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 对于曹锦辉,是宽容还是乡愿?

楼主: sungastill (桑嘎斯)   2015-07-12 16:05:41
http://www.sportsv.net/articles/16467
对于曹锦辉,是宽容还是乡愿? By 康士坦丁 2015/07/09
《孟子·尽心下》万章曰:‘何如?斯可谓之乡愿矣?’曰﹕‘何为踽踽凉凉?
生斯世也,为斯世也,善斯可矣。’阉然媚于世也者,是乡愿也。
(感谢读者 Victor Chung 指正出处,已修正!)
孟子解释,什么叫乡愿?就是嘲笑别人道德标准太高,自以为是宽容又合群,毫
无风骨的屈意奉承人,这就叫做“乡愿”!
别急着转台,你没走错,这里是运动视界中职版面。不是要上中文课,只是为了
聊聊曹锦辉,不得不先介绍一下,这两天你走遍台湾各大棒球版面,可能会遇到
最多的人。对不起!讲话似乎有点重,有点不顺耳,但是这真的是就是现实的状
况。我也知道,这将会是一篇极富争议的文章。从昨天晚上就有很多想法隐忍在
心中,挣扎了一晚上,今天决定整理一下,不吐不快。关于曹锦辉的二三事,已
经有无数篇相关论述了,这一篇我只想针对大多数的“借口”,予以整合回应:
一、法院根本就不起诉,无罪就是无罪!
这一大类是为曹锦辉辩护的论点中最常出现的,似乎也是最强而有力的。但是说
到法律,就不能只凭个人观点。我真的很好奇,为曹锦辉辩护的人之中,有几个
人真正看过法院的不起诉说明书?好吧,虽然已经无数次了,我们再一起重温一
下这篇充满腥羶色,让人心碎的不起诉说明书。
有鉴于不起诉说明书原文太过冗长,请容我直接整理出有关曹锦辉部份的简略重
点(有兴趣看全文的,文末有法院新闻稿及原文下载网址):
1. 曹锦辉主动询问林秉文打假球可拿多少谢款。
2. 曹锦辉要求先收取部份贿款(明确金额:100万)。
3. 曹锦辉要求林秉文在其放水打假球之场次,额外代其下注200万(额外赢
取自己输球的赌金)。
4. 曹锦辉多次带小姐出场过夜,由蔡政宜付款(每次约三、四万)。
5. 曹锦辉明确答应放水场次共二场,但后都因故取消。
6. 曹锦辉多次与相关组头接触后,即不明原因“状况不佳”导致球队输球。
有明确记载所有会面人、事、时、地,及其后输球之场次及投球内容,共计五场。
7. 上述事项各方相关人士皆承认,且说辞吻合,足证皆为事实。
8. 无其他积极事证足以证明,难以认定“打假球”(法律上必须之对价关系)已成立。
他真正不起诉的主要原因,并不是有没有证据的问题,而是:打假球根本就无法
“积极佐证”(请问投四坏球是不是打假球?被打安打是对手强,还是投手故意
投红中?要怎么证明是不小心失误,还是故意打假球漏接?真的不要再说他是
“清白的”了)。至于他“打假球”到底有没有成立,那是法律上能不能定罪的
问题,而对一个棒球员来说,真正的重点是:他已经做了的那些事!
请摸着你自认爱棒球的心扪心自问:球员主动去洽谈打假球的价码,这样还不
够?要求先收事前金,这样还不够?要求额外代为下注赌自己输球,这样还不
够?接受组头性招待,这样还不够?这些行为通通都不算什么吗?真的还需要证
明“打假球”是否成立吗?
二、不起诉书没有公信力,检察官/法官也一堆乱搞的
嗯,没错,看完不起诉书里令人难以启齿的种种行为之后,通常辩护者的第一反
应就是攻击司法的公信力,借此反证曹锦辉有多无辜。这点还真的有点难以反
驳,台湾司法的确充满许多令人无法苟同的现象,众所皆知的各种恐龙法官亦屡
见不鲜。但是如果真的要用这么偷懒的方式,一竿子直接全部打翻不论,那还真
的没什么好讨论的。对了,只是至少要能做到“公平”吧,请顺便帮雨刷集团一
并平反一下,还人家一个清白吧(反正检察官都乱写、法官都乱判、所有人都是
无辜的嘛?)。
再回过头来说,从第一点到第二点之间,还有一个严重的逻辑矛盾:如果法律是
不可信的,为什么“不起诉”就是可信的?既然服膺“不起诉”的结果,为何
“不起诉书”的内容却变成不可信?决定“不起诉”和写“不起诉书”的人根本
是同一个啊!到底可信还是不可信?
好啦,认真的回应一下,不要再用这么偷懒的借口了,不起诉书里记载的所有事
项都有明确的人、事、时、地,连比赛的详细内容(投了几局、几个四坏球、几
个三振、失几分…)全都详细罗列,更重要的是:所有相关人等自己都承认的!
(只是不承认有完成“打假球”的事实)不要再说什么不起诉书多么不可信、是
检察官乱写的了。
三、孰能无过,给人一个改过的机会!
善良的小朋友,这是现实的社会,不是给不给机会的问题,而是你犯了什么错,
必须承担什么责任。没有人去阻止或是打扰他卖面,如果有人提倡抵制他卖面,
我也会站出来反对这种无限上纲的赶尽杀绝。但是今天我们谈的是棒球,他亲手
出卖了的棒球,不是球迷拒绝他,是他自己为了拥抱妮妮而出卖了球迷。
经济犯过再久,都无法再从事金融行业;贪污犯无论大小,永远不得担任公职;
性侵前科者,永远不能担任教职;这就是每个行业都有的一条底线。简单举个例
子:如果你家中有小朋友,有一位恋童癖的性侵累犯表示他真的彻底悔悟、绝不
再犯,他要来担任你家小朋友的导师,你会同意吗?这甚至不是再犯不再犯的问
题,而是一个成年人在现实社会应该负的“责任”。你可以去从事其他任何事
业,但是请你远离已经被你自己为了换取性交易及金钱而出卖掉的棒球。
四、批评他的都是宽以待己、严以律人!
说实在的,这类言论已经越来越偏颇了。这是否表示只有耶稣、释迦牟尼才能当
法官?对待曹锦辉的标准从来都没有特别苛。中职联盟声称的“最高道德标
准”,只是相对于“法律标准”而言(意即:纵使没被起诉,也永不录用),实
际看过相关的不起诉说明书内详列已证实的事件之后,大家真的认为,拒绝一个
做过这些事的人称得上“最高道德标准”?对不起,又要说句有点重的话:这种
道德标准未免也太低了吧?(没有针对任何人,只是单纯就这句话而言)
五、中华职棒环境这么差,不该怪球员
这完全是种不负责任的论调。没错,我同意台湾职棒环境是有许多值得检讨的,
到现在还是。也我同意,在恶劣、不健全的环境之下,广义高标来说,球团、联
盟都称得上是把球员推向打假球的帮凶。但是这和球员打假球,依然是完全不相
关的两码事。难道我家从小贫困,长大杀人放火抢银行也都是可被理解、可被原
谅的吗?在同样的联盟中,恰恰、锋哥的作为,应该也无需多说了吧?
再退一万步来说,曹锦辉的情形,完全不适用“中职环境差”这句话吧?或许他
的身手,的确值得更高的价格、更好的待遇,但是在中职他已经算是个中翘楚,
如果连他都被允许以“环境差”为借口而打假球,那么中职应该几乎人人都有资
格无罪打假球了吧?
嗯,对了,差点忘了还有一些人根本倡导应该让中职倒,全部重新来过,才能真
正救台湾的职棒。关于这种论点,我们也不扯太远,我只想简单的问一句:所以
换过全新的球团、联盟就可以打假球了吗?就可以接受组头的性招待了?如果这
个基本的道德标准红线不变,和中职倒不倒其实也根本无关了吧?其实,和环境
如何好、如何差,也是一样根本无关!
六、曹锦辉上了大联盟了,就是狠狠的打了中职和正义魔人的脸
其实这种论调本来是没什么好回应的,打不打脸又如何?只是这有一点根本逻辑
上的严重错误,让我忍不住说两句。基本上一般乡民网络用语“打脸”是指:自
己说一套却又做一套,完全自我矛盾,或是事实的真相完全相左,称之为“打
脸”。
再回到曹锦辉的事件上,不管他上不上得了大联盟,和中职打脸有什么关系?如
果中职宣布“永不录用”之后,却又破例予以登录,这才叫“打脸”;如果乡民
在大骂打假球是不应该的,却又只因为曹锦辉上得了大联盟而为他喝彩叫好,这
才叫“打脸”!
我知道还是很多人认为:谴责曹锦辉的就全都叫做“正义魔人”。这也就是为什
么我文头开始就先摘录《孟子.尽心下》的原因了。
最后也推荐大家一篇好文,这是网络政治评论名人,但是本科专业其实是运动伦
理学的“人渣文本”写的一篇文:为何封杀曹锦辉。而我个人,看完文章应该也
不用我表态了,对不起,“祝福”我给不起(或许他也不需要,我又不是妮
妮),我最大的宽容极限,就是把他当成一个不知名的外国联盟选手,有着极为
奇特的球员生涯遭遇…如此而已了。
◎延伸阅读:人渣文本,〈为何封杀曹锦辉〉
http://ninjiatext.blogspot.tw/2014/12/blog-post_6.html
作者: Vett (Vett)   2015-07-12 16:07:00
这废文我看到"曹锦辉主动询问林秉文打假球可拿多少谢款"就知道这家伙又没看过不起诉书
作者: e90269 (苦闷的人)   2015-07-12 16:07:00
楼下SH
作者: djcc   2015-07-12 16:07:00
懒得看 反正上MLB赢球就是台湾之光 你们第一天当台湾人?
作者: HonusWagner (飞翔荷兰人)   2015-07-12 16:07:00
废文连发
作者: wayne200135 (军武王)   2015-07-12 16:08:00
你有看过不起诉书吗?
作者: cheug0653 (Tiny Orbit)   2015-07-12 16:08:00
封杀很正常啊 啊追到国外去是哪招 其它人有这样的待遇
作者: seanchy   2015-07-12 16:08:00
推打脸那段
作者: davy50707 (小冠)   2015-07-12 16:08:00
推 中肯
作者: Isaac   2015-07-12 16:08:00
作者: tim0922 (掬水月)   2015-07-12 16:08:00
不起诉书也没上法院辩证过 是组头说了就算喔?
作者: sharkhead (犭王柏融)   2015-07-12 16:08:00
人渣文本 end
作者: fatsooo (fatso)   2015-07-12 16:09:00
最好是这样
作者: s880303 (妈林吉)   2015-07-12 16:09:00
有没有没看懂跑去呛人的八卦
作者: asd0112   2015-07-12 16:09:00
现在是法治国时代 2000年前的腐乳退散~~~
作者: eric7385 (eric7385)   2015-07-12 16:09:00
作者: tenshoufly (tenshou)   2015-07-12 16:09:00
废文
作者: enamor753 (enamor753)   2015-07-12 16:09:00
第四点很怪 人家大联盟很现实就给他机会了
作者: MikuKing (初音王)   2015-07-12 16:10:00
道德组头粉之歌 预备~ 唱!我相信组头的话 我坚信组头 我相信组头说的一定对检察官是圣旨 徐维岳甘我屁事 每一刻都道德万分I督比利~ 更多详尽歌词在※魔镜歌词网
作者: Allen524 (Allen)   2015-07-12 16:10:00
作者: jj1004 (jj)   2015-07-12 16:11:00
曹迷快点去找黑人买曹t
作者: wayne200135 (军武王)   2015-07-12 16:11:00
原来这么多人信组头的话却不信法官27人名单的话
作者: asd0112   2015-07-12 16:11:00
http://4fun.tw/MJQy 103页第41点 104页第3点 122页48点检方也只是撷取他自己认为真实的部份去写不起诉书
作者: howardtzou (狗狗)   2015-07-12 16:12:00
0分 论点薄弱
作者: MikuKing (初音王)   2015-07-12 16:13:00
哎唷 歌词复制错一行了 容我修正一下更好听~
作者: fatsooo (fatso)   2015-07-12 16:13:00
仔细想想觉得还是推一下好了
作者: azym (ddd)   2015-07-12 16:13:00
可以反驳这个论点 不要再拿其他人或27人名单来拖下水
作者: aff0021   2015-07-12 16:14:00
多读点书啦XDDDDD
作者: azym (ddd)   2015-07-12 16:14:00
要讨论27人名单请去搞懂法官跟检察官职权上差异
作者: Archi821 (Archi)   2015-07-12 16:16:00
关法院什么事啊。不起诉在检察官那边就结束了
作者: dn464 (.....)   2015-07-12 16:16:00
废到让我想笑
作者: asd0112   2015-07-12 16:17:00
还有不起诉书是地检署作的 不是法院 真是乱七八糟......
作者: azym (ddd)   2015-07-12 16:17:00
还有27人名单刚好遇到台湾刑诉变革 要讨论先去查好这个
作者: kevenchia (万应白花油)   2015-07-12 16:18:00
某M怎么比崩溃还崩溃啊
作者: matida24 (matida)   2015-07-12 16:18:00
忍不住给嘘了
作者: kevenchia (万应白花油)   2015-07-12 16:19:00
不要再来当我们曹迷的老鼠屎好吗
作者: doratofu (绿豆)   2015-07-12 16:19:00
a大可以讲一下吗? 所以27人名单到底是怎样?我只知道在判决书中有提到 这27人有打假球嫌移
作者: seven32 (一帆风顺)   2015-07-12 16:21:00
..........
作者: gspjc   2015-07-12 16:25:00
曹锦辉自己都承认接受组头性招待 曹迷完全无视
作者: azym (ddd)   2015-07-12 16:26:00
简单讲就是以前判决书可以这样写 那是职权进行主义
作者: Ikaruwill (浮き世から舍てられし)   2015-07-12 16:27:00
五六点说到黑曹迷不敢反驳只好抓紧不起诉书打,可是黑曹都承认和组头玩在一起了
作者: azym (ddd)   2015-07-12 16:28:00
后来改良式进行主义 判决书是不能这样写的
作者: helba (网络贫民窟)   2015-07-12 16:28:00
在台湾不能说事实
作者: AdamHuangNew (七彩韧鱼兄弟威力加强版)   2015-07-12 16:30:00
好长的废文
作者: azym (ddd)   2015-07-12 16:30:00
在这件事上 法官判决书里面讲他们有嫌疑真的意义不是太大
作者: marcohpsh (卡比罗西 )   2015-07-12 16:30:00
说爱相信不起诉书中组头的话什么的请记住台湾有伪证罪
作者: azym (ddd)   2015-07-12 16:31:00
同样都是不起诉 要攻击这文的论点 上面有另一位A大去查了其他起诉书他可以比较有力反驳原PO提出来的人事时地物都很明确的论点....
作者: asd0112   2015-07-12 16:32:00
现在不是那样写 但法官认另有犯罪嫌疑还是可以职权告发
作者: indium111 (#ttyhg)   2015-07-12 16:32:00
这篇废文竟然还浪费时间去上色
作者: gme1992 (小鳄鱼)   2015-07-12 16:33:00
这种文还是有曹迷看不懂啦 反正能上MLB就是屌 懂?
作者: azym (ddd)   2015-07-12 16:35:00
是 但是检察官侦结后就是不起诉 所以讨论有意义不要再扯27人名单 就如A大去攻击本文所谓人事时地物明确一事asd0112大提出了一个算有力的反驳就是检察官不起诉书没有厘清其他人说法的矛盾 片面采取他认为明确的事情..
作者: asd0112   2015-07-12 16:39:00
27人名单大部分人提出来也只是想战红中啦 XDDD
楼主: sungastill (桑嘎斯)   2015-07-12 16:40:00
谢谢两位受教啦!
作者: asd0112   2015-07-12 16:41:00
不过花莲高分院的92再1倒是很明确 那这战红中比较有理~~
作者: dongdingding (ding)   2015-07-12 16:44:00
补血
作者: ianshadow (雁影)   2015-07-12 17:04:00
第二点根本诡辩, 大家在说的也不是因为检调公信力不足不起诉书的内容不足采信是因为它根本不需要查证, 爱怎写就怎么写, 但没有足够证据起诉曹是明确事实并没有作者所说的矛盾
作者: misa2719   2015-07-12 17:25:00
所以他付出代价啦,然后很多年后靠实力上大联盟不行吗?
作者: qwdorunrun (无无名)   2015-07-12 17:33:00
人渣界中的霸主还是人渣
作者: detinge15 (Elmo)   2015-07-12 17:34:00
不管是MVP或2K都很好用
作者: royhong (藍天愛大海)   2015-07-12 19:07:00
反正检察官写的起诉/不起诉书看看就好
作者: rayven (掷筊才是真正云端运算)   2015-07-12 19:18:00
垃圾
作者: keikolin (小BU的把鼻跟马麻)   2015-07-12 19:56:00
废文,没经辩论的证据是能干小,都检察官一人说了算??
作者: opeekon (opeekon)   2015-07-12 20:02:00
推 理盲滥情的一堆 很正常啦
作者: adst513 (午安)   2015-07-12 22:49:00
第二段就是在说检察官根据xxx事实做出不起诉处分要嘛事实跟决定一起质疑 要嘛一起相信不要只相信不起诉这决定 却质疑检方事实乱写不能说:"不起诉证明曹没大错喔可是做成不起诉的依据大错特错喔" 这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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