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讨论] 陈峰民与曹锦辉的差别

楼主: liunwaiqoo (角头帮小弟-超爱蒋智贤^^)   2015-04-11 12:08:15
※ 引述《rahim03 (随风而去)》之铭言:
: 以下是我的想法:
: 首先,如果真的认为曹锦辉只要跟组头(即所谓不应该的人)有所接触
: 就应该要永久封杀,那就讲清楚吧,以当时时空环境,我相信大多数人
: 也不会有意见,甚至从曹锦辉本人的声明和访谈看起来,他也没异议,
: 并对此感到抱歉
: 但问题在于不该强加没有经过证实的事情在他身上,由上面不起诉处分
: 书引用的证据可以知道,从头到尾证据就是组头和白手套的证词,甚至
: 也没办法检视到曹锦辉自己讲的话内容到底是怎样,组头和白手套完整
: 的供述是什么,有没有互相矛盾,都完全不行,甚至连不起诉处分书自
: 己写法就漏洞百出:
每个人心中都有一把尺,每个人的标准都不同
我开宗明义就先讲清楚自己的标准和立场
首先我并不关心曹锦辉是否有收组头的钱?
是否有答应要放水?
这些对我来说是较为次要的问题
我从头到尾只最关心一件事情
“曹锦辉是否有接受组头的招待?”
我只关心这个
他是否有收钱?有承诺放水?
这些都是其次了没这么重要
我的标准就是:
“只要他多次与组头接触,接受组头或白手套的招待那他就应该永远被逐出棒球圈”
这就是我的标准你可以不同意,因为每个人心中的那把尺都不同
嗯~我阐述完我的标准了
再来我们来尽可能的辩证“曹锦辉是否有接受组头的招待吧?”
一样先看不起诉书上面关于这点是怎么写的?
以下我通通都节录不起诉书的原文内容:
证人庄侑霖于侦查中具结证称:“蔡政宜到台北找曹锦辉的时候我几乎都在场,我跟蔡政
宜与曹锦辉见面有超过5 次,每次都是在鹅肉店先吃饭,之后1 次是到台北市八德路与敦
化北路的酒店,1 次到内湖的“台北恋馆”、1次到南港的“星墅汽车旅馆”(现名顶级
汽车旅馆)、1次到松江路的钱柜KTV 等,有时候到鹅肉店吃完饭就离开了。我、蔡政宜与曹锦辉见面时,都有谈及打放水球的事,每次找曹锦辉见面都要花十几万元
性招待费用,因为连到汽车旅馆都是先到酒店再带小姐到汽车旅馆。我、蔡政宜与曹锦辉
见面所需花费有时候是蔡政宜付的,有时候是我付的,曹锦辉没有付过。”
又查,曹锦辉与黄俊中、蔡政宜等人虽于以下时间会面,随后出赛即表现不佳之情形:98
年4月26日晚间黄俊中与曹锦辉密集通联后,随即与陈昭颖、高俊强自高雄北上入住台北
市建国北路1段52号宣美商务饭店,并开设2间房间,同月27日凌晨0 时许,曹锦辉赶赴该
饭店7楼与黄俊中等2人会面。
98年5月12日晚间8时许,蔡政宜与黄俊中搭乘高铁北上与曹锦辉餐叙会晤,至隔(13)日
凌晨4 时许,曹锦辉因不胜酒力,由黄俊中驾车载送曹锦辉回家,蔡、黄两人另宿台北某
处。
98年5月21日晚间,蔡政宜与黄俊中再度自高雄北上与曹锦辉相约在台北市新东街41之8号
“阿成鹅肉店”见面餐叙会晤。
98年7月12日,蔡政宜电联曹锦辉隔(13)日当面会晤,渠等亦于同月13 日凌晨2 时许在
阿成鹅肉店餐叙,同月16 日22时许,两人再度相约在阿成鹅肉店前碰面,并由曹锦辉驾
车带蔡政宜至他处与兄弟象队投手吴保贤餐叙。
98年8月18日晚间8时许,蔡政宜与柯文彬驾驶2008-WS 号BMWX5 黑色休旅车自高雄北上,
当晚11时许抵达阿成鹅肉店,蔡员联系曹锦辉至该鹅肉店会面。
而曹锦辉确实与“绑球”组头蔡政宜、林秉文等人过从甚密,且时常接受蔡政宜、林秉文
、庄侑霖等人之性招待(从卷附之通讯监察译文可知曹锦辉因常至酒店消费及带小姐出场
性交易,故与台北市松江路欣殿酒店之妈妈桑“葳葳”十分熟识)
首先林秉文的部分我认为可信度较低
他只有提到曹与林秉文见过几次面但并没有提到相关的人事时地物
所以林秉文的部分我就不提了
我的焦点只比较focus在蔡政宜的部分
这几段内文中有出现过的相关证人有
庄宏亮、吴保贤、黄俊中、蔡政宜、蔡政宜的驾驶柯文彬、欣殿酒店的妈妈桑葳葳
其中很确定妈妈桑葳葳与小曹熟识(这点有监听译文佐证)
然后如果你质疑有证人做出伪证
相关的证人有这么多位每一位都指控小曹多次接受蔡政宜的招待
证人实在太多了(庄宏亮、吴保贤、黄俊中、蔡政宜、柯文彬、葳葳,至少有6位证人)
都做出相同的证词
因此我觉得“小曹确有多次接受蔡政宜的招待”这点的可信度极高
时间的部分有其中几段都有列出非常明确的日期
甚至连“几时许”都列的这么明确
不止日期连几点都知道
如果真的都是检察官的作文我不觉得能够连日期、时间都写的这么明确
地点的部分
台北恋馆、星墅汽车旅馆、阿成鹅肉店、宣美商务饭店、欣殿酒店
至少就有五个场所都是检察官具名清清楚楚写出来的毫无模糊空间
如果这全都是作文比赛有可能会全部都写的这么清楚吗?
你在哪一间汽车旅馆、鹅肉店、商务饭店、酒店全部都写得一清二楚
你曹锦辉还想否认多次接受组头的招待吗?
人、时间、地点都写得一清二楚
已足够让我完全相信小曹确实曾多次接受蔡政宜的招待了
我根本就不关心小曹是否有收蔡政宜的钱?有没有答应放水?
这些我觉得都是较为其次的问题
曹锦辉多次接受蔡政宜的招待
光是这点我认为曹锦辉就该永远被逐出棒球圈
作者: rahim03 (随风而去)   2015-04-11 12:09:00
你看清楚 并没有这么多证人不起诉书引用的只有蔡政宜和庄宏亮
作者: encorej77107   2015-04-11 12:10:00
接受招待---->永远被逐出棒球圈 中职有这条规定?
作者: virus44 (麻烦制造机)   2015-04-11 12:10:00
你有你的看法 我有我的看法 他有他的看法 大家看法都不一
作者: rahim03 (随风而去)   2015-04-11 12:10:00
我才质疑怎么连酒店相关人员的说法都没有
作者: encorej77107   2015-04-11 12:11:00
如果没有 就改阿 不该玩双重标准
作者: isosad5566 (我好难过5566)   2015-04-11 12:12:00
接受招待的确有道德问题,所以中职封杀合理,但追杀到澳洲就满可笑的
作者: stocktonty (前田忧佳)   2015-04-11 12:13:00
也可以说是大联盟觉得球员接受组头招待没关系?
楼主: liunwaiqoo (角头帮小弟-超爱蒋智贤^^)   2015-04-11 12:13:00
黄俊中和柯文彬也都是证人,相关的时间地点都明确写出中职确实没有"只要接受招待就应该被逐出棒球圈"的规定
作者: earnformoney (可以没钱不能没梗)   2015-04-11 12:14:00
你的看法又不是中职的看法 中职封杀球员的标准是啥?
作者: Skyblade (天剑家的女儿无与伦比)   2015-04-11 12:15:00
你去开一个高道德联盟就可以加注这条款了阿
楼主: liunwaiqoo (角头帮小弟-超爱蒋智贤^^)   2015-04-11 12:15:00
但以那时的时空环境和气氛,中职封杀小曹是合理的
作者: simon0529 (simon0529)   2015-04-11 12:15:00
所以澳洲联盟球员每个都可以接受组头招待然后放烟雾弹
作者: lokiishere (飞柳)   2015-04-11 12:15:00
不可笑啊 提供资料供参考而已 又没有强迫对方接纳
作者: rahim03 (随风而去)   2015-04-11 12:18:00
你要仔细看清楚 不起诉书没有引用到你说的那些人说法要看证人OOO证称XXX 与证人AAA证词相符 这些地方仔细看就会知道 不起诉书 通篇几乎都是蔡政宜和庄宏亮柯文彬真的有一样的证述? 检察官为什么不引? 其他人也
楼主: liunwaiqoo (角头帮小弟-超爱蒋智贤^^)   2015-04-11 12:21:00
蔡政宜与庄宏亮出现最多次没错,所以你是认为黄俊中和柯文彬他们都在帮蔡政宜和庄宏亮做伪证?
作者: rahim03 (随风而去)   2015-04-11 12:21:00
一样 他都没引到其他证人的说法 或说蔡政宜说法与证人柯文彬说法相符柯文彬证词就没出现在不起诉书上 你怎么知道他怎么说??黄俊中证词只到林秉文部分而已 后面的也都没引黄俊中原PO不要上检察官写不起诉书的当 仔细看那些情节是谁说的
楼主: liunwaiqoo (角头帮小弟-超爱蒋智贤^^)   2015-04-11 12:23:00
98年5月12日晚间8时许,蔡政宜与黄俊中搭乘高铁北上与
作者: rahim03 (随风而去)   2015-04-11 12:23:00
又与谁说的相符 你仔细比对 根本只有蔡政宜和庄宏亮
楼主: liunwaiqoo (角头帮小弟-超爱蒋智贤^^)   2015-04-11 12:24:00
这句也有黄俊中耶,并不是林秉文的部分
作者: rahim03 (随风而去)   2015-04-11 12:24:00
这段是谁说的? 他只有情节啊 有引黄俊中这样讲吗你看他前面林秉文部分 会写黄俊中证述属实 后面有吗有写黄俊中这样讲吗 没有啊 你怎么知道黄俊中怎么讲的
作者: rahim03 (随风而去)   2015-04-11 12:25:00
你仔细看 后面的部分真的没有
楼主: liunwaiqoo (角头帮小弟-超爱蒋智贤^^)   2015-04-11 12:26:00
嗯~我知道你的意思啦,内文真的没有引述黄俊中和柯文彬
作者: rahim03 (随风而去)   2015-04-11 12:26:00
对比他写林秉文部分 有提到黄俊中怎么讲 就很清楚了
作者: jean108p (jean)   2015-04-11 12:26:00
推~
楼主: liunwaiqoo (角头帮小弟-超爱蒋智贤^^)   2015-04-11 12:27:00
所以你讲的是对的,真正的证人只有蔡政宜和庄宏亮但即便如此,因为相关的时间和地点检察官也都写的非常清楚没有任何模糊空间,因此我相信这些是事实,曹锦辉确
作者: rahim03 (随风而去)   2015-04-11 12:28:00
时间地点的部分 不起诉书没写证据是什么....所以啦 用这种连事证是什么都写不清楚的书类 认定曹锦辉
楼主: liunwaiqoo (角头帮小弟-超爱蒋智贤^^)   2015-04-11 12:29:00
实多次接受蔡政宜的招待,他有没有答应放水不重要
作者: rahim03 (随风而去)   2015-04-11 12:29:00
的事 我觉得太勉强了
作者: Skyblade (天剑家的女儿无与伦比)   2015-04-11 12:30:00
随便写个时间地点、但都没有证据可以佐证、这种写得再
楼主: liunwaiqoo (角头帮小弟-超爱蒋智贤^^)   2015-04-11 12:30:00
时间、地点都写的非常明确,如果没有证据根本不可能交代的这么明确
楼主: liunwaiqoo (角头帮小弟-超爱蒋智贤^^)   2015-04-11 12:32:00
所以你的意思是上面写的那些时间、地点通通都是检察官的作文内容囉???
作者: Skyblade (天剑家的女儿无与伦比)   2015-04-11 12:32:00
我现在也能掰你昨天做了什么阿 我听别人讲的 我没证据我还可以写得比这个更详细咧
楼主: liunwaiqoo (角头帮小弟-超爱蒋智贤^^)   2015-04-11 12:33:00
嗯~那这作文确实很厉害,让大部分的人都相信,我也信了
作者: Skyblade (天剑家的女儿无与伦比)   2015-04-11 12:33:00
陈峰民检察官写得天花乱坠 要什么有什么 结果咧??陈峰民写的精彩度不下小曹耶 所以说那个结果呢?
楼主: liunwaiqoo (角头帮小弟-超爱蒋智贤^^)   2015-04-11 12:34:00
陈峰民的起诉书我没有看过......
作者: Skyblade (天剑家的女儿无与伦比)   2015-04-11 12:34:00
凡事看证据阿 几分证据说几分话阿 尤其当检察官有前科的时候,会让人怀疑的时候,不是更该要用证据佐证发言?结果要他拿出证据、就拿不出来 这.....
楼主: liunwaiqoo (角头帮小弟-超爱蒋智贤^^)   2015-04-11 12:36:00
我还真的很好奇陈峰民的起诉书有没有像小曹的不起诉书这样把相关的人、时、地都写的这么明确咧
作者: aninto (悶)   2015-04-11 12:36:00
时间 地点明确不一定就是真的 随边唬烂一个很难吗?
作者: rahim03 (随风而去)   2015-04-11 12:37:00
我不知道不起诉书有没有其他证据 问题就是他没写啊时间地点明确可能都是蔡政宜讲的 要掰还不容易
作者: aninto (悶)   2015-04-11 12:38:00
这样话唬烂就有人信 那随便找几个组头唬烂一下
作者: rahim03 (随风而去)   2015-04-11 12:38:00
你去看一本叫做路人变被告 写美国冤案的 被告没做还是能
作者: aninto (悶)   2015-04-11 12:39:00
整个中华职棒明天就可以打包了
作者: rahim03 (随风而去)   2015-04-11 12:39:00
讲得很明确具体 可是后来科学鉴识都认为他们是被冤枉的
楼主: liunwaiqoo (角头帮小弟-超爱蒋智贤^^)   2015-04-11 12:39:00
我先回Skyblade,陈峰民的起诉书我Google不到,但我有找到他的无罪判决书,里面很多证人都具体陈述根本不认识陈峰民,唯一咬陈峰民的是蔡英峰,但对于相关的时间地点蔡英峰完全交代不出来,因此很明显陈峰民和小曹差很多
作者: Mayinggo (马赢狗)   2015-04-11 13:21:00
那是你的标准 不是司法的标准 呵呵假球迷的标准永远照个人喜好浮动张泰山都在法官的27人名单里了 假球迷只会装死
作者: BScorpion ( )   2015-04-11 13:41:00
你的标准关我屁事
作者: TPENM   2015-04-11 15:13:00
无聊
作者: reuentahl (豆腐)   2015-04-11 23:46:00
既然你都说是你自己的标准了, 那我就不关心了,直接END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