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闻] 林益全、高国辉考虑提仲裁 王癸琳:持

楼主: saveme (hihi)   2016-01-23 22:16:00
※ 引述《zzyyxx77 (讨嘘大师77)》之铭言:
: 记者王真鱼/综合报导
: 义大犀牛林益全、高国辉薪事乔不拢,两人日前透露,谈薪结果若不如预期,有可能会向
: 联盟提请薪资仲裁,犀牛领队王癸琳仍保持正面态度,他表示会持续沟通,希望下周能如
: 期完成谈薪。
: 林益全、高国辉谈薪目前没有明显进展,两人已请经纪人着手了解仲裁相关内容,不过他
: 们也希望尽快达成共识,不用走上薪资仲裁这条路。
: ▲高国辉。(图/记者季相儒摄)
: 王癸琳23日受访表示,球团目前没有思考到仲裁这一步,毕竟彼此都在沟通当中,也希望
: 下周完成谈薪、公布全队薪资。
: “还没达到共识,会继续沟通,希望下周前谈好,毕竟都要月底了。”王癸琳说。
: 原文网址: 林益全、高国辉考虑提仲裁 王癸琳:持续沟通 | ET运动云 | ETtoday东森
: 新闻云 http://sports.ettoday.net/news/636368#ixzz3y3xhRNyy
: Follow us: @ETtodaynet on Twitter | ETtoday on Facebook
去看看武建州的案例就知晓了,
台湾台中地方法院 民事 92,劳简上,36 (23K) 931029 给付薪资
http://jirs.judicial.gov.tw/FJUD/index_1.htm
撷取其中法官对于程序的判断,
肆、法院之判断:
甲、程序方面:两造于八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所签订之职棒“选手契约”(见原
审卷第八页以下)第二十四条固约定“就本契约之成立、终止、解释及其他争
议,应依中华职业棒球联盟规定交付中华职业棒球联盟仲裁,双方当事人并应
遵守仲裁判断”。上诉人并据以为被上诉人提起本件给付薪资诉讼未践行此项
仲裁先行程序,应予驳回之主张等语。惟按,仲裁协议,如一方不遵守,另行
提起诉讼时,法院应依他方声请裁定停止诉讼程序,并命原告于一定期间内提
付仲裁。原告逾前项期间未提付仲裁者,法院应以裁定驳回其诉,仲裁法第四
条第一项前段、第二项固有明定,惟此之“仲裁协议”系指依仲裁法所为之仲
裁程序协议,如非属仲裁法所定之仲裁程序协议者,法院尚无从以一方未遵守
仲裁协议而提起诉讼为由,而以裁定驳回其诉。本件两造间之“选手契约”第
二十四条约定,所指之仲裁协议,并非仲裁法上之仲裁程序协议,而系不具仲
裁效力之中华职业棒球联盟所设立之仲裁组织,加以两造于九十年八月十日下
午二时三十分在中华职业棒球联盟进行之仲裁询问会中,即已合意解除两造间
之系争“选手契约”第二十四条之仲裁约定,此有中华职业棒球联盟仲裁询问
会议纪录、同意书及中华职棒棒球联盟九十一年十二月四日九十一中职棒联仲
字第00七号函、九十二年一月六日九十二中职棒联仲字第00一号函附于原
审卷第五十六、五十七、一0八、一四二页内可参,上诉人所称被上诉人未践
行约定之仲裁程序之抗辩,尚非有据。
这里跟你写得很清楚,
中职从来没有合法的仲裁组织,
到黄镇台时期我不晓得有没有组好?
这些资讯都不公开透明化,
演变成都是在各说各话.
但有一点却是事实,
这个判例证明了当时的中职没有一个合法的仲裁组织,
除非他现在组一个符合中华民国仲裁法的仲裁组织,
否则都是违反契约前言双方要遵守联盟规章这样的原则内容.
实同失信于契约之一方.
契约要求双方要遵守联盟规章,
规章中有规定要有仲裁机构,
而联盟规章到现在又未成立一个合法的仲裁组织,
基本上对球员而言根本是契约诈欺.
简单的讲就是违约.
无法保障单一方契约上的权利与义务.
当然可以向法院提出解约请求判决.
很简单的就写一封限期回应的存证信函即可,
发给联盟跟球团,告知对方违法的事实,
请求限期改善,否则视同解约.
之后有什么争议就去法院讲就好了,
双方各提出证据去辩论,
让法院去做判决就知道结果了.
今天谁开了第一枪,
球团跟联盟方势必要回应是否要成立仲裁制度的问题,
他若持续回敝此问题,
那就是法院见.
不用囉嗦.
至于联盟真的成立的符合仲裁法的仲裁法庭,
不再像过去武建州那样乱七八糟的处理方式,
一个有效力仲裁法庭势必会得到球员方与球团方的尊重与遵守.
自然而然不论输赢球员都是最大赢家.
因为你已经向前推进一步.
让中职更向法制规则化一步,
而不是事事大事化小小事化无的心态在经营联盟.
这是球员值得并应该做的事情,
而且也是你眼前握有最好的谈判筹码,
而且不要说为了你目前一人,
你也要为其他球员学弟着想.
你不趁此机会公开跟球团还有联盟修正这样的错误,
明年,后年,大后年,
一样都会遇到这样的问题.
年轻人不会再像以前一样事事当乖乖牌,
有权利就会出面争取,
让自己站在更有利的公平环境下去跟球团谈判条件才是正确的选择.
作者: alfredgod (小江湖)   2016-01-23 22:21:00
没错 中肯
作者: boy1031 (泽泽)   2016-01-23 22:27:00
被酸这么惨还要做这么伟大的事 万一失败最惨就没球打了不然过去20多年怎么没人敢冲撞
作者: AisinGioro (爱新觉罗。溥聪)   2016-01-23 22:29:00
跟球团冲状 老了就等著被秋后算帐 除非他能转队
作者: TBBT (一步又一步)   2016-01-23 22:33:00
判决判例是差很多的,这应该不是判例吧?地院判决被选为判例的机率应该非常低
作者: AisinGioro (爱新觉罗。溥聪)   2016-01-23 22:33:00
神全还年轻可以冲啦 你高国辉都几岁看看陈金锋就是你将来的榜样 高国辉你还是乖点吞下去
作者: boy1031 (泽泽)   2016-01-23 22:35:00
如果神拳这关真的能冲过肯定是中职史上最伟大的球员了
作者: Archi821 (Archi)   2016-01-23 22:36:00
怎么没人冲撞?虽然仲裁的理由不同早就有人冲撞
作者: boy1031 (泽泽)   2016-01-23 22:36:00
开启50万时代 又能薪资仲裁 造福后辈岂止千万之前只是把欠钱拿回来的仲裁跟提高薪资的概念差太多
作者: Archi821 (Archi)   2016-01-23 22:40:00
我前面就有贴申请过仲裁的球员
作者: encorej77107   2016-01-23 22:42:00
你知道离队证明吗 一日迷然后前面T大说的 这是判决不是判例
作者: fungling (网络上的好邻居)   2016-01-23 23:04:00
某些id就不用认真了...
作者: encorej77107   2016-01-23 23:06:00
过去的判决,就是会成为判例???? 你真的有法律常识吗
作者: BailiTusu (百里屠苏)   2016-01-23 23:11:00
判决跟判例完全不同......
作者: k75131 (FU)   2016-01-23 23:12:00
买鸡排看好戏
作者: pujos (lks)   2016-01-23 23:12:00
离队证明没有任何法律效力,那张纸只对其他三队有作用,懂吗???没拿到离队证明,中职你就不用打了,其他联盟随便你去啊
作者: encorej77107   2016-01-23 23:13:00
这篇真的超级奇葩 从完全不懂中职到完全不懂法律
作者: pujos (lks)   2016-01-23 23:14:00
还上法庭类,是要上三小
作者: encorej77107   2016-01-23 23:14:00
一次秀到底
作者: ultratimes   2016-01-23 23:14:00
判例要最高法院作成的才是判例但实际上,法官真的要玩,的确也可以不照判例来判
作者: ultratimes   2016-01-23 23:15:00
宪法80条赋予法官独立审判的权利 判例?啥鬼东西
作者: encorej77107   2016-01-23 23:15:00
这篇已经有4个人在教你法律常识 感恩吧
作者: xhouston (长岛冰茶)   2016-01-23 23:20:00
判决跟判例不ㄧ样,你真的懂?
作者: lovehy (my dear Baby)   2016-01-23 23:29:00
这个其实上个月在国体办的运动法研讨会就有谈到仲裁制度的问题。乡民若是有兴趣,可以参考辅仁大学李志峰教授的文章
作者: s310213 (小橘)   2016-01-23 23:31:00
李志峰老师运动控XD
作者: BailiTusu (百里屠苏)   2016-01-23 23:42:00
你去google一下法院组织法57条就好我这学期刚好修法院组织法 虽然不常去
作者: a00199bcd (落葉~小楓~*)   2016-01-23 23:44:00
不要拿美国法拿来套我国法律,法院组织法翻一翻目前我国有我国玩法,会这样说才是没法律常识
作者: wgk (Jay ♪ 阿杰 ♪)   2016-01-23 23:44:00
一下就放大绝XD 有点厉害
作者: BailiTusu (百里屠苏)   2016-01-23 23:46:00
然后拜托不要再丢一堆英文,你有听过大陆法系跟海洋法系的差别吗
作者: HSUS (史蒂芬徐)   2016-01-23 23:49:00
拿美国法讲台湾判例制度?
作者: encorej77107   2016-01-23 23:51:00
凹的有够好笑 你在台湾不看台湾法律看毛阿
作者: WOODOM (武当)   2016-01-23 23:52:00
虽然法律并非人人必修,但无知到这种程度 真的不要怪人为什么都说 台湾的教育怎么了......
作者: encorej77107   2016-01-23 23:52:00
B大还好心一次教学你2个法律常识 结果你只想用乱凹
作者: dusted (dusted !!!!!!!)   2016-01-23 23:52:00
建议原po先冷静查清楚我国法系,免成签名档id
作者: kreuz1221 (某琪)   2016-01-23 23:53:00
台湾只有最高法院判决有机会成为判例....
作者: omanorboyo (omanorboyo)   2016-01-23 23:53:00
战吧战吧
作者: HSUS (史蒂芬徐)   2016-01-23 23:54:00
你应该要先了解台湾判例制度再发言比较恰当
作者: atlovm3 (楔子子)   2016-01-23 23:54:00
宪法释字第五七六号,判决要做成判例须经最高法院及最高行政法院的会议,并报请司法院备查唷
作者: BailiTusu (百里屠苏)   2016-01-23 23:57:00
= =我从来没说判决不等于判例所以不能引用判决,法官找不到判例的话当然可以引判决加强论述。但差别在哪?就是判决不引也没差,甚至跟以前的判决相反亦可。
作者: dusted (dusted !!!!!!!)   2016-01-23 23:59:00
你的盲点就是误以为判决就等于判例啦,言尽于此囉
作者: HSUS (史蒂芬徐)   2016-01-24 00:01:00
大法官释宪和一般法院判决是两回事
作者: omanorboyo (omanorboyo)   2016-01-24 00:01:00
连U大师都跑出来教你法律了
作者: wade860708 (就是爱棒球)   2016-01-24 00:05:00
脸肿肿的
作者: insidealvin (inside)   2016-01-24 00:39:00
争那个没意义,但你可以用字精确一点,又不是每个人都跟你一样这么专业!
作者: BailiTusu (百里屠苏)   2016-01-24 01:05:00
意义很大啊,判决是没有约束力的,法官觉得事实不同可以不认定,但是判例有实质上约束力。但你一直搞错重点,我从来没有说不能引用判决。判决当然可以互相援但就是参考,不是绝对。然后这也不是词藻之争我相信不只法律啦,三个类组每个科目都是这样,专有专业名词差一个字意义天差地远。你说国外判决完就是判例,我不知道是不是啦,但反正国外是所以台湾就是,这逻辑放到哪都不对阿
作者: chinfrank (小强阿琴)   2016-01-24 02:22:00
你连判决本旨都搞错了 天哪不过也不意外啦 科科
作者: Nobita (野比太)   2016-01-24 03:07:00
还满有趣的给推好了小明到公司上班签了契约 最后有其他未定事项照公司规定公司设备列表中 一楼厕所有一间有免治马桶 可惜坏了小明说我想上大号没有免治拉不出来 主张契约诈欺 要求赔偿非常合理吧 法官表示:
作者: DOBBS (挂网限定)   2016-01-24 05:54:00
噗…国外那个叫作判决先例拘束原则 和我国法完全不同打的落落长最多只是在骗骗外行人
作者: hyjoly (111)   2016-01-24 09:29:00
我是来到法律版了吗
作者: bestteam (wombat是胖胖熊)   2016-01-24 11:34:00
英美法跟大陆法在这边的差别就是这么大 这不能混用的
作者: TBBT (一步又一步)   2016-01-24 20:42:00
至少在台湾判决跟判例就是差很多,国外怎么样那都不是台湾法律好吗?如果原po要跟大家聊法至少先搞清楚这差别。
作者: BailiTusu (百里屠苏)   2016-01-24 21:14:00
就是典型的拉不下脸死不认错啊= =所以现在回头看一下自己最初讲过的话判决就是判例;所有判决之后都会成为判例还不觉得自己在胡说吗= =批踢踢就很多这种似懂非懂也没查一下就直接信口开河的人啊,乱源还沾沾自喜补嘘算了没差= =
作者: jaysuzuki (我要成为核心王)   2016-01-25 15:41:00
看到只能嘘了,在鬼扯什么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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