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 谈吴会长、杨领队、胡工会、转播权跟曹

楼主: AhUtopian (It's my Life)   2015-03-26 22:4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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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久没有谈谈中华职棒制度面的事情了,我们这次来谈谈近来的一些事情吧,就从吴会长
的上任、兄弟象杨领队、胡金龙担任工会会长、转播权,还有最后从法律层面来粗浅分析
曹锦辉这个个案凸显的问题、还有可能的解决之道,其实每一个议题都可以独立成一篇长
篇大论,就看到时候大家对于哪个议题有兴趣深谈我们再继续囉!
一、吴会长:一任三载、一统江湖?
首先,有个非常简单而明确的事实,吴会长可以说是棒球界、乃至体育界,史无前例最具
备政治民意、实力跟背景,而且在当打之年的一号人物,甚至没有一个可以接近他的,也
因此,以他的政治实力、还有未来可能的前景,在几乎是政治权力边缘的体育界来说,不
会遇到太多解决不了的问题;当然,这样的一号人物,我们很难想像他会没有野心或希望
往上爬,但至少他的政治背景让他非常懂得观察跟抓住民意,他的政治实力也可以让他做
到很多想做的事情,他被期待的政治未来更让他不会允许自己在这个身分位置上有绊倒自
己的可能,也因此我蛮肯定他会至少能够留下些让球迷开心的成绩,只是一些较为长期的
议题,包含真正始于黄前会长包含球员工会跟专业人士一同讨论的长远制度改革,就可以
好好地来观察,至于他希望藉这个位置跳得多高,那就脱离吾等可以去具体讨论的范围,
当然如果他能够让远雄大巨蛋能打职棒跟12强赛的在台举办、甚至多只在台北的职棒队,
那至少他下一步的答案也许会明显点。
目前为止,包括球员权益改革(虽然还没见到吴会长有如同黄前会长那般跟球员工会紧密
联系)、CPBLTV的延续、要求国际赛以平等关系邀请职棒球员支援、冬季联盟议题等等,
而且也没遇到太多的反弹,不过这些部分大致上都是延续黄前会长的大方针,当然萧规曹
随而没有人去政息总是制度化的前提,而以吴会长的实力,想必执行的难处会更小;但这
也并非说吴会长没有提出自己的崭新想法或有任何贬意,日前所提出的新球团招商说明会
,在我看来是很值得深究的一个构想,这代表了新球团加入的所需经程序、所享权利、所
负义务的制度化,也能确定哪些公司是真的稍微有诚意要加入职棒,而不是像每年大拜拜
般都要表达一下意愿、搏一下版面,然后又不知道哪里去。
二、兄弟的杨领队:象见恨晚
兄弟的杨培宏领队上任以来,虽然感觉好像接了个不是太好的摊子,尤其倪福德与兄弟绝
缘已成定局,不过一连串的措施跟作为,包含真正地找来双洋砲、谈约的调薪幅度、球衣
设计跟行销作为想法、将洲际棒球场某种程度上作为主场、浮动票价的想法提出,甚至近
期更令人激赏的是,他正面地去回应许多球迷的意见,包括对於戏称中信没有象的说法、
本来带有贬抑形容象迷的爪爪,甚至在传奇日有人提出质疑为何没有洪一中跟陈义信后,
也用很正面的态度去处理,我想这样才有一个作为领队的高度。
如果在亨利之后,能够是由他来直接接轨,该有多好?他的前任,照笔者去西班牙玩的时
候的导游的话来说,具有浓厚的西班牙人性格─导游介绍说西班牙人常常有句口头禅,发
音类似“马利讶哪”,如果你问他们什么时候会办好某件事情,他们就会用这句话回答,
意思就是明天再说,这样说来杨领队的前任可能是七世西班牙人转生,金价谋甘丹。
三、胡金龙担任工会会长:起来?
这届的球员工会会长,因为彭政闵届满,由胡金龙担任,在前两任的叶君璋、彭政闵任内
,因为前者任内遭遇假球案以及自身遭到原球队(兴农牛)释出且遭到暗语对待,后者个性
使然,即便事实上工会在包括防止签赌的球员薪资信托制度、许多球员合约权益的问题(
就笔者所知不少事件是因球员希望,在台面下解决而没有浮上新闻)、甚至在黄镇台前会
长大迈进的尊重跟提升参与程度下,实际参与到许多规章制度的改革,以及包括义大双林
的合约争议,还有许多“也许新闻没报但他们真的都有出力在做事”的地方,都默默地努
力者,但还是给人不够强势要求改革的感觉。
胡金龙一上任后,作为第一个上过MLB的球员工会会长,坦率敢言地提出多项改革方案,
确实令人耳目一新,目前球员权益的诸多基本问题,都来自于历来沿用的制式合约,当初
根本是完全由资方代表们拟定的定型化契约,缺乏与劳方的真正站在平等地位的沟通,纵
算有少数具备人气、实力的球星可以谈妥个别约款,但契约中不合理之处可说是罄竹难书
;而依个人法律浅见,在2011年5月劳动三法经修正且施用后,劳方可透过团体协约法在
一定要件下的强制议约、缔约的法律规定,虽然施行迄今成效仍有待商榷,但考虑到大选
年在即,而现今执政政府在经历诸多重创人民对于政府保护劳方弱势的劳动议题后,对于
劳动权益之争取应当会想要交些成绩出来,再加上大选同年有12强国际赛,棒球将为全民
所关注,若趁这个时机要求劳资团体协约,将制式合约整份重拟,也不失为一个方向。
四、纬来跟中信、义大签的3年合约:职业的就该这样战
纬来跟中信、义大签订的转播权合约不但长达三年,还包括了后两年在民视制播合约到期
后该二队的制播权,姑且不论此举所象征的至少两队制播合一是否会影响才刚起步、作为
联盟财务自主重要意义的CPBLTV日后发展,但在法律跟实际层面上来说,纬来这一招确实
狠狠地跟大众还有民视表明了自己想要重新全揽中职收视的企图心。
此举让大众必须在跟其他两只球团明年洽谈转播权时,慎重考虑是否要将制播权利跟费用
的部分一并纳入,而可能存在制播单位的分立、导致他日授权使用的复杂程度,对于
Lamigo跟统一两只球团来说,也势必会成为和大众未来洽谈时希望大众能够解决的问题,
联盟在这部分能不能继续保有CPBLTV跟比赛影片内容的权利,也会非常值得观察。
假设大众能够搞定制播的问题,继续维持跟纬来两两对立的局势,想必未来在诸多联盟事
务上也会有类似的策略联盟,届时除了吴会长的立场之外,还有一个重要的变因:第五队
,因为吴会长作为常务理事会主席,会在投票数平手时才介入,而哪一个媒体集团或球团
联盟,能争取到友善于自己的第五队加入,将可以打破这样的平衡局势,说不定这样的局
面反而可以促入球团跟转播单位对于新球队的加入,给予更优惠的条件,好让自己在这场
争夺战中取得关键性优势。
不管怎么样,职业的东西本来就会存在这种斗法,我个人将这样子斗争深度跟广度的升高
,视为运动产业发展的正面表征,总比某个自己当过十几年中职秘书长,然后换了身分之
后,就跳出来说著不知哪来的法源依据、自己也从来没有建立过的公平公正招标程序好多
了。
五、从曹锦辉的道德瑕疵论:职棒与台湾司法制度的扞格与调适
我要先说明个人的立场,如果曹锦辉真的有做过不起诉处分书上所说的那些事情,我个人
也认为不应该让他在职棒圈,但问题是,我还是必须要从法律的角度来说明,“不起诉书
”所代表的意义,我先说结论,不起诉书上面关于被告不利的记载,用个比较好懂的比喻
,就像是分手后的情侣对于曾经枕边人的批评一样。
为什么会有这样的结论?不起诉书是在侦查检察官经过由检察官主导、依循侦查不公开原
则、调查犯罪事实的侦查程序后,认定手上所持有之事证所能证明和所涉犯法条相关的犯
罪事实,在犯罪嫌疑程度上不具备将被告送到法院审判的程度后所做出来的,至于检察官
在不起诉书里面究竟是认为“显无事证”,还是“尚、略嫌不足”,说句实话,那都是检
察官自己主观的想法。
我可能要更具体解释侦查不公开代表的意思,在侦查阶段,基本上除非检察官准予被告参
与、知悉的侦查程序或卷证资料,否则检察官什么时候查了什么、问了谁、谁说了什么,
被告基本上除了猜跟判断之外,还真的是毫无头绪,也就是说很有可能检察官是依据某A
说某B有犯罪、因此将B列为被告,并用A的证词起诉某B,而某B可能在收到起诉书、甚至
进入法院审理,不受侦查不公开拘束,而得以“声请阅览卷宗”看到A的笔录前,都还完
全不知道自己为什么会被认为有犯罪嫌疑;当然这并不是普遍性地否定仍然有许多检察官
,会在侦查程序不影响后续侦查的情况下,尽可能让被告知道侦查进度、以便被告判断自
身法律状况的努力,但那种完全将被告蒙在鼓里一直到侦查程序结束的类似例子,也仍然
存在司法实务中。
也因此,如果一个被告,能在被检察官认定有高度犯罪嫌疑而起诉,进到法院始透过阅览
卷宗,进而行使完整相关诉讼上权利后,推翻检察官起诉书所认定的事实,那么一个被检
察官认定没有足够将之送到法院的犯罪嫌疑的被告,检察官的不起诉书上所记载的事实,
被告既然完全没有可以透过通常救济程序反驳的机会,对我来说,无论检察官多么义愤填
膺地记载了“现实上不利于被告”的事实,我都不认为可以迳为采之,唯一可以不经多加
查证即为采纳的事实就是“被告并无足够犯罪嫌疑得为起诉”;我想,MLB绝非不重视涉
及职棒放水的道德问题,但是他们一旦了解台湾的侦查程序后,身处如此重视程序保障、
无罪推定等等的美国法律制度下,他们会做出“不能够借由不起诉书所书关于曹锦辉不利
的事实,拿来当作认定曹锦辉有严重道德瑕疵的事实前提”的这样一个结论,从而作出接
纳曹锦辉的决定,我想其实不难理解。
那,假如再有一个类似曹锦辉这样,检察官给你不起诉,但是在不起诉书中对该球员有诸
多引人争议之陈述的状况发生该怎么办?事实上,并非没有办法解决,我们这里分成两种
情况来讨论,假设最后是不起诉,但是检察官在不起诉书内记载了诸多某B关于某A的不利
陈述,例如玩了妮妮但最后没有配合放水,第一个状况是检察官本来没有要查A球员,但
是因为某B的证词提到A有涉案,所以开始才认为A有犯罪嫌疑开始侦查,后来事证不足;
第二个是检察官本来就在查A,然后某B也说A有,但是检察官比对其他事证后,认为还是
事证不足。
在第一个状况内,某B所涉及的可能会是诬告罪,而诬告罪是可以提起自诉的─所谓可以
提起自诉,就是程序上可以不用透过检察官侦查起诉,直接由被害人也就是某A,提起自
诉、担任自诉人直接进入法院,而取代本来检察官公诉人的角色,这样的好处是,由于案
件透过自诉程序直接进入法院,自诉人可以声请调阅本来自己被指称涉犯案件的卷宗,此
时某A除了可以透过法律途径来证明关于自己的不利事实是子虚乌有之外,还可以进一步
阅览卷宗,甚至将卷宗资料提供给需要查证的单位来认定。
在第二个状况,某B所涉及的则可能是伪证罪,伪证罪是无法提起自诉,但某A还是可以向
检察官提起告诉、告发B有伪证之事实,那检察官就会开启针对B上开陈述是否构成伪证的
侦查程序,当然如果某B日后被定罪,那某A就可以证明清白,或是至少在检察官侦查的过
程中,某A可以在这方面有更多争执的空间。
只是不管是第一种还是第二种情况,考虑到球员在实际遭遇侦查时内外交瘁、甚至可能工
作收入不保的情况下,还要球员在遭到不起诉后独力去再开其他案件,确实有强人所难之
处,但假若球员工会能够在这种情况下,请球员以其信托薪资为担保,协助球员透过提起
诬告、伪证,来进一步厘清不起述书当中不利于自己之陈述,并且与联盟、球团建立平台
,未尝不是一种可以考虑的方式。
作者: dunhiller (ULTIMATE)   2015-03-26 22:57:00
马利讶哪.李
作者: devil0915 (微笑杀手)   2015-03-26 22:58:00
推写得不错
作者: ding0214 (大苏)   2015-03-26 23:02:00
七世西班牙人XD
作者: rucwmj273b (噜克我麻吉)   2015-03-26 23:28:00
第五部分真的有点难懂...
作者: hanghking (万)   2015-03-26 23:35:00
第五部分写得真好,确实是一个可以努力的方向
作者: rahim03 (随风而去)   2015-03-27 10:04:00
以曹锦辉的例子 诬告罪是不可能成立的 因为依照不起诉记载 组头和白手套所陈述的事实 还是没办法让曹锦辉构成犯罪 以此来看 连伪证罪能不能构成 恐怕都有相当困难症结点在组头所讲的内容 无法使曹锦辉构成刑事犯罪却会让他在棒球界被封杀
作者: ghostbird (鬼鸟教师萧玉识)   2015-03-27 10:21:00
可见得西班牙人看到李文彬要叫大哥 明天再说/下周决定
作者: jasonliu92   2015-03-27 12:31:00
Mañana 明天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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