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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akirajeanya (阿去) 看板: Gossiping
标题: [新闻]离谱 华南银草率轻忽 转走存户600万
时间: Mon Apr 18 16:12:25 2016
1.媒体来源:
※ 壹周刊
2.完整新闻标题:
离谱 华南银草率轻忽 转走存户600万
3.完整新闻内文:
二○一三年,张先生将他的公司卖给另一家公司,双方于六月付定签约,八月中买方由潘
小姐出面,用公司帐户汇六百万元到他华南银行左营分行的帐户。过没几天张先生便出国
旅游,但月底他回国后要领出这笔钱却领不出来,问华银才知他的帐户遭列警示帐户冻结
了。
原来是有位林小姐持报案三联单及资金流向表等资料,向华银称自己遭诈骗一千万元,而
其中六百万最后辗转汇入张先生的帐户。但对张来说,那笔钱是卖公司得来的,且他也不
认识林女,他问买方的潘女,对方仅说是公司内部有纠纷。
因华银未说明如何解除冻结,他请律师发函要求解除冻结,未料华银竟回说,其实那六百
万元在他出国期间已汇给林女。他气道:“华银说他们打电话跟登门拜访找不到我,但没
有法院判决、也没有任何正式书面通知,就随便把我的钱转走,以后谁敢在华银存钱!”
他因此与华银对簿公堂。
【一审败:华银依办法处理】
根据资金流向表显示,林女先是汇了一千万元给潘女,潘将这笔钱汇入公司帐户,之后再
以公司名义分二天各汇三百万元到张先生帐户。结果第二笔三百万元汇入张的帐户当天,
林就持公司存簿将之前汇给潘的其中四百万元,重新汇回她自己帐户。
华银在诉讼中主张,当时接获派出所通报张先生帐户为警示帐户,便依《存款帐户及其疑
似不法或显属异常交易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暂停该帐户的交易功能,再依同办法第十
一条第一项规定,多次电话联系并登门拜访,但联络不上张先生,而林女提出报案三联单
及资金流向表证明受诈骗,并愿与银行签署切结书,故依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将钱还给林
女,并非任意发还。
张先生委任律师则主张,林女与潘女等人的私人纠纷与他无关,且华银未经判决、没跟张
先生连系,也没请警方协寻一个月,不应将钱转出给他人。一审法官认定,案件发生于二
○一三年,当时的管理办法未规定银行在联系不到开户人时,须请警方协寻,协寻的规定
是隔年才新修订上路,故以旧办法来看,华银的处理流程合理,判其胜诉。
【二审胜:华银逾越权限】
张的委任律师二审主张,虽案件发生于旧管理办法施行期间,但二○○五年金管会就已对
旧办法提出函释,内容包含修正后新办法中所提及的“银行联络不到开户人时应洽请警方
协寻一个月”,但华银却在短短十二天内就将钱转出给他人,显然未依照金管会的建议处
理。
根据《银行法》第四十五条之二的第二及第三项规定,银行对交易异常帐户的最高处理权
限,仅限于暂停其所有交易功能,而其交易异常的认定标准及“暂停”帐户的作业程序及
办法,则由主管机关定之。也就是说,该管理办法母法的《银行法》并未授权银行可直接
将钱转出至第三人帐户,华银此举已逾越权限。
而《民法》第六○一之一条也规定,除非存户被提起诉讼或扣押,否则银行仍有将钱返回
给存户的义务。二审法官认同其律师主张,认为管理办法若逾越母法规定,应属无效,故
判张先生胜诉,华银应返还其六百万元及衍生利息。且二审判决书也有说明,林女并未告
张先生,而是对潘女等人提出刑事诈欺取财告诉,但最后不起诉。
【回应:将再上诉】
华南银表示,分行处理该案皆依金管会所订定之管理办法处理,且一审取得胜诉,显见公
司主张也经法院采择,本案将再上诉,静待判决结果。
【专家话:二审判决较合理】
警界曾办过多起类似案件的队长说,诈骗案的处理流程,会先冻结该帐户,待透过司法调
查厘清之间资金流向后,依判决结果再由检察署执行返还受害人金钱。在司法程序未完成
前,恐难认定相关人等的关系,究竟是否为诈骗,而银行自行把钱返还报案人的行为确实
易有争议。
廖芳萱、刘韦德及林李达三位律师皆支持二审判决,且认为该管理办法条文确实有逾越《
银行法》的疑虑。廖芳萱认为,在《民法》、《银行法》及《存款帐户及其疑似不法或显
属异常交易管理办法》皆有规定银行对警示帐户的处理方式及权限之下,华银明明能以效
力更大的《民法》及《银行法》先保障存户权益,再依法院判决处理其帐户金额,但华银
却仅依管理办法就将钱转出,确实不合理。
刘韦德则说,旧办法规定“存款帐户经通报为警示帐户,银行经确认通报原因属诈财案件
,且该帐户中尚有被害人汇(转)入之款项未被提领者,应依开户资料联络开户人,与其
协商发还警示帐户内剩余款项事宜……”,但张先生帐户的钱并非由被害人直接汇入,即
便是旧办法也不适用。
曾任法官的林李达更直言无法认同一审判决,上述条文中的“银行经确认通报原因属诈财
案件”,要确认该案是否为诈财案件,不该只凭报案三联单等资料,因为警方是受理案件
、非侦查主体,应至少等到检察官起诉,甚至法院判决有罪,才是较严谨的认定方式。再
者,此案并非林女直接汇款至张先生帐户,银行却直接将张先生帐户中的钱还给林小姐,
亦不符合金管会所订定之管理办法。
银行局官员表示,办法制定是因诈骗案猖獗,为避免银行对警示帐户的不作为,故在民众
检附报案三联单及切结书后,银行可自行决定是否将警示帐户内的钱返还,但若案件复杂
者亦可待司法判决确定再处理,金管会函释的作法是建议非强制。但银行的决定仍须自负
风险,若法院判决认定帐户人为无辜第三人,银行就应返还转出的钱,并以切结书自行向
当初申请的民众求偿。
【立委吁:办法应修正】
立委黄国昌表示,依《民法》消费寄托之规定,寄存风险应由银行来承担,但金管会所制
定的这项管理办法,不仅逾越母法《银行法》对银行的授权,同时借由不当行政命令改变
了《民法》对风险负担归属所制定的原则,该办法应修正。
再者,当初办法制定的原由应可理解为A遭B诈骗后,A报警后接着通报银行将B帐户列为警
示帐户,再做后续处理。即便先不谈是否逾越母法,以此案为例,林女虽遭诈骗,但在她
无法提出证据证明张先生与诈骗案有任何关系的情况下,而张帐户的钱又是透过正常交易
取得,银行却单纯依其通报,在没有证据支持下将张的钱转出,作法颇有疑虑。
此外,无论是否洽请警方协寻,银行在未得到帐户所有人同意之下,把钱转给第三人,对
帐户所有人并不会发生清偿效力,故当帐户所有人要求银行将户头原本金额还给他时,银
行没有拒绝的权力。(陈奂宇、古韵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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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几个月好像很多银行一直在接力出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