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政大论文 中华职棒大联盟选手契约之研究

楼主: johnny147258 (Johnny Hsu)   2016-03-23 22:51:26
今天逛图书馆看到的,指导教授是法律系劳动法专家林佳和教授
有兴趣的乡民可下载
连结:http://nccur.lib.nccu.edu.tw/handle/140.119/73578
摘要:
为研究选手与球团基于中华职棒大联盟选手契约之法律关系,本文先厘清职棒选
手契约之定性,并认定系争契约为民法上雇佣关系。复就民法雇佣关系与劳动契约间之关
系及学说实务上从属性之判断,获致系争契约亦属劳动契约,并依此定性探究可能之契约
控制方式。
故本文首就消费者保护法得否适用检讨,盖消保法之定型化契约无法直接适用与非消费性
法律关系,故本契约仅得适用民法第247之1条依附合契约控制;次就系争契约性质属于劳
动契约,本得适用劳动基准法,惟因劳委会公告排除适用,仅得援引劳基法之原理原则作
为法理。续此,本文分别讨论球团与选手之契约义务,以及履约过程中可能发生之给付迟
延、给付不能与不完全给付之态样。至于,契约履行所生之争议该如何解决,本文讨论诉
讼及诉讼外纷争解决机制,诉讼管道方面以武建州案为例,详论武建州之经过并评释判决
;诉讼外纷争解决简介调解、仲裁、联盟仲裁,并针对司法实务上不承认联盟仲裁之适法
性予以分析讨论。
第次,本论文聚焦于契约之主体变更及客体变更,关于主体变更从民法契约承担出发,检
讨选手之交易及合约让渡办法,依系争契约第18条新球团应承担原球团契约上一切权利义
务,而非如联盟各办法所规定应另订新约,且仅须符合选手当年度之待遇不得为不利益变
更。另关于客体变更部分则是就球团增订变更工作规则、中华职棒大联盟增订变更联盟规
章谈起,以民法附合契约控制及合理性变更法理加以检视。
最末,借由前开各章之结论,本文分别针对劳动部、联盟与球团、工会与选手给予建议。
关于劳动部本文建议应检讨排除职棒选手适用劳基法之公告,具体研究选手纳入劳基法可
能产生之龃龉,并设法解决工时认定不易及终止事由是否合理之问题。而针对联盟与球团
,本文建议联盟应修正系争契约与联盟规章,尤应注意者是契约承担时新球团应概括承担
一切权利义务,不得再另行缔约;以及自由球员年限及任意引退之限制过长,明显侵害选
手缔约自由之问题。最后关于工会与选手,本文建议工会应协助选手保留各球团之工作规
则─球队内规,以作为日后纷争产生之论据。工会并得依团体协约法与球团进行团体协商
订定团体协约以取代各球团之工作规则,以落实选手权益之保障。而选手方面,碍于比赛
训练之密集且无心力去深究球团之各项约定或联盟规章,故本文建议对于各契约文本应当
先请教专业人士或球员工会再行签署或同意,始能维护选手自身之利益。
作者: SenYang (森阳)   2016-03-23 23:30:00
喔喔 原来是这样阿
作者: fantazy00077 (Andy)   2016-03-23 23:36:00
林佳和老师给推
作者: INNBUG (最纯洁的杰)   2016-03-24 00:14:00
政大冯迪索
作者: nocrazim8205   2016-03-24 08: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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