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sylvia25856 (希草)》之铭言:
: 长辈过世后 兄弟特地一直不办除户
: 然后就一直持续在领钱及刷卡
具体情况不清楚
但长辈死亡后持续提款及刷卡已涉及伪造文书
因为最高法院实务见解已认为
即使死者生前授权某人提取款项
但死者死后,权利主体已不存在
自无授权可言
最高法院认为的正确做法是应以全体继承人名义才能提款,因为死后有权提款人为全体公
同共有人
节录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753号刑事判决:
刑法之伪造文书罪,系着重于保护公共信用之法益,即使该伪造文书所载之作成名义人业
已死亡,而社会一般人仍有误认其为真正文书之危险,自难因其死亡阻却犯罪之成立,故
所伪造文书既足以生损害于公众或他人,其犯罪及应成立,纵制作名义人业已死亡,亦无
妨于本罪之成立。行为人在他人生前,获得口头或签立文书以待为处理事务之授权,一旦
该他人死亡,因其权利主体已不存在,原授权关系即当然归于消灭,自不得再以该他人名
义制作文书,纵然或授权之人为享有遗产继承权之人,仍无不同;否则,足使社会一般人
,误认死者犹然生存在世,而有损害于公共信用、遗产继承及税捐课征正确性等之虞,应
属无权制作文书之伪造行为。若是父母在世时,授权或委任子女代办帐户提、存事宜,死
亡之后,子女不得再以父母名义制作提款文书领取款项(只能在全体继承权人同意下,以
全体继承人名义为之),至于所提领的款项是否用于支付被继承人医药费、丧葬之费用,
要属行为人有无不法所有意图之问题,于行使伪造文书罪该当于否不生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