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苹果论坛 他们不是自由球员(萧吉男)

楼主: gehrig ( 灵)   2013-11-15 23:50:37
他们不是自由球员(萧吉男)
“年龄”是职业球员无法抗拒的客观天敌,前兄弟象球员周思齐毅然决然选择“自由球员”身分,值得钦佩。而此时此刻,老东家兄弟象与周都在寻觅符合他们身为一线球员、历史球队该有的身价与伯乐。当大家皆关注于谁愿意接手,接手后的盈亏等情事时,却甚少论及台湾职棒球员的劳动环境及条件。
试问,为何取得自由球员资格的23名球员中,只有一人敢行使此权利,值此职棒环境板块大变动之际,不妨来探讨一下球队企业主、职员工会与中华职棒联盟三方的不平衡关系。
参加工会断职涯
首先,中华职棒联盟系依据《人民团体法》第39条成立之社会团体,“球员生死”都操之在中华职棒联盟此人民团体,其权力之大并非渲染夸张,因为理监事是由球团代表出任,球员权益但能透过工会“礼貌性”陈情,实不足以撼动联盟片面决定。仅罗列以下两点,十多年为人所诟病,明显违反劳动法令的“内规”为证:
一、前兴农牛球员叶君璋因积极参与“台湾职棒球员工会”并担任理事长,遭兴农总裁杨天发以行为不检、年纪太大等因素解聘,并发出严正声明稿,明确告知其余三队不得任用,否则不排除解散球队,职棒球团企业雇主显然已违反《工会法》第35条,对参与工会球员解雇,并为其他不利之待遇。以及《就业服务法》第5条规定,雇主不得以员工以往工会会员身分为由加以歧视。因参加工会而断送职业运动生涯球员不在少数。而以不加入工会或担任干部,作为雇用的条件在职棒球员界已产生寒蝉效应。
二、球团不发予球员“离队同意书”,其他球队不得签约吸收,等同断送职业生涯,职棒球员的“离队同意书”意同“服务证明书”,但现况常发生,若某一球队欲“封杀”某一球员,除了无预警被让渡(即解聘),又不发给离队同意书,依据职棒联盟章程内规,其他球队则无法与球员接洽签约。此举严重剥夺职业球员工作权益,虽讨论多时,迄今仍未有效解决。
职棒运动当然是一项商业活动,球员、球团、联盟都必须以追求最大商业利益为目的,但也如其他商业行为、人民团体,不能自外于国家法规命令之外,而片面迳以“联盟内规”决定球员就业权益。
相较于美国职棒大联盟工会谈判筹码之健全,台湾还有一段很长的路要铺陈,尤以教育部、劳委会等主管、主管机关更是责无旁贷。
任意球迷
来源网址: http://ppt.cc/kDpb
作者: YKM519 (来聊天吧)   2013-11-15 23:59:00
恰恰表示:时机未到 各位球员共体时艰
作者: yisiang92 (泰山收费站)   2013-11-16 00:28:00
楼上有点无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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