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恭喜曹锦辉 有实力 无话可说
但真的能够因此而原谅他吗?
首先 曹锦辉被侦查的罪叫什么
叫诈欺 刑法339条 诈谁 是协助雨刷诈赌徒!!!!
而不起诉 即是因为曹锦辉没有到着手协助雨刷 又诈欺不罚预备 所以不起诉
这是法律观点
但事实上的观点又是什么
先不论是否有去冲撞妮妮的私人问题(要骂也是某电视台某主播去骂他)
但接触组头是事实!!!
看不起诉书中就有好几段提及
1.曹锦 辉即主动询问林秉文若其为他打假球,每场比赛可拿多少谢
款,林秉文答称先发投手每场假球代价为100 万元或150 万元 ,
曹锦辉随即向林秉文表示可否先给他100 万元,且要求其放水打假
球之场次......
业据证人黄俊中于侦查中证述甚详,核与证人林秉文证述情节相符
,足认曹锦辉于与兄弟象队签约(即98 年3 月22 日)前,即已和
“绑球”组头林秉文过从甚密
2.另证人庄侑霖于侦查中具结证称:“蔡政宜到台北找曹锦辉的时候
我几乎都在场,我跟蔡政宜与曹锦辉见面有超过5 次,每次都是在
鹅肉店先吃饭,之后1 次是到台北市八德路与敦化北路的酒店,1
次到内湖的“台北恋馆”、1 次到南港的“星墅汽车旅馆”(现名顶级汽车旅馆)
、1 次到松江路的钱柜KTV 等......
足认曹锦辉于98 年确实与组头蔡政宜、庄侑霖及兄弟象放水球成员
王劲力、吴保贤等人均过从甚密,且数度接受蔡政宜、庄侑霖等人之性招待,
并曾答应要替蔡政宜打假球
其余懒的po了
这份不起诉书已经告诉我们曹锦辉接触组头是事实!!!
有乡民质疑不起诉书是检察官主观意测....
这种说法真的是..........
姑且不论刑事诉讼法260条对于不起诉的效力
检察官写的叫公文书
如果乱写会构成公务员登载不实罪(刑213)
如果部分乡民一直质疑该份不起诉对于曹的名誉有损害 那就请曹的经纪人去提告阿
让法院去认证检察官乱写 没公信力阿
总而言之
国家赋予不起诉书有一定的效力 为什么不能信
没有着手打假球 又诈欺不罚预备 这是没办法的事
但从证据来看 曹锦辉接触组头是事实 有什么好说的
然后依直喊什么高道德 有事吗
如果认为接触组头不会怎样 那球队又怎么去管控风险管理
还是部分乡民认为 现役的A咖球星 接触组头 没有关系 只要不着手打假球就好
那球团对于风险管理实益何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