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s://news.cnyes.com/news/id/4544980
〈理专A钱〉玉山银遭重罚2000万史上最高 两高阶主管遭连坐开罚
钜亨网记者陈蕙绫 台北2020/11/24 17:31
玉山金 (2884-TW) 旗下玉山银行理专再爆出监守自盗案,涉案金额
高达 1.4 亿元,涉案期间长达 7 年,受害客户高达 41 人,金管会
今 (24) 日宣布,处以 2000 万元罚锾,罚锾金额创银行业历史新高
,同时连带开罚财富管理事业处副总张纶宇、个金执行长陈炳良停职
三个月,是理专弊案首度有高阶主管遭连坐开罚,金管会主委黄天牧
表示:“将以此案树立指标,作为未来银行若再有不正当、不诚信惩
处的标准。”
玉山银今年 2 月被开罚后,再被爆出的第二起理专监守自盗案,本
案主要是凤山分行潘姓理专自 2014 年 7 月至 2020 年 6 月间,引
导或伪冒客户利用网络银行、行动银行、电话银行、金融卡转帐、临
柜提领现金、汇款,及利用客户已盖印鉴的取款凭条或汇款申请书等
方式,将客户帐户款项转入行外的潘姓理专帐户或其他第三人帐户,
潘姓理专再将该等帐户部分款项汇入其亲属的行内银行帐户挪为己用
;另外,潘姓理专亦与部分客户有异常资金往来情形。受影响客户数
高达 41 户,所涉金额约 1.4 亿元。
黄天牧表示,玉山银行理专弊案在今年上半年爆发,9 月时金管会讨
论时,各局处同仁就整起案情认为除了罚款之外,还须对当责主管人
员是否要做惩处进行厘清,因此再度约询督导人员请他们陈述意见,
经查金管会认为当责主管人员与此弊案有因果关系,因此决议连坐开
罚,希望以此案树立指标,做为未来处理不诚信、不正当的银行惩处
案件的标准。
金管会表示,本案潘姓理专违法时间近 7 年,挪用客户款项总金额
约 1.4 亿元,显示玉山银行未完善建立内部控制制度,违反银行法
第 45 条之 1 第 1 项及有碍健全经营之虞,另外,有关该行对外部
单位及内部单位的异常交易警示讯息,也未能有效查核,已涉及未完
善建立洗钱防制内控,同时违反洗钱防制法,一家银行违反数个行政
法,依法定罚锾额最高裁处,因此依银行法第 129 条第 7 款规定,
核处 2000 万元罚锾。
此次首度对财富管理、个金执行长等两位高阶主管开罚,金管会表示
,主要是财富管理副总张纶宇自 2014 年 6 月起担任总行财富管理
事业处最高主管,于本案发生期间,未督导该行完善建立一、对理财
专员帐户及关联户的交易监控机制,及二、对理财专员异常交易警示
讯息进行有效查核及调查处理程序,亦未督导理财专员落实该行员工
行为准则,未善尽督导管理责任,因此依银行法第 61 条之 1 第 1
项第 6 款规定,命令该行停止其执行职务三个月。
个金执行长陈炳良自 2015 年 2 月起担任总行个人金融事业处最高
主管,未能对稽核单位提列的查核缺失进行通盘制度面检讨及改善,
致本案仍有相关缺失重复发生,且该行于去年 9 月 24 日起禁止理
财专员代客办理存汇相关交易,陈炳良却未确实督导存汇部门人员,
依银行法第 61 条之 1 第 1 项第 6 款规定,命令该行停止其执行
职务三个月。
除了人员惩处,玉山银也是首宗被要求增加作业风险资本计提案件,
第 4 季起资本适足率 (BIS) 将因此降低 0.28 个百分点,公司治理
评鉴也恐被扣分。
金管会强调,玉山银行应就此案缺失,及相关监理要求例如增加作业
风险资本计提、董事会督导稽核单位等进行改善,相关缺失的改善未
经金管会认可前,将影响该行新业务、国内外分支机构设立的申请。
https://news.cnyes.com/news/id/4544995
〈理专A钱〉一年内爆发两起监守自盗案 玉山银:已实施多项内控措施
钜亨网记者陈蕙绫 台北2020/11/24 18:01
玉山金 (2884-TW) 旗下玉山银行一年内爆发两起理专监守自盗案件
,由于是累犯,今 (24) 日遭金管会重罚史上最高惩处金额 2000 万
元,玉山银行也首度发布声明表示,该行以负责任的态度,持续精进
改善,已积极实施多项内部控制措施,以防杜类似情事发生,请顾客
安心。
玉山银今年 2 月才因埔墘分行蔡姓前理财专员挪用客户资金 3600万
元,遭金管会重罚 1200 万元,不到半年,6 月又被爆出凤山分行潘
姓理专监守自盗,且涉案金额高达 1.4 亿元,涉案期间长达 7 年,
受害客户高达 41 人,金管会今天对玉山银行凤山分行盗领案重罚
2000 万元,并对两高阶主管连坐开罚停职职务三个月。
玉山银行表示,对本案深表遗憾,此个案为该行落实理专轮调后主动
发现,除立即通报主管机关与司法机关,并保障本案相关顾客权益。
玉山银行强调,以负责任的态度,持续精进改善,已积极实施多项内
部控制措施,以防杜类似情事发生。
-
ps. #1V8b0anv (Bank_Service)
...
不过,潘女自以为可以瞒过一切,却被客户查核帐户内款项时发现有
短少,向分行反应后,经玉山银行总行调查后确认有盗用情形,于是
立即向金管会申报并报案,检调获报后,查出从108年5月间起迄今,
至少有17名客户受害,遭盗领金额至少达1亿985万元。
...
-
https://www.fsc.gov.tw/ch/home.jsp?id=96&parentpath=0,2&mcustomize=news_view.jsp&dataserno=202011240002&dtable=News
新闻稿
金管会对玉山商业银行及台中商业银行理财专员涉挪用客户款项及与
客户间有异常资金往来所涉缺失之行政处分
2020-11-24
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金管会)通过对玉山商业银行(下称玉
山银行)及台中商业银行(下称台中银行)违反法令之裁罚处分案。玉
山银行及台中银行理财专员涉挪用客户款项及与客户间有异常资金往
来,基于该等银行未落实执行确认客户身分作业,及覆核机制未发挥
功能等缺失,核有未完善建立内部控制制度或未确实执行内部控制制
度之情事,违反银行法第45条之1第1项规定及有碍健全经营之虞,爰
金管会依银行法相关规定核处玉山银行罚锾新台币(以下同)2,000万
元,并命令该行停止财富管理事业处资深副总经理张〇〇(下称张员)
及个人金融事业处个金执行长陈〇〇(下称陈员)执行职务3个月,另
核处台中银行罚锾400万元。
一、 玉山银行:
(一) 受裁罚之对象:玉山银行、该行财富管理事业处资深副总经理
张员及个人金融事业处个金执行长陈员。
(二) 裁罚之法令依据:银行法第61条之1第1项第6款及第129条第7款
规定。
(三) 违反事实理由:
1. 该行凤山分行前理财专员潘员自102年7月至109年6月间,引导或
伪冒客户利用网络银行、行动银行、电话银行、金融卡转帐、临柜提
领现金、汇款及利用客户已盖印鉴之取款凭条或汇款申请书等方式,
将客户帐户款项转入行外潘员帐户或其他第三人帐户,潘员再将该等
帐户部分款项汇入其亲属之行内银行帐户挪为己用;另潘员亦与部分
客户有异常资金往来情形。受影响客户数41户,所涉金额约1.4亿元
。
2. 银行部分:
(1) 未完善建立内部控制制度:
甲、 对理财专员自行帐户及关联户之交易监控机制未臻完善:该行
虽已建立员工行内交易行为、理财专员自行帐户及其关联户交易等监
控措施,并将潘员自行帐户及其亲属行内帐户纳入检视范围,惟潘员
挪用手法系将客户资金汇出至行外多个帐户,以规避关联户交易监控
机制挪用客户款项,相关交易监控机制未臻完善。
乙、 对外部单位及内部单位之异常交易警示讯息未建立有效查核机
制:
(甲) 查该行前接获外部单位(警察机关)、内部理财专员帐户交易监
控对潘员帐户交易行为之警示讯息,仅进行相关访谈调查与检视该员
帐户无发现异状,及与客户进行关怀对帐未有异常即予结案,未建立
有效查核机制。
(乙) 该行内部洗钱防制监控报表对潘员帐户交易产生警示讯息,仅
由该行风险管理处自行检视无异常后予以结案,对洗钱防制可疑交易
之查证不详实。
(丙) 该行稽核单位针对理财专员是否有不当行为办理专案清查,针
对理财专员有异常交易行为之警示名单,仅移请财富事业管理处进行
调查,而非由稽核单位自行深入查核,有失稽核单位做为第三道防线
独立查核之功能,显示该行对案关理财专员调查与处理程序有待强化
。
丙、 未就历次查核发现之缺失进行制度面之通案检讨:该行稽核单
位及案关分行虽对存汇业务相关作业流程等进行查核,且案关分行近
5年来均遭稽核单位提列与本案态样相同之查核缺失,包括芯片卡暨
网络/电话银行申请书客户申请项目有空白未填写者、未办理关怀提
问或留存资料不完全、未留存汇款代理人资料等,该行除个案提列缺
失、要求案关分行进行改善之外,并未就历次查核发现缺失进行制度
面之通案检讨,致相关缺失重复发生。
(2) 未确实执行内部控制制度:
甲、 未落实执行确认客户身分及关怀提问等作业,覆核机制未发挥
功能:该行内部规范已明定针对客户申请网络银行、电话银行、金融
卡、约定转入帐号及临柜汇款交易,须进行核对客户身分与亲签及向
客户办理关怀提问等内部控制作业流程,惟存汇部门人员未落实执行
,相关覆核机制亦未发挥功能。另该行自108年6月中华民国银行商业
同业公会全国联合会(下称银行公会)“银行防范理财专员挪用客户
款项相关内控作业原则”(即理专十诫)发布实施后,于108年9月24
日起已禁止理财专员办理现金、票据等外收送与存汇帐务相关业务,
并严禁理财专员擅自或代理客户进行交易,惟存汇部门人员未落实执
行并放行交易,致潘员仍得以挪用客户款项。
乙、 未落实督导员工遵循行为准则规范:依该行内部规范,严禁行
员与客户间有资金借贷行为或金钱往来,本案潘员利用接触客户之机
会,以介绍其他行外投资机会或资金周转等理由,乘机挪用客户款项
并与客户有异常资金往来,该行有未落实督导员工遵循相关行为准则
规范之情形。
3. 人员部分:
(1) 张员部分:张员自103年6月起担任总行财富管理事业处最高主管
,负责督导理财专员人员行为操守及管理、财富管理商品之规划及制
度等。张员于任职期间,未能督导该行完善建立①对理财专员帐户及
关联户之交易监控机制,及②对理财专员异常交易警示讯息进行有效
查核及调查处理程序,亦未督导理财专员落实该行员工行为准则相关
规范,核有未善尽督导管理之责。
(2) 陈员部分:陈员自104年2月起担任总行个人金融事业处最高主管
,负责督导各分行营运管理及消费金融业务。陈员于任职期间,对于
案关分行近5年来均遭稽核单位提列与本案态样相同之查核缺失,未
进行通盘制度面检讨及改善,致本案仍有相关缺失重复发生;且财富
管理事业处已于理专十诫实施后,于108年9月24日起禁止理财专员代
客办理存汇相关交易,惟陈员身为个人金融事业处最高主管,未确实
督导存汇部门人员配合前开规定办理,核有未善尽督导管理之责。
(四) 裁罚结果:
1. 银行部分:本案潘员违法行为时间近7年,挪用客户款项总金额约
1.4亿元,经核该行有未完善建立内部控制制度及未确实执行内部控
制制度之情事,违反银行法第45条之1第1项及有碍健全经营之虞,另
有关该行对外部单位及内部单位之异常交易警示讯息未能有效查核之
缺失,已涉及未完善建立洗钱防制相关内部控制制度,有同时违反洗
钱防制法第7条第4项授权订定之“金融机构防制洗钱办法”第9条规
定之情形,依行政罚法第24条规定,一行为违反数个行政法上义务规
定而应处罚锾者,依法定罚锾额最高之规定裁处,爰依银行法第129
条第7款规定,核处2,000万元罚锾。
2. 人员部分:
(1) 张员自103年6月起担任总行财富管理事业处最高主管,于本案发
生期间,未督导该行完善建立①对理财专员帐户及关联户之交易监控
机制,及②对理财专员异常交易警示讯息进行有效查核及调查处理程
序,亦未督导理财专员落实该行员工行为准则相关规范,核有未善尽
其督导管理责任,依银行法第61条之1第1项第6款规定,命令该行停
止其执行职务三个月。
(2) 陈员自104年2月起担任总行个人金融事业处最高主管,未能对稽
核单位提列之查核缺失进行通盘制度面检讨及改善,致本案仍有相关
缺失重复发生,且该行于108年9月24日起禁止理财专员代客办理存汇
相关交易,陈员未确实督导存汇部门人员配合前开规定办理,核有未
善尽其督导管理责任,依银行法第61条之1第1项第6款规定,命令该
行停止其执行职务三个月。
3. 其他监理要求事项:
(1) 针对本案缺失事项,请该行通盘检讨相关管理机制,其中针对外
部及内部监控指标之交易警示讯息,应研议并强化第一道防线(业务
单位)、第二道防线(法令遵循与风险管理)及第三道防线(稽核单位)
应践行之调查程序及处理机制。
(2) 请该行全面检讨本案违规行为所涉业务及法令遵循或风险管理单
位之经理人及职员责任。金管会将视该行责任检讨情形列为认可缺失
改善之审酌依据。
(3) 依“银行资本适足性及资本等级管理办法”第18条第3项规定,
就第二支柱监理审查要求该行增加作业风险之相关资本计提。
(4) 请该行应委托独立专业机构就案关各项制度弱点事项及改善计画
进行查核,查核结果应提报董事会通过后函报金管会。
(5) 针对该行稽核单位有失独立查核功能及未能对历次查核缺失提出
制度面改善建议,请该行董事会督导其稽核单位研提强化改善措施,
并检讨稽核单位主管责任。
(6) 请该行依银行公会“银行防范理财专员挪用客户款项相关内控作
业原则”第3条规定,将本案例态样传送至银行公会网站专区揭露;
并依银行公会“银行业违法失职人员资料报送作业要点”规定,报送
本案舞弊人员。
二、 台中银行:
(一) 受裁罚之对象:台中银行。
(二) 裁罚之法令依据:银行法第129条第7款规定。
(三) 违反事实理由:
1. 该行北斗分行前理财专员杨员自108年7月至109年3月间,以有投
资机会为由向客户借钱、代客户保管存摺及盖妥印鉴之空白取款凭条
,将客户存摺及传票交付柜员办理汇款,藉以挪用客户存款,受影响
客户数2户,所涉金额约1,048万元。
2. 该行未确实执行内部控制制度:
(1) 未落实执行确认客户身分作业、覆核机制未发挥功能:该行已禁
止行员为客户办理存提款作业,然杨员将客户存摺及传票交付柜员办
理,存汇部门未落实确认客户身分作业予以拒绝,覆核机制亦未发挥
功能,致杨员得以挪用客户款项。
(2) 未落实督导员工遵循行为准则规范:依该行内部规范,禁止行员
保管客户存摺及印鉴、已盖章之空白取款条、禁止所有行员代客户办
理存提款作业、不得与客户间有私下借贷及擅自为客户交易或私自挪
用客户款项等。惟该行主管阶层对理专人员之行为未落实督导,致未
能发现杨员之违规行为,并予以遏止。
(四) 裁罚结果:
1. 该行有未确实执行内部控制情事,违反银行法第45条之1第1项规
定,依银行法第129条第7款规定,核处400万元罚锾。
2. 其他监理要求事项:
(1) 针对本案缺失事项,请该行通盘检讨相关管理及查核机制,包括
本案违规态样交易之辨识、警示及查核等,以避免相关违规情事再度
发生。
(2) 请该行全面检讨本案违规行为所涉业务及法令遵循或风险管理单
位之经理人及职员责任。金管会将视该行责任检讨情形列为认可缺失
改善之审酌依据。
(3) 请该行依银行公会“银行防范理财专员挪用客户款项相关内控作
业原则”第3条规定,将本案例态样传送至银行公会网站专区揭露;
并依银行公会“银行业违法失职人员资料报送作业要点”规定,报送
本案舞弊人员。
玉山银行及台中银行应就案关缺失及上开监理要求事项进行改善
,案关缺失改善未经金管会认可前,将影响该等银行新业务、国内外
分支机构设立等之申请。
金管会表示,银行业吸收大众存款,管理客户财产,均是奠基于
社会大众以及客户之信赖,但是少数银行从业人员之不当行为,滥用
客户之信任,挪用客户资金,而银行管理阶层疏于督导,内部控制有
疏失或风险管理部门未善尽职责即时监测等,导致银行财务以及名誉
损失,如未即时导正恐造成社会大众对于银行信赖之丧失。
为导正此一现象,金管会除期待银行业借此自发地形塑良好之企
业文化,完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外,并将采取下列整体性强化监理措
施:
一、 研议精进经理人问责制度:将参考欧美国家高阶经理人员问责
制度,与金融机构充分沟通,确认相关经理人于组织内之责任范围及
分配情形,以渐进方式精进高阶经理人员问责机制,俾于银行业发生
重大违失时,对该当之人予以问责。
二、 研议修正“金融控股公司及银行业内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实施办
法”相关规定:拟就金融控股公司及银行业就员工行为准则之管理,
要求董事会应负监督责任,并对内部诈欺等行为风险进行辨识、衡量
、监督及抵减,及依内部控制三道防线原则,建立内部控制程序、执
行异常行为之监控、查核与评估相关行为风险管理制度之有效性。
三、 提高银行作业风险之资本计提:为适度反映银行作业风险状况
,金管会对于银行从业人员之不当行为,将视其缺失情形,依“银行
资本适足性及资本等级管理办法”第18条第3项规定,要求银行提高
作业风险之相关资本计提,计提方式系依个案裁罚金额占最高罚锾(
银行法第129条之最高罚锾为5,000万元)之比例,换算银行需增提作
业风险资本计提之倍数,并得就个案情节之不同酌予调整。
四、 强化公司治理评鉴:对于银行从业人员不当行为造成之内部控
制缺失案件,将纳入公司治理评鉴考量。
五、 加强教育宣导:教育宣导包括银行人员及民众二方面。金管会
将持续要求银行强化董监事、经理人及员工对于行为准则之认知及规
范,并加强教育训练,另金管会与银行公会已制作相关宣导短片,内
容包括:文件亲自填写、勿请行员保管存摺印章、勿与行员有资金往
来及注意核对交易明细等主题,请各银行于营业厅等场所播放,以提
醒客户注意维护自身权益。
金管会表示,客户对银行专业与公平待客之信赖,是建构于诚信
之企业文化与高标准之行为准则。金管会将持续要求金融机构应落实
公平待客、内部控制及形塑良好法遵文化,以维护银行业之良好声誉
,提供客户可信赖金融服务。
联络单位:银行局金融控股公司组
联络电话:(02)8968-9826
如有任何疑问,请来信:本会民意信箱
-
这块起司满满的洞...
系统有,警示有,规定有,但是人都选择当作没看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