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问题] 亲人死亡后未除户 怎么通知银行?

楼主: chihchingho (野原)   2020-03-06 02:29:46
※ 引述《sylvia25856 (希草)》之铭言:
: 长辈过世后 兄弟特地一直不办除户
: 然后就一直持续在领钱及刷卡
具体情况不清楚
但长辈死亡后持续提款及刷卡已涉及伪造文书
因为最高法院实务见解已认为
即使死者生前授权某人提取款项
但死者死后,权利主体已不存在
自无授权可言
最高法院认为的正确做法是应以全体继承人名义才能提款,因为死后有权提款人为全体公
同共有人
节录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753号刑事判决:
刑法之伪造文书罪,系着重于保护公共信用之法益,即使该伪造文书所载之作成名义人业
已死亡,而社会一般人仍有误认其为真正文书之危险,自难因其死亡阻却犯罪之成立,故
所伪造文书既足以生损害于公众或他人,其犯罪及应成立,纵制作名义人业已死亡,亦无
妨于本罪之成立。行为人在他人生前,获得口头或签立文书以待为处理事务之授权,一旦
该他人死亡,因其权利主体已不存在,原授权关系即当然归于消灭,自不得再以该他人名
义制作文书,纵然或授权之人为享有遗产继承权之人,仍无不同;否则,足使社会一般人
,误认死者犹然生存在世,而有损害于公共信用、遗产继承及税捐课征正确性等之虞,应
属无权制作文书之伪造行为。若是父母在世时,授权或委任子女代办帐户提、存事宜,死
亡之后,子女不得再以父母名义制作提款文书领取款项(只能在全体继承权人同意下,以
全体继承人名义为之),至于所提领的款项是否用于支付被继承人医药费、丧葬之费用,
要属行为人有无不法所有意图之问题,于行使伪造文书罪该当于否不生影响。
作者: airer (Buy&Hold)   2020-03-06 07:25:00
专业推!
作者: ilovejesus (给他们机会吧!)   2020-03-06 07:30:00
作者: carpkuo (鲤鱼精)   2020-03-06 07:46:00
重点是“足以损害公众或他人”啊!领钱付医药费的话其其实有得打喔!
作者: spirit119 (精神分裂)   2020-03-06 07:55:00
推楼上
作者: abccbaandy (敏)   2020-03-06 09:26:00
法律真的一堆模糊地带...定义清楚不行吗zz
作者: A1101166 (你有台币我有肝号 )   2020-03-06 09:48:00
定义太清楚 会导致没定义到的无法源依据立法不可能将所有因素考虑进去 只是写的像文言 很难懂
作者: banana321 (香蕉)   2020-03-06 11:31:00
你可以拿死亡证明去户政登记,
作者: kof2862 (阿彬)   2020-03-06 12:04:00
客加个/未说明到视同之/即可
作者: abccbaandy (敏)   2020-03-06 13:44:00
没定义到就"无法可管"阿,想管再修法
作者: barkids (solar)   2020-03-06 14:39:00
关于上面说的界定,所以才需要法官裁判体现社会价值啊
作者: opm (活着堆好积木)   2020-03-06 20:27:00
然后失利的就喊恐龙法官?
作者: liontall2004 (羽星风痕)   2020-03-06 23:37:00
通常用于被继承人的丧葬医药费基本上都不太会被当做不法行为
作者: milk7054 (莎拉好正)   2020-03-06 23:46:00
判决书不是写很清楚吗= =? 至于所提领的款项是否用于支付被继承人医药费、丧葬之费用,要属行为人有无不法所有意图之问题,于行使伪造文书罪该当于否不生影响。刑法之伪造文书罪,系着重于保护公共信用之法益信用是社会公共法益,而非个人法益不是没危害死者的私益就没不法的问题韫缣G是着重于社会公共法益,并非只有个人私益伪造文书扰乱的社会法益:误认死者犹然生存在世,而有损害于公共信用、遗产继承及税捐课征正确性等之虞也就是国税局、发卡银行都会影响,不是只有死亡亲属权益受侵害才叫不法
作者: lee28119 (德莫尼克)   2020-03-07 03:13:00
民刑法不分就很容易混淆
作者: thcm591 (蓝色细菌)   2020-03-07 09:30:00
作者: ppc ( )   2020-03-07 11:45:00
作者: namie1231   2020-04-10 00:13:00
如果是继承人之一,可以到银行工会申请调阅往生者的银行资讯。有些开户银行就会冻结或注记了。然后报遗产税的话,金额是以往生日当天结算。最好每个银行都列,因为办理继承时银行会要求看缴税或免税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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