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真回答一下吧,刑法先要从构成要件,尤其要从行为人的主观要件,是否有故意或
过失的层面来讨论。
本例当中当然高国辉不太会是故意要把球打那么远造成车祸,那接着就要讨论他有无
过失,比较基础的说法是过失包含了你要应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但要说一个职业
棒球员要去注意到在职棒使用的球场中,球不要打太远,否则会远到产生车祸,对他
来说根本无从具备注意义务(球场也非他所能选择),而且球飞行的远度不只是他本
身的挥击,也包括了投手的球速、风向许多非他所能控制的因素,因此不管从应否或
能否注意上,他大概不符合过失的要件,那行为非出于故意或过失不罚。
但有个特例,就是Babe Ruth,他曾经做出预告打到哪边的全垒打,可能是个比较需要
讨论的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