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不起诉处分书, 以下我提出不同层面来思考:
第一点是放水与否
一个人作坏事,可能在法律上被定罪。反过来说,并不是说一个人在法律上没
有被定罪,就一定没有作坏事。所以曹没被起诉,的确不能证明他没有犯罪。
事实上,除了当事人,没有人可以确实知道曹有或没有放水。我不能保证曹没
有放水,而读过不起诉书的球迷们也不会知道曹有没有放水。
问题是,如果不存在确切证据说曹确实放水,为何联盟能有资格以打假球等级
的处份(永不录用)来对待他? 为何许多球迷可以直接假设他有打假球?
第二点是意图
假如有人写了一份杀人计划书,他有没有杀人罪? 没有。事实上,连杀人未遂
都谈不上。假如一个人谈论犯罪的可能性,例如在脸书上发文说想随机杀一个
人,我们能不能假定这个人已经犯案来定罪? 不行。
的确有犯罪意图的人让人有“疑虑”,但是这和有犯罪事实还是两码子事。
(记得去年学运关于预防性羁押的讨论吗?) 假使不起诉书的内容为真,曹的确
口头讨论过放水价码,球迷有资格选择不支持、不相信这个球员,但联盟仍然
没有资格因为他曾展现的意图,就以打假球等级的处份(永不录用)来对待他。
第三点,关于陈峰民
既然提到“起诉即永不录用”适不适当,就不能漏掉陈峰民。检方当初只采信
雨刷和队友蔡英峰等人供词,在没有其他事证就将陈峰民起诉。陈在调查阶段
坚决否认,拒绝检方说认罪可以将他“不起诉”或“缓起诉”。对他来说,起
诉是证明清白的方法之一,如此他才能当面跟蔡对质。后来不同信号手都表示
,陈不在他们联络的名单中。因此一审二审都判无罪。
然而,以清白之身想回归中职,中职的回应竟然是“永不录用的原因,与是否
犯罪无关”中职当时甚至还干预陈去应征基层棒球教练职,想全面封杀他。难
道正因为“无风不起浪”,所以陈峰民就“应该有问题”,活该被永不录用吗?
第四点,关于不起诉
检方的工作不完全是调查事实真相,而是整理证据起诉犯罪嫌疑人把案子移交
法院。如果没有嫌疑犯的自白,去蒐集并选择各种对嫌疑犯“不利”的证据来
先威胁嫌疑犯“坦白从寛”,或就拿这些证据直接起诉,是检方常见工作手法
之一。
说曹比陈峰民幸运也好,说不幸也好,由于曹锦辉根本没有被起诉,案件没有
进入法院审理阶段,曹也没机会跟检方以及其他关系人: 组头和真正涉及假球
案的队友在法庭上对质。最后,只留下这份不起诉书。没人知道不起诉书有多
少事实,但我只想提醒大家不起诉书终究是检方的单方说法。更别提,联盟在
不起诉以后,以不起诉书的指控当作事实,选择“技术性”永不录用曹,今年
还要求澳洲和美国跟进配合。
最后,关于永不录用
曹的确交了该回避的朋友,的确接受了性招待,但是否他罪不至死呢? 我并不
反对联盟处罚曹,我反对的是联盟创造新的标准,在他获不起诉的情况下,仍
然技术性封杀曹。中职对于被起诉球员永不录用的规定,概念上就是“唯一死
刑”。球员打了一辈子的棒球,不准他们打棒球,连出去找教练职都要封杀,
彻底剥夺工作权,这对球员来说是生涯上的死刑了。
这一点,我们不只讨论曹锦辉。而是为什么中职处理假球案,只有“死刑”,
或“无罪”两个选项呢? 非黑即白? 不是好人就是坏人? 都没有处理灰色地带
的方法吗? 所有球员都一样该死吗? 犯的罪都没有轻重程度之分吗? 为何没有
从警告,短期禁赛,到永不录用这些不同等级的处理方式呢?
结语
这个联盟,一直告诉球迷,把这些坏人赶走,棒球就会好。因此要球迷去支持
联盟永不录用的政策,要球迷去相信被赶走的人“一定”就是坏人。在我看来,
联盟和球队只一直觉得自己是被害人,把自己和球迷摆着一起。他们继续对不
离不弃的球迷说著这些谎言,持续施行这样的制度,就是彻底的还没有体悟到
他们在假球事件的严重失职。
不要忘了,当初要不是兄弟为了维护球团和职棒的形象,一句话也没说明就把
庄宏亮赶走,事情会演变到后来这样吗? 当时赶走庄这个坏人解决问题了吗?
球团与联盟这样的作为,不是假球的帮凶,谁才是假球的帮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