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初很多人说联盟广开了旅外球员加盟的管道,真的是这样吗?
我们来看看新增的选秀例外但书规定:
但表现杰出之旅外球员,得由会长主动提案,经常务理事会综合考量其职业赛与国际赛之
表现,对于我国职业棒球运动发展之助益,受国人欢迎与国外媒体关注之程度以及其他相
关事节,以全体常务理事三分之二(含)以上决议通过,推荐有意愿与该员接洽之球团名
单,并同意前开球团得与该员洽谈加盟事宜,不受本选拔办法之限制。
可以发现几个问题:
1.表现杰出之旅外球员的标准为何?
关于这点其实是完全没有设下任何标准的,而由会长主动提案的设计,将使得能否使用这
套制度完全操之于联盟的态度,主导权完全在联盟手中。所以说穿了,这就制度不过是个
大咖条款,而更具体点说,就是个向王建民或郭泓志这种曾经公开批评旅外球员选秀制度
的大咖的妥协条款。由联盟为这些级数够大,而且以他们被关注的程度又一定可以成为票
房保证,因此就为他们设下特例,至于其他旅外球员就乖乖选秀吧。
2.综合考量后,常务理事加权多数表决
除了没有设下任何“杰出球员”而适用本条款的任何客观标准外,最后还是回归中职联盟
最让人诟病的人治,只是从以前的领队会议变成常务理事会议而已。问题是,在没有任何
客观标准可资遵循的前提下,试问这个表决真的是为了衡量是否该球员加入对联盟有正向
发展吗?恐怕不是吧,最后一定就是各球团各怀鬼胎,或是联盟以及球团间各种黑箱作业
或利益交换罢了。在各队有利益冲突的情形下,请问要如何期待这个表决会是公正的而没
有选秀策略的考量、没有自身球团利益的考量?又,加权多数决的意思,其实就是少数否
决权,除了该旅外球员能否适用此新制度必须期待会长主动提案已经具有高度不确定性之
外,少数否决权更是大大增加这个制度的变量。
于结论上,总结起来这个“专案办理”的运行法则就是各旅外球星私下先跟联盟、球团乔
好,在各球团间合纵连横的黑箱运作之下,认为对票房有实质帮助并且值得放弃三轮选秀
者就是“优秀球员”,反之就是“不符资格”,完完全全就是个充满人治色彩的条款,而
非一个有客观表准可供遵循又不容易起争议、可长可久的制度设计。
当时不是还很多人在酸反对的义大还有徐总?但事实证明不就马上就出问题了?怎么又马上
转弯正气凛然地在批评这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