藉这篇文问一下,有没有法律专业的朋友可以解释一下
假设球员真有打假球,但打死不认
究竟要有怎么样的证据才会被起诉/定罪?
记得之前有相关的文章说若未有线报知道要看哪些场、哪些球员
直接观看比赛的话根本分不出来有无打假球
这样的话,我好奇若当事人不认,究竟要如何才能起诉/定罪?
我外行人的想法是要找得到当事人所收受的报酬
例如帐户有不当来源的金钱,才能算是罪证确凿吧?
但若现金交易,钱又藏在家中池子里(?)没有被找到
又或者是非金钱交易,譬如招待喝酒、小姐
在未有录音、录影的情况下,
如何才能确定打假球的事实?
甚至如果球员供称他的钱是捡到的,或即使收了钱也未真的打假球
譬如说:"朋友(组头)爱送我钱我拒绝不了阿",完全否认知悉朋友其实是组头
这样的话,可以定罪吗?
我是想不太通,因为若是选举的话好像比较明确
只要赠品超过一定金额马上就是贿选
但不可能组头请球员吃个饭或是性招待就能够起诉球员吧?
究竟这判定的标准为何?
是否一定要养案、长期监听或跟踪才有可能有足够证据定罪?
又,检察官必须要有什么样的证据才能达到起诉标准?
检察官能不能证据微弱的情况下也起诉?
举例来说,如果检察官觉得小曹根本有问题
为何他没有随便找一个方式起诉小曹?按照中职的高道德标准这样不是封杀得更快?
总之我想来想去想不通假球的判定标准,感觉上应该会很难定罪
但事实是有一堆球员的确被抓包打假球
也不明白起诉的标准为何,请法律专家帮忙解惑~thx!
※ 引述《wfelix (清云)》之铭言:
: ※ 引述《charles1975 (charles)》之铭言:
: : 检察官的不起诉书的内容 可以去翻出来看 小曹干了什么事情
: : 里面写得很清楚 这是公权力调查之后的结果 不是水果报还是数字周刊的新闻
: : 小曹有明显的意图想要放水 但最后没实现 所以不起诉 因为不处罚预备犯
: 检察官的不起诉书里明白告诉我们
: ‘组头说小曹想放水’‘组头说小曹有和他达成协议’
: 除此之外没其他证据佐证
: 大联盟的标准虽然也是有意图放水就永远不准进入大联盟体系
: 但大联盟要施用这项裁决时,可不想只凭组头说却没让两方辩证就把人封杀
: : 检察官在认定不起诉的同时 也明白告诉大家 这家伙是"想要"放水的
: 此案是检察官认为小曹想放水,但他的认为并无明确证据能佐证
: 然后检察官因为认为小曹有问题却又找不到证据
: 但他又不想轻易放过这些他认为有问题但没足够证据的人
: 所以把一些没明确证据的事情写在不起诉书里头给媒体报出来
: (这是史上第一次这样做)
: 然后谢佳贤、李明进、曹就因此跟台湾职棒永远绝缘了
: 大联盟不采信检察官这种证据不充足状态下写出来的臆测判断
: 另外 小曹案是 检察官认为小曹想放水但没放成
: 27人是法官认为有放水但证据不足(还不是想而已)是有放但证据不足
: 然后27人时代没有把不明确的证据写出来给媒体看
: 法官为何认为这27人有问题我们不清楚,因为法官认为证据不够不必写出来
: 法官只是要求移案调查这27人补足证据起诉他们
: 小曹则是检察官把他认为有问题的地方写出来给大家看,就算证据不够也要写
: 可以告诉我为何前者比后者严重吗?
: : 小曹在MLB眼中 根本不是咖 应该是没认真审视不起诉书到底讲了什么
: : 如果代换成 美国检察官的不起诉书 是美国一线球星 意图仲介卖禁药 但是没成功
: : 所属球团跟整个MLB应该是会先疯掉....
: 最好没认真检视 中职都去函两次了
: 道奇要签之前也是探听过的,甚至还提到大联盟的调查团也有调查整个案件
: 人家才不像中职 完全凭风向和舆论反应在封杀的
: 反正有上报消息被吵很大你就死定了
: 若是有河蟹成功的 连暂时禁赛静候调查都不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