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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24 个人金融开户总约定书修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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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金融开户总约定书修订公告
生效日 2020/05/25
本次条文修订比较表,调整/变更后条文及原条文内容列示如下:
修订条文
第一章 一般约定事项
廿一、帐户及各项服务之终止
除总约定书另有特别约定,其终止解约另依相关法令及有关约定处理外,银行
得因下列事由之一通知立约人终止本总约定书下之各项存款、各项银行服务及
本总约定书:
(一)法院或主管机关命令终止;
(二)依银行应遵守之任何法令规定,立约人继续使用帐户属非法行为者;
(三)立约人遭受清算、更生、破产宣告、重整;
(四)立约人使用票据遭拒绝往来、停业或其他行政处分;
(五)有具体事实足证立约人信用贬落;
(六)银行依法或依相关约定行使抵销权;
(七)立约人使用银行服务有不当往来之情形;
(八)立约人帐户有遭他人非法使用之虞;
(九)立约人违反法令规定损及银行权益;
(十)立约人违反本总约定书之约定,经催告改善或限期请求履行未果者等;
(十一)立约人于短期内有小额、连续、密集提领或转帐等异常状况发生。
第六章 金融卡服务约定事项
十二、终止或暂停金融卡服务
立约人得随时终止金融卡服务,但应亲自至银行或以银行认可之其他方式办理,
除金融卡遗失外,并应将金融卡缴还银行。
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银行得随时终止或暂停提供对立约人之金融卡服务:
(一)金融卡遭伪、变造或作为洗钱、诈欺等不法之用途。
(二)立约人之帐户经依法令规定列为暂停给付、警示或衍生管制帐户。
(三)立约人违反法令规定、损及银行权益或有其他不法行为。
(四)立约人若转换为丰盛理财帐户时,应将原金融卡缴回银行作废。
(五)立约人于短期内有小额、连续、密集提领或转帐等异常状况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