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问题] 为何判决书写洪一中等人打放水球?

楼主: wfelix (清云)   2015-07-14 14:44:16
※ 引述《sevenly (我是烤鸡)》之铭言:
: ※ 引述《wfelix (清云)》之铭言:
: : 错 法官直接认定认为这些人有分
: : 也有要检察官赶快起诉这些人
: 以下资料引自台湾棒球维基馆,
: 缩网址︰http://goo.gl/5bzYLs
: 1997.09.10   承审法官李英豪在判决中也认定未在这一波起诉名单中的
: 味全龙队管理黄清文、球员张泰山、陈金茂、黄文博、陈大顺、叶君璋、
: 贾西(现已改名凯撒)、洪佩臻,兴农牛队赖有亮、白昆弘、廖俊铭、
: 黄杉楹、陈彦成、克鲁兹、王传家、张文宗、陈威成、张协进、张建勋、
: 黄忠义、张耀腾,以及兄弟象队陈义信、陈逸松、洪一中、李文传、林易增、
: 吴复连等二十七人疑似共同打放水球,将依职权移送检方侦查起诉。
: 这就是二十七人名单的来源

: : 错,这个案子诈欺成立 主谋被判刑,可不是无罪
: : 萧登狮被判诈欺罪,因为他与“这些人”共谋打放水球诈欺获利
: : 但和萧登狮共谋诈欺的象牛放水球员却没被起诉
: 2005.03.04 台北地检署侦办职棒签赌案,专案检察官郑堤升认定并无证据
: 显示前味全龙队张泰山等二十七名球员打放水球,亦无证据证明其等因此
: 获取不法利益,故将他们不起诉处分,由于本案不得再议,至此已告确定。
: 这是你自己发过的文章︰
: https://www.ptt.cc/bbs/Baseball/M.1430992143.A.BFD.html
: 请问你引用的台湾高等法院花莲分院刑事判决92年度再字第1号
: 你自己有没有把它看完?
: 何方兴审判长列举了二十七人名单,但是除了有说萧登狮叫不知名部下
: 联络江泰权、郑百胜、陈义信、陈威成,分别要求统一狮、兄弟象、
: 兴农牛配合,其他什么都没有就直接冒出这个名单。
: 没有联络证据、往来金钱、证人证词,这样就能编出二十七人名单,承办
: 的专案检察官当然会认定无放水。
: 这样你要拿来跟有承认接受性招待、也有答应要放水,只是最后没放成的
: 曹锦辉来比,真是令我大开眼界。
你拿A案谈B案喔?27人名单是李英豪列的
我引的这个案是萧登狮的诈欺案,萧登狮还因为诈欺成功被判刑
这案上头的名单只有10人啦,只是和当初李英豪列的27人名单有重复而已
还有啦,2009年放水案 是第一次把这些台面下不太确定的事情都写出来的
(这是检察官自己讲的,还说这样是打破过去惯例,
因为他不想那些无法被定罪的人回到球场)
而当年调查的人就算知道一些黑资料 也不会在媒体公开啊
何况李英豪列举27人名单时,当时那些人又还没被检方起诉
李英豪是因为审理此案 提审组头,白手套等
根据那些人的供词 认为还有很多人有份
只是那些人都还没有开始到案调查
李英豪怎么可能在判决书上把他听到的说词通通公开来?
: 至于何方兴审判长在该判决最后的注明︰
: 兄弟象球员陈义信、陈逸松、洪一中、李文传、林易增、吴复连等人,
: 兴农牛队球员陈威成、黄忠义、张文宗、王传家、张耀腾等人,虽经
: 台湾台北地方法院检察署检察官为不起诉处分(案号:92年度侦字第19618号)
: 惟该不起诉处分书,并未就本件之比赛场次加以认定,均尚难采为被告有利
: 之认定,附此叙明。
: 看起来就像是"你说他们不用起诉我不服,我爱怎么判就怎么判"的气话而已。
: 1997年就叫检察官调查了,2005年3月不起诉,难道是少看这两场的关系?
那段是在讲检察官根本都没啥查
查了八年,结果连最基本的 被法院认定这些人有参与放水的场次都没查
所以法官认为那份不起诉书无法作为萧登狮没有和这些人共谋放水的反证
: 拿二十七人名单企图为小曹开脱,在我看来只是想打迷糊仗而已。
作者: apenguin (追着球球跑呀跑)   2015-07-14 15:10:00
都过去了曹也勇闯大联盟 先别管这个了啦先一起反对黑心棒协
作者: aff0021   2015-07-14 15:11:00
推你
作者: TBBT (一步又一步)   2015-07-14 15:17:00
就不起诉了,除非拿出证据另案告发,不然不起诉书就是证据啊。这些人没被起诉也不是被告自然没有被判刑,又怎么会是共同正犯?如果认定是共同正犯这些人的刑责会跟萧一样,但就没有被判刑,那还有什么好说的?
作者: sevenly (我是烤鸡)   2015-07-14 15:33:00
我只是一个普通球迷 不是棒球圈内人 也不是司法单位 更没有天眼通 只能根据判决书 不起诉书上面写的东西来判断该球员是否有打假球 如果证据显示球员没收受不正当利益 也没参与放水 就只能相信他 反之则不相信 就只能这样而已
楼主: wfelix (清云)   2015-07-14 16:28:00
判决书就是写他们参与放水啊不然萧那2场怎么会被列入诈欺获利的场次?球员没放水,结果萧有诈欺?还有,共同正犯是法官写的他既然判萧那场比赛有诈欺获利 当然要有放水球员配合不然是要怎么诈欺?萧自己下去打放水球吗?
作者: VVizZ (我很穷)   2015-07-14 16:57:00
其实就是刑诉法本身的问题 起诉效力只及于本人 审判中发现有其他共同正犯 要嘛像李英豪那样职权告发一下写在判决书里面结果审判效率不及于未起诉的部分写在判决书里面结果审判效力不及于未起诉的部分 (更正)就算写了非本案被告确有强奸杀人也没什么用阿..至于当时萧案检察官为啥没顺便起诉这些人 谁知道...
作者: TBBT (一步又一步)   2015-07-14 18:01:00
就是这些人没被起诉所以共同正犯写了等于没写啊,何况这些人不是本案被告,法官给过他们陈述辩护的机会了吗?那就可以认定他们放水了?再者,因为他们不是被告也没被起诉,上诉自然没人会针对这一块作攻防,它就永远留在判决书里,可是它能证明什么?
楼主: wfelix (清云)   2015-07-14 18:33:00
上诉当然有针对这块攻防 不然最后干嘛特地提27人不起诉的事件?那段法院若不把它当事实看,怎能当萧的罪证之一?
作者: DampierFor3 (Damp for 33333333333333)   2015-07-14 18:35:00
除非列出陈义信等人与统一联络,并确定有犯意、确定放水符合统一球员所证称内容,并确定与组头的金流这些资料,否则就丢一句这些人都是共同正犯,球迷怎么判断?江泰权他们至少证词比对看起来真的是配合萧而且确定有放水在哪几场,陈义信等人的完全没列要怎看质疑检察官素质的同时也别忘记,人民对于没有判决书内容记载与判决结果对照的刑罚事实与结果不相符的质疑也不少,恐龙法官一词相应而生,法官的素质也没有比检察官少被质疑不要忘记郭瑶琪都有这种茶叶罐完全矛盾和违反无罪推定疑虑的判决,连郭茶叶这种有证词判有罪都怪怪的了在陈义信等人被指称的共同正犯这种连证词说明都没有
楼主: wfelix (清云)   2015-07-14 18:41:00
没人说你不能质疑,但不能改变这段是被法院认定为事实
作者: DampierFor3 (Damp for 33333333333333)   2015-07-14 18:42:00
的为什么要人以法院认证的角度去认知
楼主: wfelix (清云)   2015-07-14 18:44:00
既然被法院判定为事实,那中职这边总该给个说法说这些人为何可以继续在中职生存啊,类似你这种质疑法院判定标准的不够谨慎的声明也行啊既然中职完全装死还要高举高道德 那认为中职至少先针对这部分解惑有啥不对?至少这些人可从没受过任何惩罚对比其他早被开除封杀的球员,还在任的为何不该先处理?
作者: TBBT (一步又一步)   2015-07-14 19:41:00
只要那些人没成为被告,他们放水就不会是法律上认定的事实,因为判决效力不及于他们。
作者: book8685 (快活人生)   2015-07-14 19:43:00
就道德层面来说 这27人的确都比其他人还要多 空间...df跟wfe讲的观念不互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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