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zzyyxx77 (讨嘘大师77)》之铭言:
: 记者王真鱼/综合报导
: 义大犀牛林益全、高国辉薪事乔不拢,两人日前透露,谈薪结果若不如预期,有可能会向
: 联盟提请薪资仲裁,犀牛领队王癸琳仍保持正面态度,他表示会持续沟通,希望下周能如
: 期完成谈薪。
: 林益全、高国辉谈薪目前没有明显进展,两人已请经纪人着手了解仲裁相关内容,不过他
: 们也希望尽快达成共识,不用走上薪资仲裁这条路。
: ▲高国辉。(图/记者季相儒摄)
: 王癸琳23日受访表示,球团目前没有思考到仲裁这一步,毕竟彼此都在沟通当中,也希望
: 下周完成谈薪、公布全队薪资。
: “还没达到共识,会继续沟通,希望下周前谈好,毕竟都要月底了。”王癸琳说。
: 原文网址: 林益全、高国辉考虑提仲裁 王癸琳:持续沟通 | ET运动云 | ETtoday东森
: 新闻云 http://sports.ettoday.net/news/636368#ixzz3y3xhRNy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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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看看武建州的案例就知晓了,
台湾台中地方法院 民事 92,劳简上,36 (23K) 931029 给付薪资
http://jirs.judicial.gov.tw/FJUD/index_1.htm
撷取其中法官对于程序的判断,
肆、法院之判断:
甲、程序方面:两造于八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所签订之职棒“选手契约”(见原
审卷第八页以下)第二十四条固约定“就本契约之成立、终止、解释及其他争
议,应依中华职业棒球联盟规定交付中华职业棒球联盟仲裁,双方当事人并应
遵守仲裁判断”。上诉人并据以为被上诉人提起本件给付薪资诉讼未践行此项
仲裁先行程序,应予驳回之主张等语。惟按,仲裁协议,如一方不遵守,另行
提起诉讼时,法院应依他方声请裁定停止诉讼程序,并命原告于一定期间内提
付仲裁。原告逾前项期间未提付仲裁者,法院应以裁定驳回其诉,仲裁法第四
条第一项前段、第二项固有明定,惟此之“仲裁协议”系指依仲裁法所为之仲
裁程序协议,如非属仲裁法所定之仲裁程序协议者,法院尚无从以一方未遵守
仲裁协议而提起诉讼为由,而以裁定驳回其诉。本件两造间之“选手契约”第
二十四条约定,所指之仲裁协议,并非仲裁法上之仲裁程序协议,而系不具仲
裁效力之中华职业棒球联盟所设立之仲裁组织,加以两造于九十年八月十日下
午二时三十分在中华职业棒球联盟进行之仲裁询问会中,即已合意解除两造间
之系争“选手契约”第二十四条之仲裁约定,此有中华职业棒球联盟仲裁询问
会议纪录、同意书及中华职棒棒球联盟九十一年十二月四日九十一中职棒联仲
字第00七号函、九十二年一月六日九十二中职棒联仲字第00一号函附于原
审卷第五十六、五十七、一0八、一四二页内可参,上诉人所称被上诉人未践
行约定之仲裁程序之抗辩,尚非有据。
这里跟你写得很清楚,
中职从来没有合法的仲裁组织,
到黄镇台时期我不晓得有没有组好?
这些资讯都不公开透明化,
演变成都是在各说各话.
但有一点却是事实,
这个判例证明了当时的中职没有一个合法的仲裁组织,
除非他现在组一个符合中华民国仲裁法的仲裁组织,
否则都是违反契约前言双方要遵守联盟规章这样的原则内容.
实同失信于契约之一方.
契约要求双方要遵守联盟规章,
规章中有规定要有仲裁机构,
而联盟规章到现在又未成立一个合法的仲裁组织,
基本上对球员而言根本是契约诈欺.
简单的讲就是违约.
无法保障单一方契约上的权利与义务.
当然可以向法院提出解约请求判决.
很简单的就写一封限期回应的存证信函即可,
发给联盟跟球团,告知对方违法的事实,
请求限期改善,否则视同解约.
之后有什么争议就去法院讲就好了,
双方各提出证据去辩论,
让法院去做判决就知道结果了.
今天谁开了第一枪,
球团跟联盟方势必要回应是否要成立仲裁制度的问题,
他若持续回敝此问题,
那就是法院见.
不用囉嗦.
至于联盟真的成立的符合仲裁法的仲裁法庭,
不再像过去武建州那样乱七八糟的处理方式,
一个有效力仲裁法庭势必会得到球员方与球团方的尊重与遵守.
自然而然不论输赢球员都是最大赢家.
因为你已经向前推进一步.
让中职更向法制规则化一步,
而不是事事大事化小小事化无的心态在经营联盟.
这是球员值得并应该做的事情,
而且也是你眼前握有最好的谈判筹码,
而且不要说为了你目前一人,
你也要为其他球员学弟着想.
你不趁此机会公开跟球团还有联盟修正这样的错误,
明年,后年,大后年,
一样都会遇到这样的问题.
年轻人不会再像以前一样事事当乖乖牌,
有权利就会出面争取,
让自己站在更有利的公平环境下去跟球团谈判条件才是正确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