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应该不是在 曹锦辉有没有放水打假球或是承诺放水打假球 而是
综上所述,本案虽能证明曹锦辉原本已答应蔡政宜要配合打
放水球,然该两场比赛后来均因故取消,而曹锦辉确实与“
绑球”组头蔡政宜、林秉文等人过从甚密,且时常接受蔡政
宜、林秉文、庄侑霖等人之性招待(从卷附之通讯监察译文
可知曹锦辉因常至酒店消费及带小姐出场性交易,故与台北
市松江路欣殿酒店之妈妈桑“葳葳”十分熟识),且与蔡政
宜、黄俊中等人见面之时间与下一次出赛之败投场次均有所
关联性,然相关证人均证称曹锦辉虽曾答应要配合,但尚未
实际配合打假球,再参以证人庄侑霖、吴保贤、王劲力均已
供出所有球员之涉案情节,应无单独包庇曹锦辉一人之理。
而是球员如果有跟已知系为职棒签赌组头有联系并接受其性招待,
是不是应该永不录用。
联盟应不应该接受,球员跟明知是职棒签赌的组头有联系,而且接受其性招待?
今天如果曹是自己去酒店花钱嫖妓,这就是真的是纯粹个人道德的问题而已。
但是接受组头无偿的性招待服务 XD 除非他自己证称他是是去当牛郎没跟小姐收钱就
已经很有良心了。
不然我实在很难想像,这样人的操守还有什么值得在职业联盟打球。
当然你可以说这样标准太高了,接受利害关系人提供的性招待就要开除永不录用喔
从事证来看 1.曹锦辉是不是有跟组头联系熟识 有 2.曹锦辉是否有接受组头性招待 有
至于是否这样就应该让他不能继续打职棒 我想很多人都喜欢红中的生路野球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