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讨论] 今年你期待什么

楼主: saveme (hihi)   2015-01-12 14:51:03
http://www.nownews.com/n/2010/02/10/587367
起诉书里面讲了很清楚,
....曹锦辉即主动询问林秉文若其为他打假球,每场比赛可拿多少谢款,林秉文答称先发投手
每场假球代价为100 万元或150 万元,曹锦辉随即向林秉文表示可否先给他100 万元,且
要求其放水打假球之场次,林秉文必须额外帮其下注200 万元,让其自己除了可以拿放水
球谢款,亦可赢得下注金,惟林秉文因先前官司仍在法院审理中,故不敢允诺等情,...
...惟尚无积极事证足以证明曹锦辉确实已替蔡政宜打放水球之事实。
...尚难仅凭上开事证,遂遽予推论曹锦辉确实有配合打假球之情事。
曹有上酒店寻欢作乐,付款也是组头及其等人付款,
但没有实际证明已拿钱打假球,
曹上酒店寻欢作乐付钱款项有约定以此为款项做为打假球的款项吗?
该起诉书中也没有这样写,
故不能以此推论为打假球的事证.
这很清楚的事情,
这跟张志家已经拿钱的事实约定打假球(虽然最后没有打)情形是不一样的.
顶多是曹行为不检,不能证明曹上酒店的钱为期约打假球事实证明,
乡民以此推论为对价证明,
是不适当的.
另外黑袜事件的成员是确认有打假球的事实,
才被联盟列为黑名单,
而有人说没有打假球的人也被列为黑名单,
那是因为知情不报的事实.
曹锦辉也并不适用该状况,
因为你没有办法事实证明曹知情该队人员也在放水,
只能说过从甚密,
顶多曹可以讲我怎么知道那些人这样讲话是不是真的,
抑或是来陷害我的?
人证是要佐以事证来证明一切,
除非你有积极证据证明曹亲眼见该队球员拿钱是组头的钱,
否则透过第三人讲述的话,
听听就好.
事实证明就是这样认定.
※ 引述《saveme (hihi)》之铭言:
: 我觉得很多乡民一直搞不清楚状况,
: 同样的事情要讲很多遍.
: 美职注重的是事实认定,
: 不是看法院有没有判罪.
: 这是我从前面一直在强调的事情.
: 黑袜队的球员是被调查的很清楚,
: 有放水的事实.
: 虽然经过法院判决无罪,
: 但是联盟扔然以事实认定不得再进入联盟,
: 而非道德或其他狗屁标准,
: 那些都是报纸加油添醋写的废话.
: 竟然还有人用张志家的案例来叙述曹锦辉的问题,
: 张志家是收钱未遂,
: 曹锦辉何来收钱未遂?
: 什么样的妓女可以贵到价值跟张志家一样上百万造成等值对价未遂事实认定?
: PO照片来瞧瞧,
: 看是美到什么程度?
: 是什么国际巨星?
: 我讲难听一点,
: 曹锦辉那叫做行为不检不叫做放水交易.
: 要讲行为不检,
: MLB一堆行为不检的球星,
: 还一堆女生倒贴给球星,
: 你敢说中职的球星没有女球迷倒贴到家吗?
: 你敢说中职的球星纯洁到没有人私底下嫖妓吗?
: 中职给人家那什么薪水?
: 凭什么用中职所谓的行为不检追杀曹锦辉?
: 你有认真去查出曹锦辉放水的事实认定?
: 有的话请公布你给MLB的报告,
: 不要under table,
: 让大家来检视.
:
: 证明你中职的标准是经得起考验.
:
: ※ 引述《Amontillako (暗黙の了解)》之铭言:
: : 忍了一两天,一直在想;
: : 到底为什么MLB收曹姓球员,就叫"打脸中职"???
: : 台媒和部份网络舆论附和这种论调,逻辑是什么可以说一下吗?
: : 曹姓球员没被起诉、没被黑字白纸定罪是事实。
: : MLB根据台湾的官方单位(地检)的刑事犯罪侦查结果,
: : 用最低标准(aka.犯罪构成要件不该当,所以没有被起诉,更不用说没有被判刑)
: : 认可曹姓球员可以加入美职体系;
: : 这和中职有没有被打脸有什么相关???
: : 中职今天是司法单位吗? 中职能对曹姓球员进行刑事审判吗???
: : 今天跳开美职体系;
: : 曹姓球员今天要到包含台湾在内的地球各国去求职(不管和运动相不相关),
: : 不录用的理由可以千百种,但谁会说他是因为有犯罪纪录(受刑事处罚)而不用?
: : 今天CPBL或者说台湾棒球界,之所以会曹姓球员采取这样的态度,
: : 和曹姓球员有没有被"判刑"一点关系也没有。
: : 而是和曹姓球员曾经做过的"行为"有关,
: : 而这个行为刚好刑法构成要件不该当。
: : MLB能接受他并不太意外,阿就真的没被起诉没被判刑。
: : 加上曹姓球员又不是在美国做那些不该当美国联邦或各州刑法要件的事,
: : 美国人能接受就接受啊。
: : 光是美国本土,同样一个行为,可能跨个州就因为法律不同而会被有不同的认定。
: : 更何况是台湾司法不起诉的曹姓球员。
: : 这到底打到中职什么脸????????????????????
: : 媒体和部份网络舆论没词了吗???
: : 笑死人!
: : 今天CPBL要真是都不坑声,CPBL才是自己洗自己脸。
: : 既然CPBL已经有告知澳职美职了,它们要不要用这个人那就是他们的事了。
: : CPBL是哪里被洗脸?被打脸?
: : 话又说回来,不然曹姓球员的经纪人或是对外接洽窗口,
: : 怎么不敢去日职韩职试试,照他们的逻辑,日职是不是也会打中职的脸???
: : 笑止千万~
: PS:美国各州的法律虽都不一样,
: 但判决的时候都是依据调查的事实来判定被告是否有符合法律规定的犯罪行为.
作者: urhentai (不想取暱称)   2015-01-12 14:58:00
看这系列文有点腻了其实
作者: EasyVinus (尊贵鄙人)   2015-01-12 15:01:00
但你没办法改变他在我的心理已是个黑人的事实还主动问组头能不能先给他钱勒...这不是垃圾是什么?
作者: wfelix (清云)   2015-01-12 15:02:00
主动询问那部分没有证实(曹没有承认)检察官也没有相关事证能证明这段
作者: simdavid (凉小面)   2015-01-12 16:49:00
起诉书里有写到“组头与曹见面时皆只有曹一人”吗?没写的话你不应该把“槽可能不知道其他球员打假球”这论点拿来当假设...
作者: RealWill (咕)   2015-01-13 07:23:00
打假球其实很难认定 黑袜事件里面那位被认为 知情不报但实际上他退出的时候 根本还没开始打假球 要说知情不报其实也很难认定他知道有打假球 只能说他知道有计划假球知道有计划假球到底能不能处罚? 终生禁赛是否太过?时空背景差太多了 也很难推论如果当时这些球员想去其他联盟或国家打球 美职会不会有类似的动作 中职会想封杀其实某方面只是宣示动作 但只能表达出不管怎么样中职不会再收曹 至于曹会不会在美职打球 根本也没办法管如果 不起诉书写的是事实 曹有意图放水是道德问题有没有收钱性招待打假球则是法律问题有人认为不起诉书是真的 有人认为不起诉书乱写那怎么争也没有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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