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职新闻稿全文,用字一样满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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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赛制度、策略”一日不改,将一再扼杀“台湾之光”
面对国际赛邀约,球员工会从严审议
中华职棒球员工会 新闻稿
发布日期:105年5月27日
本会期,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员会,由召集人黄国书委员提案,修订“国民体育法”,将
“代表国家队出赛选手强制纳保”!球员工会诚挚感谢立法部门重视“保险”对于运动员
的重要性!但,负责国际赛选训、组训的执行单位,是否愿意提供符合需求的保险?同时
真正落实照顾选手的责任?才更考验著新政府的执行魄力!
国民体育法第十八条:“体育团体应为国家代表队培训选手办理必要之保险,其保险范围
、项目、内容与经费补助及相关事项,由中央主管机关定之”
本会会员罗嘉仁选手,在经历世界12强棒球赛受伤、手术及保险理赔程序后,目前已展开
漫长且未知的复健历程,球员工会在协助与陪伴的过程中,就中华职棒选手参与国际赛的
检讨,发表以下声明:
秉持着对国家的热诚与荣誉感,中职球员将身披国家队战袍出赛,视为运动生涯中最重要
的肯定及荣耀,但一直以来,由国家长期培育的棒球选手参与国际赛事,除了接受短暂的
英雄式欢呼,总需独自背负场外永无止境的训练及伤势的困扰。去年12强赛,球员工会争
取陪同球员全程参与,才发现,对于被视为“国球”的棒球运动,在组织“国家队”的态
度与策略上,存在亟需全盘检讨的问题。
一、保险明显不足:
1. 国内球员大多为单数年合约,虽然保单精神内须涵盖“球团不得于合约期间解约”
的协议,但对于较为严重的伤势,却无法提供“永久失能”或“更高额度”的保险额度,
导致球员于受伤后,仅能被动期待球团的后续照顾。
2. 保单中仅有医疗给付,但却缺乏“复健”照顾。虽然中职规章中已明订复健责任,
但倘若球团只提供“最基本”复健照顾时,球员便仅能“自费”寻求更合适的复健管道
。 (罗嘉仁现况为自费于台北租屋,并参加符合其需求之复健课程,费用由经纪公司负担
。)
二、伤后关心与照顾不足:
罗嘉仁受伤至今已逾半年,除母球团外,仅有国家队郭泰源总教练主动来电关心伤势,其
余主管单位包含“12强赛的承办单位”、“遴选球员的选训单位”、“负责后勤支援的组
训单位”或“风光执掌国家队的带队单位”,似乎都随赛事结束人间蒸发,遑论对选手提
供协助、关心。
三、国家队选手邀请程序失当:
主管单位虽声称“选训”为专业程序,球员工会不应参与干涉,但在邀请球员时,仅将入
选名单交由球团、教练团联系,却没有清楚为受邀球员针对“参赛保险内容”或“选手契
约风险”提供权利、义务的沟通评估,导致无参赛意愿的选手(身体疲惫、伤势未愈…等)
,往往基于人情压力而被迫加入。
因此,球员工会要求比照美、日、韩职,由球员工会协助选训,作为邀请球员参赛的唯一
窗口,与球员沟通参赛意愿,降低因参赛而衍生之复健、照顾…等非赛事本身的争议。
荒腔走板的中日职棒对抗赛
今年初,由联盟所主导的“中日职棒对抗赛”,仍发生离谱的重大争议,令球员工会对于
各单位邀请本会会员参与国际赛事的思维、手段,更加心灰意冷。
1. 参与中日职棒对抗赛的目的一再变更,从“公益交流赛”变为“国际积点排名赛”
,再变为“热身交流赛”,参赛选手甚至于回国后仍不清楚“为何而战”。
2. 对外宣称后勤比照一级国际赛事,但全程排拒工会参与,并发生比赛装备错误与不
足的严重缺失。
3. 在球员回国后,才愿意将完整保单内容提供给球员,而保险却仅为12强赛的8折
。 (依照保险法第105条规定,当购买的保险含死亡给付项目,而要保人与被保险人又为
不同人时,若未取得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约定保险金额,死亡给付将因未符保险法规定而
无效;参赛球员不曾签署相关保险文件,因此此保单部分项目似有无效之虞。) (8折意
指暂时失能理赔最高仅为月薪之8成)
球员工会无法理解,身为一位职棒球员,究竟被期许具备多大的勇气,才足以承受“在保
险仅负担8成的风险下,还需身着青少棒软式护具踏上赛场”的要求?也难以设想,未来
如何说服球员无惧、勇敢的“为国争光”?
在协助罗嘉仁申请理赔的个案中,球员工会发现职业选手参与国际赛在制度上的缺漏;中
日职棒对抗赛,更让球员工会感受到职业球员参与非职棒合约赛事的冲突与矛盾!
罗嘉仁这位29岁的国家级强腕或许还能重返球场,但若国家的参赛制度、策略一日不改,
就可能一再扼杀国家长期投入培育资源的“台湾之光”!
经历一切的不尊重与漠视后,球员工会于105年初第一次理、监事会议中决议,对于所有
非“职棒选手契约书”内规范之赛事,无关主办、选训及组训单位为何,也无关赛事层级
,工会将更严谨审议合作方式,期提供会员最完善的保护与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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稍微标注了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