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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的内容我查了一下如下:表现杰出之旅外球员,得由会长主动提案,经常务理事会综
合考量其职业与国际赛之表现,对于我国职业棒球运动发展之助益,受国人欢迎与国外媒
体关注之程度,以及其他相关事节,“以全体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决议通过,推荐有意
愿与该球员接洽之球团名单,并同意前开球团得与该球员洽谈加盟事宜,不受选拔办法之
限制。
这条款还不改吗?照字面看的意思是"需由会长主动提案",等于是会长说算就算了,还有
"以全体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决议通过"这就是之前最让人垢病的领队会议,以许铭杰的
例子来说最好笑,许旅日14年每年在一军都有出赛,居然不适用该条款,没签约金就算了
还要投入选秀。我觉得是不是应该是要改成MLB年资或NPB年资来界定,投手可以设定投球
局数或出赛数,打者也可以设定打席数,有一个明确的定义总比这种自己说了算的杀猪公
条款好吧,这应该也是球员工会应该要努力的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