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购置住宅专用 切 结 书
一、立切结书人______ (以下称本人)于民国 年 月 日向贵行借款新台币_______元整
(以下称本借款),并同意提供座落于________ 之房屋(含基地)为担保。
二、本借款之贷款用途系另购置含有“住”字样之住宅(含基地) ,该住宅系座落于
_________,买卖契约之买卖总价为新台___________币元整。
三、本人切结上述另购置之住宅如亦向 贵行申办购屋贷款(不论借款人为何者)时,本人
及(连带)保证人同意本借款得依下列方式处理,绝无异议:
(一)上述另购置之住宅如属高价住宅注1 或第3户(含)以上住宅注2 时,本借款及该
购屋贷款二项额度合计最高不得超过 贵行对该住宅鉴价金额或买卖金额较低者
之5成。
(二)上述另购置之住宅如属特定地区第2户住宅注3 时,本借款及该购屋贷款二项额
度合计最高不得超过 贵行对该住宅鉴价金额或买卖金额较低者之6 成。
(三)若有违反前述二项约定之一时,本人及(连带)保证人同意就超逾上限之部分应
即无条件清偿借款本金,本借款利率亦溯自借款日起改按原契约各段约定适用
之利率再加码年率0.3%计息,且应立即清偿利息差额。
本行有专用切结书,我相信若违反央行规定,总行是不会出这张切结书的
建议原PO直接询问总行,反正做授信就是要保护自己,合乎规定就放心做
不符合规定却非做不可,只好想办法闪过规定