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诈欺来办打假球这个案子就注定会轻判了。
因为用诈欺案办球员打假球,球员的行为是侵害签赌组头跟赌客的财产法益,
但实际上根本不是球员来跟赌客对赌,算起来职棒球员只能算是组头跟赌客们的赌具而已
事实上这群地下签赌的组头跟赌客的法益,根本就不值得保护。
如果要以诈欺罪处罚放水球员侵害组头跟赌客的法益根本就是不应该的。
以职棒胜负做签赌的组头跟赌客们,自己就先涉犯赌博罪,就民法上来看赌博行为
违背公序良俗,在法律上赌债非债,所以组头跟赌客的财产法益怎么可以被保护。
所以如果照法官的讲法,今天放水球员根本就没理由因为诈欺签赌组头跟赌客的利益
而以刑法相绳才对,根本就要无罪释放。
但其实放水球员侵害的法益到底是什么?! 其实应该是球团跟联盟的商业利益才是
也就是应该构成背信罪。职棒球员本该善尽自己工作的本份,努力表现让球迷观赏对
比赛竞技性跟其个人精湛的球技才对,而使职业球团跟联盟透过球员跟比赛获取利益。
但放水球员让职棒的客户们(买票的球迷、广告主们)失去对职业棒球比赛竞技性的信任,
造成球迷不进场、广告主也不愿意再购买广告或挂名赞助球团跟联盟,对职棒球团跟
职棒联盟的财产法益造成侵害,只要法官认为职棒球迷因为签赌的球迷失去得越多,
评价球团跟联盟的财产法益被侵害的越重,自然就应该判处更重的重刑。
所以争执点就在法界怎么看待打假球这件事情 从这个事例就知道
http://udn.com/NEWS/SPORTS/SPOS9/8869903.shtml
新北地院认为,假球案被告涉犯诈欺、赌博、恐吓等罪,被害人是下注签赌的赌客,中华
职棒联盟并非此案的直接被害人,因此驳回联盟之诉。
所以法院认为球员打假球是侵害赌客的利益,球团跟联盟不是直接的受害者,那球迷就
更不可能是球员打假球的受害者,法律变成要保护赌客的法益,这是什么畸形的看法,
所有法益里面就是组头赌客的法益最不应该被保护,但法院处罚打假球的原因却是
因为要保护参加签赌人员的财产法益XD 真是令人哭笑不得。
反过来讲,如果没有涉及签赌,那球员放水打假球,就完全没有可责性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