误导大家
: 大家一直叫他大湿
: 好像真的以为自己是大师了
这个嘛~
1.
赃物罪的牙保,103年修法已经修掉了,虽然无碍于使用,但T大您已经引用到旧法条了。
2.
赃物罪的构成要件行为(收受、搬运、寄藏、故买、媒介赃物或准赃物)
这些构成要件行为要能成立的前提都是要建立在(收受、搬运……)的这方知道这东西是赃物并且有意(收受、搬运……),才能构成赃物罪。
据原文所述该情侣在购买票券时,并不知情该票券是赃物(故买),因此客观构成要件至始无法该当。
除非该情侣知悉所买的票券是赃物并于知悉后仍有意购买,始足该当赃物罪。
3.
证明该情侣知道他们买的是赃物,的确是检方的责任,这是举证责任的问题,这又是另外一个世界了。
况且原文内容也无法判断出那对情侣买票时是否知悉该票券是赃物。
4.
共犯是指帮助犯和教唆犯两种。
买到赃物根本不可能是帮助犯或教唆犯这两种其中一种。
所以买到赃物叫共犯,这句话是错的。
5.
综上所述,知不知道那票券是赃物,是很重要的事情。
6.
其他事情像是盗赃遗失物的返还请求权等等……就有赖民法高手了。
我说的,可能是错的,也不一定对。
望各位贤达海涵。
作者: same60710 (乂加藤小惠乂)   2017-10-10 16:08:00
到赃遗失物对原PO没用 因为球票应该算是951的有价证券所以对方只要是善意就不能请求了
作者: anti27149 (anti27149)   2017-10-10 16:12:00
说实话,讨论这个没啥意义。你要进法院主张,等到结果出来,大概明年总冠军赛也开始打了
作者: Sheng98 (贱狗的窝)   2017-10-10 16:13:00
门票不是证券吧? 时间到了就变废纸了
作者: aixrotap (欧塔)   2017-10-10 16:14:00
在法律板 你甚至能讨论棒球
作者: gemboy (沉默的双子小孩)   2017-10-10 16:14:00
共犯这名词最容易被误用误导 跟老嘴保留追溯权一样
作者: fujioqq (土地公爷爷救我)   2017-10-10 16:14:00
算是一段特定时限内的有价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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