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人选拔办法”第104条违反契约交涉权(叶丁仁条款):
“选拔会议前同意参选之球员,经球团指名后,若未与指名之球团洽谈合约事宜,而迳与
国外职业球团签约者,该球员自返国提出加入本联盟之申请日起,原指名之球团在三个月
内仍保有该球员之契约交涉权。但如超过三个月之时限无法与该球员缔结契约者,该球员
得参加隔年之联盟选拔会议,方得加入本联盟。”
再看看今天自由的报导:
“如果倪仔选择回台加入中华职棒,依规定只能加入中信兄弟象。”
但如今兄弟象已转手给华翼娱乐(中信)为中信兄弟
若倪福德真回台加盟中职
从规则和联盟的认定来看,已非当时选入倪福德的原兄弟象球团(洪家)
如果届时联盟认定,倪福德适用这一项条款
联盟就应全面性的延续这些有转手过的球团,前东家的纪录
(也就是认定前东家与新东家皆属“同一球团”)
Ex.义大犀牛与俊国熊、兴农熊、兴农牛仅经营者不同,实属“同一球团”
因此纪录应一并追朔
同理,诚泰Cobras(诚泰太阳)与米迪亚暴龙应属“同一球团”(目前已解散)
Lamigo(La new熊)也应将纪录追朔至第一金刚时期
但目前看官网上的认定(设置),只有中信兄弟的纪录有所延续,
其他有转手(非解散)过的球团均没有
如果Ni想回台但因种种因素而相当不想披黄衫(纯脑补)
也许可以针对这点下去向联盟提出仲裁
让联盟去定夺中信兄弟和兄弟象,是否属同一球团
话说转手这么多次,联盟也应该针对这些转手过的球团“认定规则”明文规定
是要由新东家定夺、还是一律不承认旧东家为同一球团、或是直接延续
应该要公开说明清楚,否则只会再发生之前郭泓志条款的争议
作者: encorej77107 2014-04-03 10:15:00
重点在钱啦 如果有钱又有名 怎会不想披黄衫
作者: polppk (老汤爱老包) 2014-04-03 10:16:00
张志家跟TML的太阳(后cpbl金刚)有约,但也可以被lanew签
作者:
marsai3 (布丁肥肥)
2014-04-03 10:19:00看看王溢正这问题不就解了?
中信兄弟跟你本文列的其他公司不同 兄弟在中职登记的公司
从头到尾没有不同 而其他球团在中职登记公司可是有转换
作者:
Amilous ( )
2014-04-03 10:26:00球队转卖,当然权利也会转移
作者:
elong (人只是需要被需要)
2014-04-03 10:30:00球队转卖 契约跟权力也会一并转移 除非特别列出
作者:
jkhcc (老师)
2014-04-03 10:43:00你自己都说转手了 球团的权利当然也跟着转手
作者:
GsJames (大坪林书豪)
2014-04-03 11:09:00反爪大军所剩无几 Ni再去兄弟酸酸要崩溃惹
作者:
chdc ( )
2014-04-03 11:12:00权利打包一起卖了阿 不然原兄弟球员不都全变自由球员?
作者: saiszu1028 2014-04-03 11:17:00
有重签吧?
现在麻烦不在这条款 在于中信兄弟本身妾身未明 中信想拉走老兄弟就要陈认自己承袭兄弟,但这又与抢倪的主张互
斥...因为倪是中信的人 中信兄弟又要在反陈认源自中信?
作者:
marsai3 (布丁肥肥)
2014-04-03 11:25:00中信买下兄弟,兄弟的资产以及负债必须概括承受
照理说选倪的中信鲸已解散,中信兄弟只能承继象的权利
作者:
marsai3 (布丁肥肥)
2014-04-03 11:26:00既有权利也是资产的一部份,因此倪无争议无误
25年还在草创 这些细项应该要明文搞的一清二楚...不能老是有操作空间.
作者: leon801028yy (RealG) 2014-04-03 11:41:00
倪是想统一吧
作者:
chigo520 (CHIGO)
2014-04-03 11:44:00"同意参选" 印象中倪是被强迫参加的这点就不合
作者:
jianoon (我只想争口气)
2014-04-03 14:11:00就用回中信的名义就好了啊 他本来就中信的选手 才不是兄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