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w: [新闻]离谱 华南银草率轻忽 转走存户600万

楼主: akirajeanya (阿去)   2016-04-21 15:00:58
※ [本文转录自 Gossiping 看板 #1N59RiJQ ]
作者: akirajeanya (阿去) 看板: Gossiping
标题: [新闻]离谱 华南银草率轻忽 转走存户600万
时间: Mon Apr 18 16:12:25 2016
1.媒体来源:
※ 壹周刊
2.完整新闻标题:
离谱 华南银草率轻忽 转走存户600万
3.完整新闻内文:
二○一三年,张先生将他的公司卖给另一家公司,双方于六月付定签约,八月中买方由潘
小姐出面,用公司帐户汇六百万元到他华南银行左营分行的帐户。过没几天张先生便出国
旅游,但月底他回国后要领出这笔钱却领不出来,问华银才知他的帐户遭列警示帐户冻结
了。
原来是有位林小姐持报案三联单及资金流向表等资料,向华银称自己遭诈骗一千万元,而
其中六百万最后辗转汇入张先生的帐户。但对张来说,那笔钱是卖公司得来的,且他也不
认识林女,他问买方的潘女,对方仅说是公司内部有纠纷。
因华银未说明如何解除冻结,他请律师发函要求解除冻结,未料华银竟回说,其实那六百
万元在他出国期间已汇给林女。他气道:“华银说他们打电话跟登门拜访找不到我,但没
有法院判决、也没有任何正式书面通知,就随便把我的钱转走,以后谁敢在华银存钱!”
他因此与华银对簿公堂。
【一审败:华银依办法处理】
根据资金流向表显示,林女先是汇了一千万元给潘女,潘将这笔钱汇入公司帐户,之后再
以公司名义分二天各汇三百万元到张先生帐户。结果第二笔三百万元汇入张的帐户当天,
林就持公司存簿将之前汇给潘的其中四百万元,重新汇回她自己帐户。
华银在诉讼中主张,当时接获派出所通报张先生帐户为警示帐户,便依《存款帐户及其疑
似不法或显属异常交易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暂停该帐户的交易功能,再依同办法第十
一条第一项规定,多次电话联系并登门拜访,但联络不上张先生,而林女提出报案三联单
及资金流向表证明受诈骗,并愿与银行签署切结书,故依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将钱还给林
女,并非任意发还。
张先生委任律师则主张,林女与潘女等人的私人纠纷与他无关,且华银未经判决、没跟张
先生连系,也没请警方协寻一个月,不应将钱转出给他人。一审法官认定,案件发生于二
○一三年,当时的管理办法未规定银行在联系不到开户人时,须请警方协寻,协寻的规定
是隔年才新修订上路,故以旧办法来看,华银的处理流程合理,判其胜诉。
【二审胜:华银逾越权限】
张的委任律师二审主张,虽案件发生于旧管理办法施行期间,但二○○五年金管会就已对
旧办法提出函释,内容包含修正后新办法中所提及的“银行联络不到开户人时应洽请警方
协寻一个月”,但华银却在短短十二天内就将钱转出给他人,显然未依照金管会的建议处
理。
根据《银行法》第四十五条之二的第二及第三项规定,银行对交易异常帐户的最高处理权
限,仅限于暂停其所有交易功能,而其交易异常的认定标准及“暂停”帐户的作业程序及
办法,则由主管机关定之。也就是说,该管理办法母法的《银行法》并未授权银行可直接
将钱转出至第三人帐户,华银此举已逾越权限。
而《民法》第六○一之一条也规定,除非存户被提起诉讼或扣押,否则银行仍有将钱返回
给存户的义务。二审法官认同其律师主张,认为管理办法若逾越母法规定,应属无效,故
判张先生胜诉,华银应返还其六百万元及衍生利息。且二审判决书也有说明,林女并未告
张先生,而是对潘女等人提出刑事诈欺取财告诉,但最后不起诉。
【回应:将再上诉】
华南银表示,分行处理该案皆依金管会所订定之管理办法处理,且一审取得胜诉,显见公
司主张也经法院采择,本案将再上诉,静待判决结果。
【专家话:二审判决较合理】
警界曾办过多起类似案件的队长说,诈骗案的处理流程,会先冻结该帐户,待透过司法调
查厘清之间资金流向后,依判决结果再由检察署执行返还受害人金钱。在司法程序未完成
前,恐难认定相关人等的关系,究竟是否为诈骗,而银行自行把钱返还报案人的行为确实
易有争议。
廖芳萱、刘韦德及林李达三位律师皆支持二审判决,且认为该管理办法条文确实有逾越《
银行法》的疑虑。廖芳萱认为,在《民法》、《银行法》及《存款帐户及其疑似不法或显
属异常交易管理办法》皆有规定银行对警示帐户的处理方式及权限之下,华银明明能以效
力更大的《民法》及《银行法》先保障存户权益,再依法院判决处理其帐户金额,但华银
却仅依管理办法就将钱转出,确实不合理。
刘韦德则说,旧办法规定“存款帐户经通报为警示帐户,银行经确认通报原因属诈财案件
,且该帐户中尚有被害人汇(转)入之款项未被提领者,应依开户资料联络开户人,与其
协商发还警示帐户内剩余款项事宜……”,但张先生帐户的钱并非由被害人直接汇入,即
便是旧办法也不适用。
曾任法官的林李达更直言无法认同一审判决,上述条文中的“银行经确认通报原因属诈财
案件”,要确认该案是否为诈财案件,不该只凭报案三联单等资料,因为警方是受理案件
、非侦查主体,应至少等到检察官起诉,甚至法院判决有罪,才是较严谨的认定方式。再
者,此案并非林女直接汇款至张先生帐户,银行却直接将张先生帐户中的钱还给林小姐,
亦不符合金管会所订定之管理办法。
银行局官员表示,办法制定是因诈骗案猖獗,为避免银行对警示帐户的不作为,故在民众
检附报案三联单及切结书后,银行可自行决定是否将警示帐户内的钱返还,但若案件复杂
者亦可待司法判决确定再处理,金管会函释的作法是建议非强制。但银行的决定仍须自负
风险,若法院判决认定帐户人为无辜第三人,银行就应返还转出的钱,并以切结书自行向
当初申请的民众求偿。
【立委吁:办法应修正】
立委黄国昌表示,依《民法》消费寄托之规定,寄存风险应由银行来承担,但金管会所制
定的这项管理办法,不仅逾越母法《银行法》对银行的授权,同时借由不当行政命令改变
了《民法》对风险负担归属所制定的原则,该办法应修正。
再者,当初办法制定的原由应可理解为A遭B诈骗后,A报警后接着通报银行将B帐户列为警
示帐户,再做后续处理。即便先不谈是否逾越母法,以此案为例,林女虽遭诈骗,但在她
无法提出证据证明张先生与诈骗案有任何关系的情况下,而张帐户的钱又是透过正常交易
取得,银行却单纯依其通报,在没有证据支持下将张的钱转出,作法颇有疑虑。
此外,无论是否洽请警方协寻,银行在未得到帐户所有人同意之下,把钱转给第三人,对
帐户所有人并不会发生清偿效力,故当帐户所有人要求银行将户头原本金额还给他时,银
行没有拒绝的权力。(陈奂宇、古韵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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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nextmag.com.tw/feature/20160418/37873584
5.备注:
※ 一个人一天只能张贴一则新闻,被删或自删也算额度内,超贴者水桶,请注意
最近几个月好像很多银行一直在接力出包......
作者: lolic (lolic)   2015-04-18 16:14:00
闹那样
作者: barkingdog (创世截颅南宫毅)   2015-04-18 16:14:00
看到一半不由得end
作者: oldeight2009 (老八傳奇 傳奇是我)   2015-04-18 16:15:00
华银是公银素质还这么烂...
作者: PeterJackson (魔戒Ⅴ:魔戒魅影)   2015-04-18 16:15:00
小科员自己吞下去
作者: f124 (....)   2015-04-18 16:16:00
就是公银素质才烂阿......
作者: cloud72426 (数字只是辅助不是真理)   2015-04-18 16:16:00
华银是智障吗...世界上有银行可以自己转客户的钱?
作者: generally (滚来滚去)   2015-04-18 16:16:00
恐怖
作者: solsol (乱风)   2015-04-18 16:17:00
政府扶植的黄金产业 你敢嘴?
作者: silverair (木栅福山雅治)   2015-04-18 16:20:00
一审哪个法官判的?
作者: littlesss (嗯哼)   2015-04-18 16:20:00
银行没事挖坑给自己跳 倒楣的柜员
作者: Refauth (山丘上的长号手)   2015-04-18 16:22:00
哈哈哈哈。
作者: dixieland999 (迪西兰)   2015-04-18 16:25:00
扯啊...以后去报案拿三联单就可以把汇的钱转回来惹
作者: Sanco (人老了一切都不同了)   2015-04-18 16:26:00
一审法官在想啥 银行只能冻结吧 怎可以转帐 案件都未审完 也不知是否张先生真的诈骗 这样要张先生少600万
作者: XXXXHORSE   2015-04-18 16:27:00
难道是奸手自盗??
作者: walhalla (walhalla)   2015-04-18 16:29:00
别闹了~看三联单跟签承诺书就能把钱转走XDDD
作者: andyboy0428 ( 闲杂人等)   2015-04-18 16:30:00
没法院公文 怎么敢转客户的钱
作者: jimihsu (j3小)   2015-04-18 16:31:00
凭报案三联单就可认定是诈骗,而且钱还不是那人转入的一审真的满扯的
作者: wands (麦香红茶NN￾ ￾N )   2015-04-18 16:33:00
诈骗案太多 如果每件都胜诉判决才能拿回款项 苦的是一般人
作者: b2209187   2015-04-18 16:33:00
三商银内控比一些民营金控还随便
作者: akway (生活就是要快乐)   2015-04-18 16:34:00
一审法官是收人家钱吗?
作者: DaneiLJ (键盘乡民)   2015-04-18 16:42:00
一审法官法匠可能性?
作者: coolchin2   2015-04-18 16:43:00
一审承审法官的认知有够恐怖的!银行御用暗桩吗?
作者: bignoob (有我嫩嗎)   2015-04-18 16:45:00
这是高等级的第三方诈骗吗?
作者: flamedevil (韩哥 不要哭~~~Q_Q)   2015-04-18 16:49:00
一审判决有够瞎
作者: fallheart (快丢我水球阿)   2015-04-18 16:50:00
立刻清空华南银行的资金( ̄▽ ̄)
作者: mia3 (咪亚桑)   2015-04-18 16:50:00
一审怎么判的... 扯
作者: easygo12 (阿歪)   2015-04-18 16:54:00
银行的问题很大!
作者: rosemoli (天天开心喔)   2015-04-18 16:58:00
太可怕了 会不会一觉醒来我银行的钱也不见了 还要打官司
作者: DWR (罗杰)   2015-04-18 16:59:00
可怕的不是银行乱把你钱转给其他人 是法官随意判就算是错的他也不需要负任何的责任 司法才是造成这些问题的基础所在
作者: xix (晃晃)   2015-04-18 17:04:00
如果因为诈骗案多,就这样搞,那这也是一种诈骗的方法了去报个案、签切结书就能随意指定一个帐户转钱了吗 XD
作者: CALmice (ドリルは俺の魂だ)   2015-04-18 17:07:00
华南每次都觉得到底为什么可以那么慢?
作者: iPad101 (~( ̄▽ ̄)~等好久捏)   2015-04-18 17:12:00
好可怕,华南马上列为拒绝往来户
作者: apple00 (冒号三)   2015-04-18 17:30:00
不冻结反而把钱转走 太神了
作者: ccjj8 (ccjj8)   2015-04-18 17:38:00
一个半路拦胡
作者: WindSucker (抽风者)   2015-04-18 17:55:00
作者: chris44099 (chris)   2015-04-18 17:56:00
想也知道是冻结,这行员?
作者: wink4086 (CLin)   2015-04-18 18:06:00
一审法官脑袋撞到吗
作者: spyair ( 跳 过 )   2015-04-18 18:34:00
矮鹅 这年头钱放在公股行库还这样喔
作者: cons (一年后)   2015-04-18 19:00:00
这还好 要看看台湾的银行用什么条件借中国钱才会吐血
作者: SHIU0315 (SHIU)   2015-04-18 19:18:00
太扯了吧
作者: Reichenau (RRR)   2015-04-18 19:43:00
华南上次不是报超贷?
楼主: akirajeanya (阿去)   2015-04-18 19:48:00
不是超贷,是诈骗集团用游民当人头跟华银办房贷然后华银不知道怎么审的,竟然让诈骗集团贷走5亿多
作者: pipitruck (pipitruck)   2015-04-18 19:49:00
不认错还要上诉 啧啧
作者: posheng   2015-04-18 21:57:00
华南股东不是连战吗
作者: rayonwu (皂丝)   2015-04-18 22:35:00
高调
作者: dormice (MJ KING OF POP )   2015-04-18 23:28:00
华银曾笑ㄟ吗???这样就可以把钱转走,诈骗集团才要学这招吧
作者: eeveelugia2 (芝加哥路人甲)   2015-04-19 00:04:00
大家可以看看有没有可信赖的外资银行了台湾的银行老是干些怪事 谁敢再存钱啊
作者: ksxo (aa)   2015-04-19 00:11:00
银行兼法官
作者: Kanecart (鲁霸)   2015-04-19 01:22:00
仔细看的话直接转走是金管会规定的,只是银行法未规范银行怕金管会怕得要死,当然先转再说;只能等修法吧
楼主: akirajeanya (阿去)   2015-04-19 02:08:00
不过其实内文也有写,就算华银是依办法做也不合理因为钱不是直接进到这个存户户头,银行跳过中间那几手,直接把钱转回去给那个说自己被诈骗的人也很奇怪
作者: aiyowaya (我叫 小 王 子)   2016-04-21 15:17:00
没这么大笔 不担心
作者: gmoonyh (Moony)   2016-04-22 14:28:00
这跟金额大小无关吧 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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