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自由] 选秀?专案? 标准谁说了算

楼主: sungastill (桑嘎斯)   2013-10-02 13:03:37
我觉得球员指名球团申请书的模式还不赖,其实标准跟规则大概可以像这样子,
目的在于提供一个官方透明公开的平台,当然球员私下与球团商议,
再进入该平台是允许的:
◎球员指名球团申请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提供符合资格之优秀旅外球员,自行选择欲投效球队之权力。
第二条 球员申请资格:旅外2年以上(美、日职棒,或其他国家,受联盟认可水准的职棒联
赛)
第三条 球员申请细则:
第一款 申请书递交日期:每年度选秀会三个月前始,并于两个月前截止,逾期不受理。
第二款 一位球员递交申请书以一份为限。
第三款 若申请书于球团受理截止日前,未受球团受理,则得于选秀开始前15日,决定
是否转投该年度选秀;转投选秀者,一切比照同年度一般选秀办理。
第四款 受球团受理申请书者,若不满意球团提供之待遇,可拒绝之;拒绝者可获得同
第三款申请书未受球团受理者之权利,一切比照该款办理,但得延长转头投选
秀之期限至选秀会前10日。
第四条 球团受理细则
第一款 球团受理申请书期限:球员递交申请书后,须于选秀会一个月前决定是否受理
球员之申请,逾期不得受理。
第二款 受理球员之数目:
1.每球团以一人为限;
2.受理之球团数,不得超过联盟总球团数的50%(即目前4队,最多2队可成案);
3.若截指日前受理球团数,超过本款2.所规定,由联盟统一于截止日隔日抽签
第三款 球团成功受理球员指名球团申请书后,据补偿原则,应受下列限制:
1.该球团丧失该年度,与下年度前两轮选秀之权力。
2.不得连两年受理本申请书。
第四款 球团受理申请书后,若球员拒绝球团所提供之待遇,则为受理失败,不须受本
条第三款之限制。
做个时间轴方便理解(没等比例):
前 前 前
三 两 一 前 前 选
个 个 个 15 10 秀
月 月 月 天 日 会
>>>>>>>>>>>>>>>>>>>>>>>>>>>>>>>>>>>>>>>>>>>>>>>>>>>>>>>>>>>>>>>>>>>>>>>>>>>>>>>
球员递交申请书 球团决定是否受理 联 球团球员议约 议约未成
盟未成约球员决定 之球员决
抽 是否投入选秀 定是否投
签 入选秀
PS:中职没有完整合约制度,不然这制度可以订得更好看XD
作者: ccf0423 (挥挥衣袖,两袖清风)   2013-10-02 13:20:00
严格来说这不叫逆指名,日职1993-到2000年初期实施的逆指名
作者: ccf0423 (挥挥衣袖,两袖清风)   2013-10-02 13:23:00
是不需要放弃选秀前几轮,原po列出来这个比较像逆指名的更
作者: ccf0423 (挥挥衣袖,两袖清风)   2013-10-02 13:24:00
新版自由指名名额好像是02-04年日职实施的选秀制度
楼主: sungastill (桑嘎斯)   2013-10-02 13:24:00
那我改个名称好了@@
作者: ccf0423 (挥挥衣袖,两袖清风)   2013-10-02 13:28:00
也不用改啦,妳这个方式是接近但也不完全像自由指名名额,自由指名名额细节很复杂,动用一个放弃第一巡,动用两个从第四
作者: ccf0423 (挥挥衣袖,两袖清风)   2013-10-02 13:30:00
巡开始选,其他还有..总之年代久远有点忘了
作者: ccf0423 (挥挥衣袖,两袖清风)   2013-10-02 13:31:00
不过改了就算了,当在下没说好了^^
楼主: sungastill (桑嘎斯)   2013-10-02 13:36:00
不会啦,谢谢建议~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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