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讨论] 意图放水也会被判刑不是吗?

楼主: smiercch (又在数日子了)   2015-07-16 16:54:01
※ 引述《tsengwoody (Woody)》之铭言:
: 最近版上讨论很多曹的事
: 但常看到有人说"法律不罚未遂放水"
: 这是否为误导?
: 张志家案不是就是张志家收钱没放水吗?
: http://www.cna.com.tw/news/firstnews/201412080163-1.aspx
: "判决指出,张志家答应配合打假球一场100万元,先后以借款名义共收受230万元订金,再
: 约定每打一场假球扣抵100万元,也就是先拿钱后办事。"
: 而且他是被台湾高等法院判诈欺未遂四个月
: 那怎么会说法律不罚未遂呢?
首先看刑法的相关规定:
第 25 条 (未遂犯)
已着手于犯罪行为之实行而不遂者,为未遂犯。
未遂犯之处罚,以有特别规定者为限,并得按既遂犯之刑减轻之。
第 339 条 (普通诈欺罪)
意图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诈术使人将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以前项方法得财产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项之未遂犯罚之。
再看小曹和张志家这两个案例。
小曹的部份是检方给予不起诉处分,
由板桥地检(现新北地检)98年侦字第30549号不起诉处分书来看,
http://www.pcc.moj.gov.tw/public/Attachment/021017343320.pdf
第参段的最后一段提到:
综上所述,本案虽能证明曹锦辉原本已答应蔡政宜要配合打
放水球,然该两场比赛后来均因故取消,而曹锦辉确实与“
绑球”组头蔡政宜、林秉文等人过从甚密,且时常接受蔡政
宜、林秉文、庄侑霖等人之性招待(从卷附之通讯监察译文
可知曹锦辉因常至酒店消费及带小姐出场性交易,故与台北
市松江路欣殿酒店之妈妈桑“葳葳”十分熟识),且与蔡政
宜、黄俊中等人见面之时间与下一次出赛之败投场次均有所
关联性,然相关证人均证称曹锦辉虽曾答应要配合,但尚未
实际配合打假球,再参以证人庄侑霖、吴保贤、王劲力均已
供出所有球员之涉案情节,应无单独包庇曹锦辉一人之理,
故本案并无积极事证足以显示曹锦辉已正式下场替蔡政宜或
林秉文打放水球,在无其他积极事证足资佐证之情形下,实
难遽为不利被告之认定。
根据该处分书,
检方认定小曹已答应放水,
但该比赛因故取消,
且未有其他积极事证认定他有下场放水。
至于张志家的部份,
检察官和一审判决虽然认为他犯了两次诈欺罪(一个既遂一个未遂)
但二审判决(103年8月13日宣判的100年度瞩上易字第6号)
认定他只触犯一个诈欺未遂罪,原审的诈欺既遂罪部份改判无罪。
判决书摘录如下:(按:壬○○部份应系指张志家)
十二、未○○、癸○○于选定运作97年9月27日,La new熊队与米
迪亚暴龙队在高雄澄清湖球场第282场例行赛后,与具有共
同诈欺取财犯意联络之庄正忠、黄仁义研议佯为签赌下注之
细务,由未○○在该球场附近之汽车旅馆指挥具有共同诈欺
取财犯意联络不详姓名、年籍之成年人数人以电话或电脑佯
向不详签赌站下注签赌约1,500万元,乙○○虽未参与研议
细务,然仍因有合资关系而具有共同诈欺取财共谋之犯意联
络;赛前由未○○指示具有共同诈欺取财犯意联络之La new
熊队球员辰○○通知事先已有表示配合意愿之该队球员壬○
○、许志华、蒋智聪、蔡宗佑、黄小伟等人该场比赛要配合
打放水球,该等被通知人皆同意配合未拒绝,而具有共同诈
欺取财之犯意联络;比赛当日由具有具有共同诈欺取财犯意
联络之暗号手酉○○、陈东兴在球场标竿附近之观众席发出
确定打放水球之暗号,让辰○○、蔡宗佑得以收受该暗号而
确认该场比赛要运作打放水球诈赌,再向La new熊队其他配
合球员发出打放水球暗号。此场比场,La new熊队由壬○○
担任先发投手,壬○○在主投3.2局,被击出2支安打,并投
出4次4坏球、1次触身球,失分1分,壬○○嗣以手指受伤为
借口,与不知情之教练洪一中沟通后下场;许志华中继投1
局,被击出安打2支,失分2分;辰○○中继投1人次,投出4
坏球保送,失分1分,为自责分;蔡宗佑(先发三垒手)4打
数3安打,1分打点,被3振1次;蒋智聪(先发二垒手)4打
数无安打,被3振2次;黄小伟(先发一垒手)1打数无安打
,惟终场La new熊队仍以7比4获胜,此一比赛结果,因与下
注La new熊队输球之赌盘不符,故此场次运作打放水球失败
,而诈赌未得手。赛后同日晚间,未○○与辰○○即前往壬
○○租屋处询问该次比赛配合打放水球失败原因,壬○○答
称:其已尽力放水,但对手也在放水,不然其再做一场来抵
(指积欠未○○之借款债务)云云。又因诈赌失败,未○○
、癸○○未发给配合球员壬○○、辰○○、许志华、蒋智聪
、黄小伟、蔡宗佑及暗号手陈东兴、酉○○任何对价或分红
综上,小曹和张志家两案的差别是:
小曹已答应放水,但比赛因故取消,
故未实际下场放水。
但张志家已下场投放水球,只是该比赛对方也在放水,
张放得不够用力,所以比赛赢了,输了赌盘。
再回到刑法第 25 条对于未遂犯的规定:
已着手于犯罪行为之实行而不遂者,为未遂犯。
勘认张已符合该条规定,已着手放水之犯罪行为,但因赢了比赛而不遂。
故系犯刑法第339条第3项、第1项之诈欺取财未遂罪。
所以答应放水,但未实际投放水球,
是不认定为诈欺未遂罪的,
但道德门这一关过不过得了,就看球迷怎么认为了。
作者: pujos (lks)   2015-07-16 16:56:00
这啥三流的见解
作者: s310213 (小橘)   2015-07-16 16:57:00
只用两分钟就看完判决!?厉害XDDD
作者: FantasyNova (F.N)   2015-07-16 17:02:00
欢迎写一份一流的见解来看看
作者: toms913214 (MME MeowMiEyEs)   2015-07-16 17:03:00
1楼法律系?
作者: argus0519 (尿破小便斗的神人)   2015-07-16 17:04:00
他法官系吧XD?
作者: cjo4fu31219 (恩)   2015-07-16 17:12:00
这到底要讨论多久??
作者: bbdirty5566 (尊爵不凡蓝鸟40)   2015-07-16 17:12:00
曹迷大概又要说检方不可信了
作者: apenguin (追着球球跑呀跑)   2015-07-16 17:14:00
一楼见解烂 不是众所周知?
作者: lmc66 (嗯嗯呵呵)   2015-07-16 17:15:00
蓝鸟56最可信
作者: pujos (lks)   2015-07-16 17:17:00
综上,小曹和张志家两案的差别是,小曹已答应放水但比赛因故取消,故未实际下场放水。
作者: INNBUG (最纯洁的杰)   2015-07-16 17:18:00
是pujols吧
作者: bbdirty5566 (尊爵不凡蓝鸟40)   2015-07-16 17:18:00
所以小曹就是有答应组头放水阿
作者: lmc66 (嗯嗯呵呵)   2015-07-16 17:19:00
小曹有没有答应没有证据可以证明啊 一句话就是他有答应喔
作者: s310213 (小橘)   2015-07-16 17:20:00
答应=/=着手
作者: lmc66 (嗯嗯呵呵)   2015-07-16 17:21:00
那蓝鸟56一句话就真的有蓝鸟40号球衣吗
作者: asd0112   2015-07-16 17:22:00
看的很认真,不过结论是错的
作者: asdasd57 (老智)   2015-07-16 17:23:00
蓝鸟56还是别帮道德迷护航了 都快跑光了
作者: voodist (小虫)   2015-07-16 17:25:00
虽能证明但没有证据 不觉得很好笑吗.....
作者: bbdirty5566 (尊爵不凡蓝鸟40)   2015-07-16 17:26:00
我没说着手阿 就答应但没放到水
作者: s310213 (小橘)   2015-07-16 17:28:00
所以……收了钱答应买王葛格的蓝鸟40可是没买到有无诈欺未遂?
楼主: smiercch (又在数日子了)   2015-07-16 17:29:00
蓝鸟没有使用诈术获得不法利益吧...
作者: bbdirty5566 (尊爵不凡蓝鸟40)   2015-07-16 17:29:00
应该有吧
作者: s310213 (小橘)   2015-07-16 17:30:00
一下发现自己举错例子xd
作者: bbdirty5566 (尊爵不凡蓝鸟40)   2015-07-16 17:31:00
矛盾了吧…糗了
作者: s310213 (小橘)   2015-07-16 17:35:00
没有矛盾啊,是举错例子哭哭……
作者: akumakei (咩咕)   2015-07-16 18:33:00
张根本没放水,他是犯诈欺罪,被检调认为收钱不打假球最可恶他是诈欺雨刷集团的
作者: tsengwoody (Woody)   2015-07-16 19:04:00
推长法律知识
作者: lee810521 (II)   2015-07-17 02:33:00
答应但还没着手好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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