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条文改成
[但表现杰出之旅外球员,得由[球团]主动提案,经常务理事会综合考量其职业赛
与国际赛之表现,对于我国职业棒球运动发展之助益,受国人欢迎与国外媒体关注
之程度以及其他相关事节,以全体常务理事三分之二(含)以上决议通过...]
大家会觉得可以接受吗?也就是提案权由会长一个人放宽成每个球团
都可以提案,但是是否通过还是要由常务理事三分之二同意.我是觉得
这样比较可以接受,只限定会长一人有提案权感觉太过于主观,但是若
每个球团都有提案权,如果通过就代表大部分的球团同意这个特案.如
果没有通过就乖乖参加选秀.要订定一个客观标准真的是太难了,就连
MVP和赛扬奖投票也没有什么客观标准,完全取决于投票者的自由心证.
球团有提名权,让大环境决定你是否有那样的商业价值来成为自由球员,
好像也满合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